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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整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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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整理资料 一、 题型 1、 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 2、 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3、 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4、 计算题(10分) 5、 简答题(每题6分,30分) 6、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第一、二章 1.风险的种类:实质风险因素 (与物质的物理功能有关,与人无关)、有形的 ‚道德风险因素 (与人的修养有关,偏重于人的恶意行为)、无形的 ƒ心理风险因素 (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偏重于人的善意行为)、无形的 2.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加剧的条件。(损失的间接原因) 3. 判断 风险事故:也称为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例如,台风、火灾、交通事故。 4.知道 损失: 保险学中的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的两种形态: (1)直接损失—— 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所保风险的第一结果 (2)间接损失—— 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所保风险的第二结果 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5.知道 风险的分类:(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的可能性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只有两种:损失;无损失。(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后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获利。 6.掌握 风险管理工具概要及其合适的用途 损失频率 低 高 风险承担 也可:防损 减损 损失控制 也可:自担 风险 损失 也可:损失控制 转移风险 风险避免 也可:损失预防 损失抑制 低 损 失 程 度 高 7.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并非无险不保 ) 8.可保风险的要件:1. 须为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2. 须为偶然性风险(非必然的风险);3. 须为意外风险(非故意的风险) ;4. 须为大量标的均有受损可能性的风险(非少数标的) ;5. 须为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非小额损失) 。 9.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它通过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行为。------从经济的角度来定义 10. 了解保险的基本特性、核心、本质:1.基本特性:(1)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2)经济性-筹集资金,用于经济补偿;(3)法律性-保险双方的保险关系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4)科学性-保险基金的筹集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2.核心:风险的转移、损失的分担;3.本质:经济补偿或给付。 第三、四章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三)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或给付性合同 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对于寿险合同,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就只能是给付,而不能谈赔偿。(四)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六)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又称: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同、附意合同。(七)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九)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 有名合同:法律直接赋予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法定规范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主体:包括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客体--可保利益;内容--保险条款(权利、义务) 掌握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1)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 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承保人为特例。(3) 基本权利:收取保费。(4) 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 理解投保人(1) 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 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3)义务:缴纳保险费。(4) 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常见于财产险;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常见于人身险。 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受益人 (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产生:指定 (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 (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4)权利:受益权 — 排他性。(5)注意将受益人与继承人区别开来。 受益权的特点 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 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 理解掌握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1)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2)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合法。 理解投保人的义务:1. 缴费义务,2. 如实告知义务,3. 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事故发生),4. 提供单证的义务,5.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人身保险主体的变更:第一, 被保险人不得变更;第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不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转让后须书面通知保险人。 理解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1. 期满而终止(自然终止,普遍原因);2. 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3.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 因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 文义解释;2. 意图解释;3.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5. 补充解释 了解投保险种中争议处理方式:1、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注:仲裁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中一个,大多数情况下都选仲裁) 理解掌握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 理解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及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掌握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 理解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告知的内容:投保时 —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中 —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 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 保证的分类:(1) 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过去、现在);承诺保证(将来)。(2) 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 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责任(因疏忽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二) 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禁止反言的概念:禁止反言,又称不容否认、禁止抗辩、不可抗辩、不可争议 ,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或要求他方必须维持和履行该陈述。 弃权的法律后果:弃权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丧失基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某特定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的,保险人仍可依法律或依约定享有抗辩权或合同解除权。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注意: 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即:只论效果,不论时空。即不是形式上的”近”,是内容上的”近”) 理解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赔;反之则不赔。(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原则上讲,这些原因都是近因。 1、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2、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有后,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近因的判断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理解损失赔偿、保险人的赔偿额: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人的赔偿额:保险金额;实际损失额;可保利益额(以最小者为准)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1) 含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为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 适用范围: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不定值保险的含义: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掌握损失赔偿的计算、不定值保险赔偿计算、重复保险的分摊:(一)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计算:A.