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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制度
?1. 应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及消费、维修、建立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平安、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消费正常放空或发惹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治理。
3. 在禁火区内,除消费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外表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消费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平安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平安(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消费火焰、火花及炽热外表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 动火作业分三级治理:
(1)特别动火,指在处于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消费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别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治理。
(5)遇节、假日或消费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晋级治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 特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展,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明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平安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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