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测材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 地质、测量工作打算、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逐级审批。
2、防治水中心每年初应按照矿下达的消费打算和消费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打算,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各类报告、并按期进展修编,逐级审批,必要时,上报省煤炭治理部门审批。
4、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前,按时提交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催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内容。
5、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质测量科提供有关材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防治水中心肠质人员在年初按照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打算,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施行。按照矿井建立,及时修订中长期防治水打算。
7、 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施行打算、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防治水文件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 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防治水中心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施行。
9、一般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特别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 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告及季度“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11、测量贯穿通知单由各施工单位技术组提出,具表达场施测由地质测量科测量人员、监理、施工单位各自独立测量、计算,比对成果后,由施工单位逐级审签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下发施工队实行。
12、 测量贯穿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操纵网测量方案必须经科长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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