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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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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核医学科平安防护治理制度 1、设立专职、兼职放射防护与平安治理人员,负责仪器、放射性药物及受检者的平安、防护。 2、从事放射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历及健康条件,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并定期进展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3、定期对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备进展放射防护监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4、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被盗和损坏,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转让、转移放射源。 5、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明晰、相符,记录完好。 6、应装备并坚持使用平安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操纵的检测仪表。 8、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对受照剂量高于剂量限值应及时查明缘故,并采取改良措施。 9、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展健康检查。 10、妊娠或哺乳期的工作人员应防止接受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11、对接受打算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依所估剂量和临床病症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 12、放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健休假。 13、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手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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