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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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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 MT 15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30批准 1997—1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   2 引用标准 GB/T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 113 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术语 3.1 隔爆水槽 explosion-suppression water tub 阻止可燃气体、煤尘爆炸传播的盛水的倒梯形脆性塑料槽(以下简称水槽)。 3.2 隔爆水袋 explosion-suppression water bag 阻止可燃气体、煤尘爆炸传播的盛水的柔性塑料袋(以下简称水袋)。   4 技术要求 4.1 水槽、水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外购材料应有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4.2 水槽、水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的要求。实际容水量不得小于公称容积。   表1 项目 型号 名称 公称容积 L 长 度 mm 宽 度 mm 高 度 mm 尺寸偏差 mm 水槽 GS40-4A 40 上平面570 下平面510 上平面390 下平面350 210 ±10 PGS-40 上平面610 下平面563 上平面386 下平面340 GS80-4A 80 上平面760 下平面690 上平面470 下平面410 260 水袋 GD30 30 450 400 250 ±10 GD40 40 600 400 250 GD60 60 900 400 250 GD80 80 800 500 300   4.3 经套合堆码静载荷试验后,水槽应不变形,拆码应不困难。 4.4 经坠落试验后,水槽损坏率不得大于1/6。 4.5 经超载荷试验后,水槽应不出现裂隙,并不得从安装架中滑落下来;水袋应无开口和撕裂。 4.6 经热稳定试验后,水槽、水袋变形后的溢流水量应小于设计容水量的5%。 4.7 经抗渗漏试验后,水槽、水袋不应出现渗漏。 4.8 阻燃性能: 4.8.1 水袋试件的燃烧性能应符合MT 113,第2.1、2.2条的规定。 4.8.2 硬质塑料水槽试件,经本标准5.7.2试验后,其碳化长度不得大于25 mm。 4.9 试件的表面电阻值不得大于3×108Ω。 4.10 水分布特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4.10.1 水槽破碎所需爆炸压力(以静压表示)不得大于16 kPa;水袋动作所需爆炸压力(以静压表示)不得大于12kPa。 4.10.2 形成最佳水雾的动作时间不得大于150ms。 4.10.3 最佳水雾持续时间:对水槽不得小于250ms;对水袋不得小于160ms。 4.10.4 最佳水雾分散长度不得小于5 m。 4.10.5 最佳水雾分散宽度不得小于3.5m。 4.10.6 最佳水雾分散高度不得小于3m。 4.11 隔爆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爆源算起,爆炸火焰不得超过140m。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检验 用测量范围0~1 m,最小分度值1 mm的钢直尺,对试件的长、宽、高进行测量。用测量范围0~50kg,感量50g的台称对试件的容水质量进行测量。 5.2 套合堆码静载荷试验 5.2.l 仪器和设备 a. 木板:宽度大于水槽上边缘宽度20mm,长度大于水槽上边缘长度20mm,厚度约30mm。 b. 台秤:同5.1。 5.2.2 试验步骤 10个水槽套合堆码,木板平放在水槽垛上,使木板四边都大于水槽外边缘约10mm。在木板上均匀堆放载荷,分别称量载荷和木板的质量,使载荷与木板质量之和为50.0±0.5kg。在载荷的作用下持续1h,然后去掉载荷和木板,拆垛逐个取下水槽。 注:水袋不进行套合堆码静载荷试验。 5.3 坠落试验 坠落高度1m,自由下落到平整的混凝土地面上。同1个水槽要分别作下列2种方式的试验: 水槽底部与地面平行,自由下落。见图1a。 水槽底部与地面垂直,自由下落。见图1b。   图1 注:水袋不进行坠落试验。   5.4 超载荷试验 5.4.1 仪器和设备 a. 水槽框架:用30mm× 30mm的角钢制作,框架内空尺寸比水槽上平面外壁尺寸大3~5mm,框架高度1.2m。 b. 水袋吊挂架:用30mm× 30mm的角钢制作,两支承横梁上挂钩之间的距离比水袋的宽度大20~30mm,吊挂高度1.2m。 c. 台秤:同5.1。 5.4.2 试验步骤 水槽嵌入安装在水槽框架中,水袋吊挂在水袋支承架上。在水槽、水袋底部铺设河砂,河砂的质量等于水槽、水袋设计容水质量,再把等于水槽、水袋设计容水量的1/2的水灌入水槽、水袋,放置1 h。 5.5 热稳定性试验 5.5.1 设备 a. 恒温柜:柜的内空尺寸应大于试件四周200mm,可控制温度45±5℃。 b. 水槽框架:嵌入安装水槽的框架同5.4.1a。 c. 水袋安装架:同5.4.1b。 5.5.2 试验步骤 对水槽取2个水槽试件嵌入安装在水槽架上(见图2a);对水袋取2个试件吊挂在水袋安装架上(见图2b)。   图2   把安装好的水槽或水袋试件置入恒温柜中,将45±5℃的水灌满水槽或水袋试件。然后在试件下方放置接水容器,关闭恒温柜门。当柜内温度上升到45±5℃后,恒温48h。 5.6.1 仪器和设备 a. 水槽框架:同5.4.1a。 b. 水袋支承架:同5.4.1b。 c. 台秤:同5.1。 5.6.2 试验步骤 嵌入安装4个水槽试件或吊挂4个水袋试件。下方放置盛水容器,收集可能从试件渗漏出来的水。试验在常温下进行,观察24h。 5.7 阻燃性能试验 5.7.1 水袋试件的阻燃性能试验 按MT 113第二篇规定进行。 5.7.2 硬质塑料水槽试件的阻燃性能试验 5.7.2.1 仪器和设备 a. 秒表:最小分度值0.2s。 b. 三角板:测量范围0~300mm,最小分度值1 mm。 c. 喷灯。 5.7.2.2 试验步骤 随机抽取1个水槽,用钢锯截取1b个试件。试件尺寸为125mmXl3mm。在试件两端25mm处用红笔划1标线。安装方式如图3。   