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B.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也就是说,按实际损失额与保险金额的较小者赔付。 (2)比例赔偿方式:A.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计算: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B.不定值保险中的比例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投保程度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为100%,称为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100%,为不足额投保。 当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该比例>100%,为超额投保。 (二)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式: (2)限额责任分摊式: (3)顺序责任分摊式: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物上代位、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理解掌握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理解掌握代位追偿权益范围和条件:(1)权益范围:以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均属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引起的,3.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赔偿之后。 掌握物上代位原则含义:物上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的前提条件是: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理解掌握重复保险的含义(分摊原则):分摊原则又称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第五章 掌握人身保险含义: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理解掌握人身保险的特点:(一)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二) 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三)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四) 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掌握年金保险的含义: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运用:国际上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 掌握自杀条款:新《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掌握不丧失价值条款及不丧失价值条款的各种选择权:(1)不丧失价值条款的含义:又称不可丧失价值条款,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选择权:1)退保金选择权;2)延续保险保障选择权:A减额缴清保险B展期保险;3) 自动不丧失价值选择权。如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1)退保金选择权2)延续保险保障选择权A、减额缴清保险B、展期保险3) 自动不丧失价值选择权。如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掌握保单复效的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掌握保单复效的条件及优势: 保单复效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他保险等;(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扣除应分配的红利;(3)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4)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5)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势:1)保险费率较低;2)现金价值同时复效。3)适用于新的抗辩期;4)更有利的条款。 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构成健康保险中疾病的要件:(1)健康保险的特征:1.具有补偿与给付的双重性。保险金有些是对被保险人因治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的损失进行补偿;有些是对因疾病死亡或残疾的给付;2.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3.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2)健康保险中疾病的要件:1.疾病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2.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原因所造成的;3.疾病必须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理解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理解人身保险的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伤害事件的三要素:(1)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2)伤害事件的三要素:a.致害物---造成伤害的物体或事物(强调是外来的);b.侵害对象---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强调是人的身体);c.侵害事实---致害物以一定发生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碰撞、坠落、坍塌、灼烫、中毒、掩埋、倾覆等。 了解健康保险的含义注意与医疗保险的区别:(1)健康保险的含义: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2)注意:健康保险不等于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 因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 住院保险 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 手术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第六章 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注意事项:第一,根据近因原则来判别保险责任;第二,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第三,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应行使代位追偿权;第四,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第五,重复保险应分摊损失;第六,在赔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掌握火灾保险及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及保险责任:(1)火灾保险的含义: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财产保险。(2)适用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1.投保人----企业、团体、机关单位、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2.保险标的----不动产、动产。(3)保险责任:1.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2.各种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3.有关意外事故(飞行物体坠落等);4. 施救费用。 掌握团体火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1)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法、重置价值法、估价法:(2)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任意月的帐面余额 可保财产包括哪些内容(也许单选):(1)各类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如厂房、仓库,水塔、围墙,以及水电、冷暖,卫生设备,房屋装饰、广告牌灯等;(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在企业。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除外);(3)在用和在库的机器设备、机械装置;(4)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投保运输工具保险的除外),如有一定使用范围的用来载人或载货的电瓶车,铲车,吊车,消防车,洒水车、升降机,其它特种车辆以及冲洗和修理汽车用的工作装置等;(5)仪器、仪表、大型工具、模具,工装等,主要指单独安装,单独使用,具有单独用途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6)管理用具及在用、在帐的低值易耗品;(7)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商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库存商品或物资,特种储备物资,旋销商品、包装物料;(8)建筑企业的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周转材料等;(9)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10)有帐目依据的帐外财产、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代销商品或物资。换句话说就是除了自然资源和国有的都是可保的。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车辆损失保险责任:①自然灾害;②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车损;③施救费用 保险金额:按重置价确立或协商;保险费:基本保费 + 保额*费率;赔偿:包括全损:按受损情况,以不超过重置价为限。部分损失:实际修理费用2.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性保险;赔偿限额。 理解保险索赔期限(人身险和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所以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人身险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了解运输保险的含义: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 掌握保险营销的五个环节:寻找准客户;约访;销售面谈;成交;售后服务和转介绍。 掌握寿险的五大功能:家庭保障、教育基金、退休金、应急的现金和有计划的储蓄。 掌握销售面谈的步骤:1.自我介绍;2.建立轻松良好关系;3.道明来意;4.安排双方座位;5.介绍公司背景;6.资料收集;7.重审客户的需要及与预算;8.约定下次会面时间;9.道明下次面谈目的。 掌握保险营销的促成的方法:(一)顺水推舟法;(二)生日促成法;(三)观察期促成法;(四)停售或调整险种促成法;(五)比较促成法;(六)总结优点促成法;(七)危机增长促成法;(八)礼物促成法;(九)二择一促成法; (十)引用旁证促成法;(十一)多次促成法;(十二)集体促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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