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遵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平安消费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平安消费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平安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平安情况,觉察不平安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6条 深化井下消费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
第7条 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平安消费方针,遵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平安消费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平安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0条 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平安消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平安工作进展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平安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平安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未认真监视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展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平安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觉察、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平安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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