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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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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治井下火灾治理规定  一、消防设备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装备要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视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平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假设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别的平安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施行。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功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展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方式。按照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要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完毕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展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查矿消费科及阻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治理不力推延封闭时间,追查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告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别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告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治理,定期进展防火预测预告。观测要求同4,特别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觉察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截了当灭火,操纵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纳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纳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按照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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