1—试验架;2—试件;3—喷灯 图3   把试件固定在试验架上,试件的纵轴保持水平,横轴与水平面成45°倾角。调节喷灯火焰呈蓝色,火焰长度150~180mm,使火焰外焰与试件的自由端接触30s,移开火焰观察试件自熄后的碳化长度。共进行10个试件的试验。 5.8 表面电阻值测定 按MT 113第四篇规定进行。 5.9 水分布试验 5.9.1 仪器和设备 a. 钢制爆炸管道1条:直径2m,长度29m。 b. 高速摄影机或高速录像机1台;拍摄速度不小于250B/s。 c. 压力传感器4个:测量范围0~98kPa,非线性±0.5%。 d. 火焰传感器4个,响应波长1~25μm。 5.9.2 试验步骤 水槽或水袋试件安装在管口内0.3m处。水槽横向嵌入安装,水袋横向吊挂。安装高度为1.5m。在管口外7 m、偏离管道中轴线15 m处架设高速摄影机或高速录像机,与爆炸同步拍摄水雾分布状态。管道封闭端设容积为18m3或10m3甲烷爆炸室,甲烷浓度7.4%~8.0%。用电桥丝药头引爆,使水槽或水袋试件安装处的爆炸压力(以静压表示)分别不超过16kPa或12kPa。试件破碎或脱勾后,水被分散成水雾。观察、记录试件的破碎状况和水雾在管口外的分布范围,并对高速摄影或高速录像资料进行分析。 5.10 隔爆试验 5.10.1 仪器和设施 a. 爆炸试验巷道:主平巷长398m,净断面积7.2m2。巷道断面呈半圆拱形,圆拱半径1.6m。巷道两帮安装传感器的间距:0~40m内每隔10m安装1个;>40~398m内每隔20m安装1个。 b. 压力传感器:测量范围0~98kPa、0~196kPa和0~392kPa,非线性±0.5%,迟滞±0.5%。 c. 火焰传感器:同5.9.1d。 d. 测试系统:频率响应3kHz。 5.10.2 试验步骤 在主平巷距隔爆门7 m处,用0.14mm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封闭巷道,构成容积为50m3的甲烷爆炸室,充入甲烷含量为8.0%~8.6%的空气混合气体。在巷道的7~150m之间均匀布置试验煤尘,煤尘用量按巷道空间150g/m3计算。用220V交流电源点燃距隔爆门2m、高度1.9m处的电桥丝药头,引爆甲烷空气混合气体,使试验煤尘飞扬形成煤尘云参与爆炸。水槽(或水袋)棚采用集中式布置,首列棚距隔爆门(爆源)100m,排间距1.2~3m,安装高度1.9~1.95 m。水槽试件横向嵌入安装,水袋试件横向吊挂。试件在同1安装架上均匀放置。水槽(或水袋)棚每次用水量按巷道净断面积100L/m2计算。距爆源80~100m之间的爆炸火焰的平均速度控制在100~300m/s范围,作3次试验,观其隔爆效果。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按GB/T 10111在100个成品中随机抽取10个样品。按表2的规定进行检验。   表2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试件数量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4.2 5.1 4 √ √ 4.3 5.2 10 - √ 4.4 5.3 6 √ √ 4.5 5.4 2 √ √ 4.6 5.5 2 - √ 4.7 5.6 4 √ √ 4.8 5.7 2 - √ 4.9 5.8 2 - √ 4.10 5.9 6 - √ 4.11 5.10 见表3 - √ 注:①√为试验项目,—为不试验项目。 ②水袋不作第4.3、4.4条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全部项目进行(4.10条不合格的产品,不再作4.11条试验)检验。对同型号、同材质、同工艺、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在抽样检验时,只抽取1种规格的产品作全项目检验。其余规格的产品应分别抽取6个样品作水分布试验。 6.2.2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每3年进行1次; c. 在设计、工艺、材料及配方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 转产时; e. 停产1年后再生产时; f. 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时。 注:凡符合本标准规定尺寸的水槽、水袋,在作型式检验时免作4.1l条检验。 6.2.3 抽样方法 从500个出厂合格产品中,按GB/T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样品数量:见表3。   表3 容积,L 总样品数,个 隔爆性能试验样品数,个 80 52 27 60 61 36 40 79 54 30 97 72   6.2.4 检验顺序和质量判定原则 检验顺序:水槽或水袋按表2的顺序进行。 判定原则:出厂检验或型式试验时,尺寸检验、超载试验、抗渗漏试验、阻燃试验、表面电阻值测定、水分布试验和隔爆性能试验等主要指标中任何1个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套合堆码试验、隧坠落试验和热稳定试验等一般指标中有2个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个水槽或水袋上均应有字迹清晰的铭牌,铭牌包括下列内容: a. 厂名或厂标; b.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c. “安全标志”和编号; d. 生产日期。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 a. 厂名或厂标; b.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c. 轻放、防雨淋标记; d. 出厂日期。 7.2.2 水槽采用纸箱包装,每箱水槽不超过10个,纸箱强度应能承受500N静压力;水袋用纸箱或编织袋包装,每箱或每袋装50个。 7.2.3 包装箱或袋内应有下列文件: a. 装箱清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说明书。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存放产品的库房应通风良好。水槽的堆码高度不得超过3箱。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奠邦、陈荣德。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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