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委托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①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③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与甲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
④召开交易会,确定受让方;
⑤协助办理产权权交割手续;
⑥协助办理产权转让价款的集中结算。
2.委托标的名称: 。
3.委托的期限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交易结束、形成档案止 。
4.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小写) 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有权利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3.交易价款的结算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乙方帐户统一结算。交易价款无息结算。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交易信息公告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交易信息公告费人民币 元整,并在挂牌公告前以现金支付或汇入乙方账户。
2.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交易服务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收取,甲方应在签订《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后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述服务费。
3.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告及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其对转让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如甲方对转让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成交后如发生移交纠纷,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向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交易需要将甲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向社会投资者公开,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承诺已知悉乙方的交易规则,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协议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壹日,应按服务费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双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和本委托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如在委托期间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1%的违约金。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协议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 。
2. 。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签约地为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监管部门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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