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2000-07-25执行日期:2000-07-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第三条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第四条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
2、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第五条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订单管理第六条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
3、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第七条订单提报(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第八条订单
4、受理(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车种和品名是否相符;货物品名是否规范;车数与吨数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订单上加盖受理人员个人名章,返还托运人一份,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托运人应当重新提报。(四)未联网站受理的订单,应及时递交或者电话通知指定的联网点。(五)联网点应及时将订单输入计算机并上报。第九条订单审定(一)订单审定权限,必须坚持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国际联运、
5、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以及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的订单,由铁道部负责审定。(三)第二款以外的订单的审定权限,由铁路局确定。(四)订单审定方式包括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和自动审定。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编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入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立即审定是指对救灾抢险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特殊物资,根据受理人员输入的特定标志,由计算机系统立即赋予审定号码。自动审定是指在规定的审定权限内,按去向、车种、车数和品类等内容组合设置自动审定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审定号码。(五)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当及时传输订单的审定结果,指定的
6、联网点负责及时通知非联网的装车站,装车站负责及时通知托运人。(六)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准变更。对铁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装车的订单,应在随时审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货运计划编制第十条货运计划编制采用集中审定订单、随时审定订单、立即审定订单和自动审定订单相结合的办法,应优先安排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第十一条货运计划编制规程(一)每月19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集中审定原提订单。(二)每月19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和计划编制注意事项。(三)每月20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装车、主要品类装车和到局别使用车建议数。(四)每月21日17点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
7、顺延一天,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货运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日均装车数、主要品类装车数、限制区段装车数和到局别使用车数。同时下发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订单的审定结果。(五)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内容,结合运输实际,集中审定次月订单。(六)集中审定的订单运量不得大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数。为便于过渡时期编制技术计划,当出现审定后的订单运量小于日均装车控制数时,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对订单运量与日均装车控制数的差数作出技术处理,发货人和收货人输入“预留”,运输特征代码输入“10”。(七)每月25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订单审定结果。(八)对集中审定以外的订单,应
8、根据预留运量和运输实际情况以及客户需求,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九)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独立汇总处理有关报表。(十)货运计划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第十二条煤炭货运计划编制(一)对卸车量较大、重车积压矛盾突出的煤炭重点用户,应按照用户提报的需求建议,依据煤炭订货合同,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安排煤炭运输计划。(二)铁道部负责对跨局运量较大、分界口交接困难的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每月20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用户煤炭装车计划控制数,铁路局根据控制数具体审定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订单,审定结果不得超过控制数。第十三条装车完成信息收集每日10点前,各联网站段必须以货票为依据,将本联网点和所属的
9、非联网装车站的前一日实际装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上报。每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前一日的实际装车信息。 第四章FMOS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各级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要做好FMOS的生产运行保障工作,必须将FMOS的生产值班、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系统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公布值班电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五条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应定期对FMOS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使用以及通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六条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必须制定FMOS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供软件和硬件的备用手段,确保FMOS在发生
10、意外情况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和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第十七条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均应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专用设备从事与该系统无关的工作,不得安装与FMOS无关的软件。未经部审核批准,不得实施与客户或其他系统的联网工作。第十八条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软件和硬件维护,包括机器设备故障维修,系统故障排除,软件版本完善和升级等。第十九条字典维护是全路FMOS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发收货人、营业办理限制和车流径路。字典维护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由货运计划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分工负责。站名、品名、营业办理限制和跨局的车流径路由铁道部负责统一维护,品
11、名中的静载重由铁路分局负责维护,局管内的车流径路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发收货人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负责分级维护。 第五章市场营销工作第二十条市场营销是各级货运计划部门的重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组织开发货源,及时提出货运产品开发和改进运输生产组织的意见和措施。应加强货源分析工作,对发到局别和主要品类别的货源货流变化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要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组织货源,详细了解掌握托运人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情况,按照运输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改进货运计划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加强队伍建设(一)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必须学习掌
12、握市场营销和运输组织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必须熟悉掌握FMOS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二)定期组织FMOS应用培训班和FMOS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颁发FMOS上岗合格证。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具备FMOS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考试不合格和技术业务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调离。(三)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四)定期举行FMOS技术比赛和业务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二条信息服务管理(一)各级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对FMOS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积极开展货运信息服务
13、。(二)按照有利于货运营销和客户自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FMOS信息联网服务。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审定联网客户名单和信息交换内容,并会同计算机部门组织实施与FMOS的联网工作。第六章分析考核第二十三条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建立工作质量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考核内容与计算办法如下:(一)订单审定率 审定车数订单审定率100 托运人提出车数(二)订单兑现率 装车数订单兑现率100 审定车数(三)装车增长率 考核期统计装车数装车增长率(1)100 同期统计装车数(四)数据准确率 统计装车数装车数数据准确率(1)100 统计装车数(五)完成任务率 统计装车数完成任务率100 计划车数注释:1.审定车数中不含“预留”运量。2.统计装车数为运输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3.装车数为货运计划部门通过FMOS收集的实际车数。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严肃运输纪律,严禁无计划装车和先装车后补计划,对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根据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