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天窗贴膜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天窗贴膜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天窗贴膜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总承包人:**************。
1.4 监 理 人:*************。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并完成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及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完成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检测验收、竣工、保养等,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七: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
b.对其他施工单位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交叉施工的对接。
c.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2.2 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详见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审批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3 上述各项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查勘现场,务必了解和熟悉承包范围、施工条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出方案图或承包范围不清、施工条件不明而要求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请求将不予考虑。
2.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上述工程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同意不因工程范围的调整提出索赔。
第三条 工期
3.1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同时应满足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竣工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2 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已考虑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对因此而延误的工期进行索赔。
3.3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要求
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现行国家、地方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4.2 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质量满足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当前要求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 (小写:¥******元),其中增值税税率: 11 %。本合同执行固定总价。详见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2 本合同固定总价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设备款、材料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及施工费,对投标时拟选设备进行系统深化、管线路由深化、安装节点深化、效果方案等深化所需费用)、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技措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抢工费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扰民和民扰费、竣工交验费、报审手续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再就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款项的要求。
5.3 在招标图纸范围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包含的费用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固定不变;变更洽商不计取措施费。
5.4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5.5施工现场施工所需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不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5.6.1 本合同固定总价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
5.6.2 承包人应事先充分考虑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本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天窗贴膜工程施工而作出的调整,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
5.6.3 承包人应事先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状况、位置、道路、存放、装卸、加工场地限制及任何其它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
5.6.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达到本工程质量要求可能涉及的费用,任何因质量创优所引起的费用或工期顺延申请将不被批准。
5.7 工程数量:结算时以合同数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数量为准。
5.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图、施工图及深化设计图纸施工,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对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错误、深化设计不完善或错误、超出图纸范围、超出设计变更范围、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5.9 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需的检验、试验,所有相关费用及与测试有关的开支均由承包人负担。
5.10 设计变更洽商价格确定
5.10.1 各种设备及材料价格:按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若无相同项目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若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认价。
5.10.2 综合取费:按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取费约定执行。
5.10.3 单项、单次、单份在±3000(含±3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洽商不作合同价款调整;减项变更及增项变更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5.11 如双方因合同价款产生争议,承包人承诺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价款暂按发包人意见处理,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承包人不得以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为由停工或放慢施工速度。
第六条 支付方式
6.1 预付款:发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向承包人支付固定合同总价**%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 (小写:¥ ********元)作为预付款。承包人进场后,预付款一次性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完毕,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6.2 承包人进场后每10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工程量,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已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合格,发包人应按合格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未完成当月进度计划或虽完成当月进度但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则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第三方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3本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且承包人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五合同结算相关资料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6.4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或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如有)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不计利息地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6.5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有前述情形发生的,则承包人行为构成违约。
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法发票,且承包人应按照该假发票记载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补足,且承包人仍应重新提供合法真实的发票。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未能在催告期满后重新提供合法发票的,则承包人应在催告期满次日全额返还与应开具发票金额等额的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款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返还日为止,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工程且本项目通过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验收合格之日。
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除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日,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有);
(6)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图纸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
2.3 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
2.4 双方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任一方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其应遵守合同文件责任的理由。
3、语言文字和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2 适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郑州市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
3.3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准备,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有效版本,以供各方查询。
3.4 如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
4、图纸
4.1 本合同相关工程图纸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方案图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应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方案图、数据错误或有矛盾、遗漏的,应在收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问询,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否则视为承包人对上述设计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无任何异议,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其他费用补偿或拒绝承担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文件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4.3 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图、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存在矛盾或错误的,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否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相互矛盾、错误而发生的施工错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无权因上述问题停工、向发包人索赔或提出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
4.4 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按照方案图及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之设计理念及效果,在方案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本项目整体工程质量要求及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符合工程整体设计理念及效果的要求,并应便于后期维护及清理。承包人应提供深化设计图、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各四套,以备查验。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5 若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或遗漏造成材料数量增加、工料浪费、施工费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4.6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供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工程监理
5.1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该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应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5.2监理人无权对涉及到索赔事项、工期延长、工程变更及洽商、全面停工或者价格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但发包人书面批准除外;监理人擅自确认前述事项的,前述确认对发包人不产生任何效力,且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依据;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3 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5.4 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6、发包人代表
6.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6.2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6.3 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确认或检验,均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的理由。
7、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7.1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7.2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3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8、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技术特征及规模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详见【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
8.4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成员,如需要更换的,则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8.1条和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中约定的人员资格,且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成员的,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仍须纠正其违约行为,若逾期5日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5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成员不称职,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承包人逾期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的违约金。
