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网吧平安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网吧的治理,标准网吧的运营,维护公众和网吧的合法权益,保障网吧活动健康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按照《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视治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效劳。
上网消费者,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 运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造、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好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平安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损害民族风俗、适应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鼓吹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欺侮或者诽谤别人,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运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展以下危害信息网络平安的活动:
(一)成心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 运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展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落实实名制网吧平安治理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觉察上网消费者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展核对、如实办理实名制上网卡上网。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正或者删除。
第七条 运营单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平安、治安和消防平安职责,并恪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顿施行平安技术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嘉峪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监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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