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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84567 上传时间:2025-03-1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23.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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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XX度假酒店一期B标段 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地点:XXX风景区柯村新区 合同编号: HT-DHCZYSG028 发 包 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2009 年 12 月 20 日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又称乙方):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于2009 年 12 月 20 日在XXX柯村 签署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 1.2 工程地点: 安徽省XX市XXX风景区柯村新区 1.3 工程内容: 化粪池、雨水口、雨水井、检查井、雨水管、污水管等(详见施工图) 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放线、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夯实、垫层铺筑、清理铺管、调制砂浆、接口、砌砖、砼搅拌/捣固/养护,抹灰,安装铁爬梯,简易脚手,安装预制盖板等。 2.2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放线、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夯实、垫层施工、清理铺管、调制砂浆、接口、砌砖、砼搅拌/捣固/养护,抹灰,安装铁爬梯,简易脚手,安装预制盖板等。 2.3 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应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21日 3.2 竣工日期为 2010 年 2 月8 日 3.3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 50个日历天,即保证在 2010 年 2 月 8 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基础上再下浮15%结算。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3.5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 质量标准 4.1 雨水管、污水管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雨污水管采用预制成品构件,产品达到行业标准;化粪池、检查井按图集施工,按国家规范标准验收。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特别是商品砼的配合比和标高(根据甲方要求),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更不得随意减少水泥用量。使用年限确保达到15年。 4.2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现行《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承包人承诺并确保雨污水管网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4.3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 合同暂定总价:本合同采用合同暂定总价结算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叁拾玖万元整(小写:¥390000.00元)。 5.2 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详见附件一。 5.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4 合同暂定总价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需的附属、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 5.5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管网施工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5.6 施工图纸由施工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有结构图自行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交甲方4套完整的施工图,所提供图纸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乙方的施工图纸自行解决,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所有图纸资料保密。(施工图纸须在甲方下达工程开始施工通知的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毕,并保证通过甲方的认可)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8.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8.2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8.3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8.4 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10、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目 录 一、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四、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B.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发包人组织由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8.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8.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8.4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8.5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并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7 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而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9.3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9.5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9.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0.5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备案,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 10.6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自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交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10.7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作量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计划和工作量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9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个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0.10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已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书面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伤害和影响,同时乙方按每延误1天付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13.5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13.6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发包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工期延误的起因与发包人有关,则须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 13.7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都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13.9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工程竣工 1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14.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纸须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手续,——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经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给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 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消防需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15.2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15.3 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 15.4 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的,扣除承包人工程款20000元。 15.5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其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比率结算或不予结算,承包人并须承担其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之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再行结算工程款给承包人。 15.6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15.7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则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8 发承包双方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以任何形式拒绝本条款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15.9 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承包人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10 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15.11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并且每发现一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2合同工程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如承包人自身无法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3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承包人自身无法修复,则按修复费用数额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 15.14发包人有权复验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经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0元。 15.15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原因,工程质量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的,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6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接受。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 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17.3 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时,承包人所做的样板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17.4 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修理或返工而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 五、 安全施工 20.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 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六、 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工程采用合同暂定总价结算方式,暂定总价计价方式,并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本工程暂定总价款为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90000.00 元整。上述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社保、福利、机械进退场、燃油料、配件、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配合费、水电费、材料检验试验费等一切费用,除甲方提出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及合同另有约定者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设计变更和签证计价方法:合同预算已有的项目执行合同预算子目,合同预算没有的项目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2000),建筑工程综合费率按88%计取(计费格式见附件一《建筑工程造价计费表》);工程量按实计量。 23.4 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总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23.5 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所有签证按附表形式予以签证,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集团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23.6 如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 23.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23.9水电费结算方式: 承包人现场用水、用电数量按现场挂表读数,单价按供水、供电部门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计算,即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支付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水电费价格调整文件,则按相应生效文件执行。 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清单报请。工程量的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作出,该书面文件不得有涂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唯一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承包人开工前不需要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费用补偿或向政府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否则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 26.2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下述各阶段付款在扣除水电费、材料检测费及相关费用后,按合同要求的形象进度、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条件如下: 乙方每月向工程师报送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初审完毕后付至初审价款的85%;经发包方组织终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终审价款的95%;余款(终审价款的5%)不计息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付清。 26.3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临时性结算和支付,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超过发包人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26.4 除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的审核结果及支付数额仅作为工程进度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6.5本工程的材料检测由发包人指定二家、承包人推荐一家共三家材料检测单位共同进行招标确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乙方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26.6 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6.7 甲供材料费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的扣除:按承包人实际领用的数量据实扣除;承包人施工用量不得超过定额分析用量,结算时超定额分析用量按实际采购价加上甲方的采保费、利息等费用(实际采购价的25%)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26.8 乙方在每次工程款支付之前,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否则,一经查处,乙方除按规定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外,还应无条件承担本工程全部应缴税金的2~5倍的处罚金,并在结算时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采购材料设备 28.0 雨水管、污水管、雨污水井盖(铁篦子)属甲供材,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钢筋、水泥、砼机制砖、砂、石等材料属甲核乙供材,经发包人核定其价格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2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使用的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任何用于工程的主材都须按有关规定送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甲供材除外)。 28.4 发包人可以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预制件,承包人应在制作之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发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任何预制件的加工制作没有通知发包人,且发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 28.5 承包人只要能证明材料和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规格及发包人和合同的要求,便可向发包人提出对这种材料和方法进行替换的书面建议,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和方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建议必须让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保证不影响原定的施工计划,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其收益也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使用的材料,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总价10%的罚款。 28.6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核乙供的材料的范围进行调整、修改和增减,但须提前二十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 28.7 凡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样板、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采购。进货时按合同、样板、发包人的限价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范验收,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限定价格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以发包人通知价格为准。 28.8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承包人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有时间进行询价。对于发包人限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则应在采购前、接到发包人限价文件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限价完成后,不论市场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均须按限价文件执行。 28.9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得,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仍拒购的,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费用按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采购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0 发包人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4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1 属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必须在订货前将样品送监理和发包人,由监理和发包人对该物资的质量、规格型号、外观、技术参数等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 28.12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发包人在限价文件中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实际采购价格,该价格包括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和保管过程中的各种税费等。 28.13 上述材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指定的3-5家,执行发包人关于产地、品质、规格型号和价格等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 28.14 承包人申领甲供材料需办理甲供材料申领手续;无没有甲供材料申领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七、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发包人为了使工程能顺利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等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事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反馈设计变更文件,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29.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标准等);因承包人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29.5 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所发出的通知单据(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不予接受;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或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上述这些单据,如果这些单据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发包人如果有要求时,承包人还应提供这些单据的原件供发包人查验。上述这些通知单据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符合工程估量和计价的要求,否则,因单据内容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有权按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结算、付款和执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在填写这些单据时内容清晰明确。 30.其他变更 30.1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30.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设计除外)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30.3 在合同期内,如发包人下令实行计日工作,则承包人在继续进行这项工作期间,应每天向发包人提交这项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清单,以及用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时间的清单,一式两份,每种名单和清单核实无误或商定后,应由发包人在一份副本上签字交还给承包人。 30.4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和其它指令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将双倍作为罚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发包人和监理在自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变更工程价款计入工程进度款,并在结算时予以最终确认。 31.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应符合合同其他部分和发包人程序的要求。 八、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验收须按《雨润集团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32.2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在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并须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应由乙方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须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甲方在二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45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详见附件七。 33.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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