8.6 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例会和临时会议。项目经理应保证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未经发包人批准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发包人可根据会议纪要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除,并计入结算。
8.7 项目经理暂时离开工地现场2 日以上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且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5日。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日,合同工期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15日。项目经理擅自离开工地的或者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25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日,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部主要成员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5日,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日/人次。
9、发包人工作
9.1 开工前向承包人说明工作范围。
9.2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3 如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4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审批承包人提出的询问或申请。
9.5 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结算义务。
9.6 监督并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9.7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承包人工作
10.1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发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人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即视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已经符合施工要求,如之后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导致费用增加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 承包人保证具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执照、资质证书、许可及批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依法具有实施本工程所需资质,并确保在合同工期内,该等资质持续有效,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0.3 施工准备
10.3.1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7日内完成开工所需的备案、审批手续及其他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郑州市建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料和相关手续。如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0.3.2 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好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0.3.3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主动提前与其他承包人充分沟通,做好与其他承包人交叉施工的配合工作。
10.3.4 承包人办理前述10.3.1-10.3.3条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承包人进场后,应做好与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幕墙工程工程、室外标识工程等相关专业承包商的施工配合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5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
10.5.1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的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水、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尽快组织施工,不得以水、电、通讯等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
10.5.2 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电供应中断或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并不能以水、电中断为由要求延长施工期限或要求增加费用。
10.5.3 竣工后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建立的所有临时供电、供水系统等必须立即拆走,拆走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同意并须对现场进行修补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满意。
10.5.4 前述10.5.1-10.5.3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6 施工现场管理
10.6.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工期要求,综合施工现场情况、交叉施工要求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遵守发包人、总承包人的指令,积极主动与其他承包人进行协调,有序交叉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准时、按质竣工;承包人不得以与其他承包人的纠纷或其他承包人无法提供配合为由要求延长工期或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10.6.2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6.3 承包人在现场的办工用房、货物装卸场地、物料堆放场地、临时组装场地的搭设,应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用地的统一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设施由承包人自费自行解决。
10.6.4 承包人的施工作业不得对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和公共道路系统及其功能造成任何损坏;否则,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因此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或招致行政处罚,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10.6.5 前述10.6.1-10.6.4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7 施工要求
10.7.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图、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纸、和天棚钢结构涂漆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完成本工程。
10.7.2本工程所用的材料、规格、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等,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执行。
10.7.3本工程如无特殊说明,所示标高均为完成面标高,所示距地高度均为离开完成面高度,平面图与详图有细微出入时,以详图为准;
10.7.4 承包人加工、制作、供应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更换、重作,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7.5 在施工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7.6 前述10.7.1-10.7.5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8 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达到如下要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8.1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10.8.2 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郑州市规定的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
10.8.3 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及时完成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8.4 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
10.8.5 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卫生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9 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处理
10.9.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围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如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否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0.9.2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中应对扰民或民扰的防范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10.9.3 前述10.9.1-10.9.2条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10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如因此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招致行政罚款,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发生承包人的雇员或工人向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10.11 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10.1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承包人如需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张贴该类广告前,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类广告撤掉或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10.14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顾问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进行良好沟通,及时回复其他施工单位、顾问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的咨询,共同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本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各种规范及要求,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15 报批验收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郑州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完成本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承担所有因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批准而导致的逾期完工责任及其他相继的不利后果。
10.16 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11、成品保护
11.1 在本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前,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现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失窃、毁损、灭失等),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 无论任何原因,在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之前,如现场任何材料、设备、已完工工程遭受损坏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损毁部分的修复。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根据实际费用的双倍金额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前述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承包人仍应继续对前述维修及与此相关的维修项目承担保修责任。
11.3 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的总包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中的已完工程,承包人也负有成品保护责任。如因承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承包人应在总承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
11.4 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成品保护义务,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如承包人逾期修复的,每逾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12、进度计划
12.1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调整进度计划,并在发包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12. 2 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任何责任。
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总承包人的安排,随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调整工程进度,不得影响总承包人的主体结构完工及工程竣工时间。同时,承包人同意不以此为由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4 如承包人实际每月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的投入,或要求承包人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赶工;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发包人亦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暂停施工
13.1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3.2 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人、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4 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承包人擅自停工的,每停工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后3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4、工期延误
14.1 工期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执行。任何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不可抗力。
14.1.2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承包人在14.1款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承包人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14.3 在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承包人随意停工,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复工指令后3日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检查、返工和重新检验
15.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当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对已经过验收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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