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隐患)责任追查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查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峻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通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查有关领导人的治理责任:
(1)由于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展平安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转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平安,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平安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缺乏,造成事故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追查有关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犯平安消费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觉察有发惹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此未能防止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治理、违犯劳动纪律、擅离任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不报、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回绝接受调查以及回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分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峻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分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治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惹事故的单位治理人员、跟班治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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