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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延期开庭审理之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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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延期开庭审理之申请书 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延期开庭审理之申请书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市XX县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延期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申请原因: 我受吴某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重审程序中担任吴某基的辩护人,在2015年6月17日至贵院递交当事人委托手续时接到贵院通知该案将于2015年7月16日在XX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但是,由于公诉部门没有及时将有利于吴某基的证据材料移送贵院,而且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仍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加上海关总署督办的XX县区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需要我作为辩护人参加2015年7月13日至17日的庭审,因此为了使吴某基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也为了使该案能够在事实得以彻底查清,证据得以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公正审理,我们建议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一、公诉部门没有及时将有利于吴某基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贵院,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也使我们的辩护工作难以充分开展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贵院重新审判的裁定书已经明确指出“本案在侦查阶段冻结的涉案赃款账户未随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遗漏了原审被告人吴某基的量刑情节,且无法及时有效的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造成本案量刑事实不清,影响公正审判”,然而直至今天公诉部门也没有将被冻结款项的相关材料移送贵院,在这些材料缺失的情况下,本案在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后仍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即使公诉部门赶在开庭前将这些材料移送贵院,但是我们辩方还需要向贵院预约申请阅卷等一系列手续才能查阅到这些材料,届时我们将难以有充分的时间对相关材料进行足够的分析研究。 另外,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本案的侦查机关XX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7月29日、2013年7月30日到某某公司扣押了琼洋浦3****、3****、3****、3****这4艘渔船的《渔业船舶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渔船证件,而这些证件极可能是能够证明吴某基无罪的证据材料,我们为此已经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贵院向XX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这些渔船证件。 由于等待公诉部门移送证据材料以及贵院通知我们辩护人进行阅卷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可能会因为公诉部门仍未移送材料而影响庭审效果,而时间上的仓促也使我们的辩护工作难以充分展开。 二、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我们已经向贵院申请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为此有必要延期开庭审理本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我们在查阅本案证据材料时发现,侦查机关从浙江渔民林某傲、刘某雷等人处提取的书证与侦查机关从XX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调取的渔船档案材料之间存在矛盾,因而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查清刘某雷等人的10艘渔船是否曾挂靠某某公司并于2005年转移到浙江生产,即无法查清吴某基是否有隐瞒渔船转移真相的犯罪事实,因此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向XX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调取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另外,我们在查阅本案证据时还发现,某某公司早在2002年就向XX省渔业厅申请10艘钢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而控方却认为某某公司是在2003年为了帮助刘某雷等人的10艘渔船办理渔船证件才申请的船网工具指标,因此某某公司向XX省渔业厅申请10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刘某雷等人的渔船是否真的挂靠某某公司,从而证明吴某基有无隐瞒渔船转移的事实前提。与此同时,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出具的《XX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等10艘渔船的情况的函》是控方证明琼洋浦3****等10艘渔船“在法律上”应当注销的核心证据,但该函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巨大问题。因此我们亦已经向贵院提出向XX省渔业厅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 鉴于贵院审查我们调取证据申请以及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需要时间,而且调取证据后通知我们阅卷和诉前准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贵院原定于2015年7月16日的开庭时间已经难以满足目前调取证据等诉讼流程的需要。 三、海关总署督办的XX县区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需要我作为辩护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2015年7月13日至17日的庭审,与贵院原定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时间相冲突 在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的“绿风”专项行动中,黄埔海关破获了一起特大走私皮革案件,横跨全国15个关区,涉案案值60.9亿元,偷逃税额近10亿元,共抓获89人,该案目前已经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我送达《出庭通知书》(见附件1:《出庭通知书》),通知我作为该案第二被告朱某发的辩护人参与2015年7月13日至17日的庭审活动,从而使该案与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开庭时间产生冲突。 由于XX县区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牵涉30名被告单位、被告人以及数十名律师,加上该案证据材料繁杂,庭审时间难以预判和控制,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开庭时间方面基本没有调整的空间了。 因此,为了使吴某基能够切实享受到依法辩护的诉讼权利,也为了使吴某基案的审理能够有质量、有效率地进行,我恳请贵院考虑实际情况调整吴某基案的开庭时间。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情况复杂需要较多时间准备,而公诉部门仍然没有及时将有利于吴某基的证据材料移送贵院,我们也向贵院提出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结合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我们恳请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建议贵院将吴某基案的开庭时间调整至2015年7月末或2015年8月初。 此致 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2015年6月26日 附件: 1.(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出庭通知书》。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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