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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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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 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 政工员、 助理政工师、 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 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 副书记)。
二、 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 政治部(处、 科)、 组织部(处、 科)、 组织人事部(处、 科)、 宣传部(处、 科)、 宣传教育部(处、 科)、 统战部(处、 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 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 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 工会主席、 专职副主席、 工会宣传教育、 组织、 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 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 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 政校的主要负责人、 政治理论教员。
八、 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 编辑和记者。
九、 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 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 资历等条件, 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 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要重视为工作业绩突出、 具有实际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 特别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领导骨干的脱颖而出提供条件。
第五条 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素质, 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 思想品德优良。
第七条 政工员
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二、 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三、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能从实际出发, 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完成本职工作。
四、 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思想品德良好。
五、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工作称职, 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 助理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 观点和方法, 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二、 比较熟悉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 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 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四、 严格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思想品德良好, 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五、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 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实习期满,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第九条 政工师
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 并能联系实际, 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二、 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 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 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 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五、 思想品德优秀, 模范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六、 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 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取得博士学位,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 具备上述条件,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七、 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C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八、 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九、 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的规定, 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十、 除上述条件外, 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 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 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 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 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立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3、 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 卓有成效, 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 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4、 对在市(地)范围内、 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立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 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
2、 在市(地)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交流独立撰写的论文、 典型经验一篇(3000字以上);
3、 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 经验总结二篇以上;
4、 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并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
十一、 助理政工师破格晋升政工师者, 除具备前列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十款条件的同时, 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 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 ”文明单位”、 ”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 ”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 在市(地)以上重点骨干企业、 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 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 成绩显著。
3、 本人获得市(地)级、 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优秀工会工作者”、 ”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 ”优秀团干部”、 ”优秀政工师”、 ”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 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二篇关于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 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 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
6、 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第十条 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 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 法规, 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 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 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 法律、 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 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 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 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 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 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 思想品德优良, 模范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密切联系群众, 善于做群众工作, 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 获得博士学位, 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八、 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 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 在担任政工师期间, 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
1、 在省部属、 大中型企业,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 工作胜任。
2、 对本单位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 主管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立工作, 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对促进改革、 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 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 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2、 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 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3、 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4、 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 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十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 除应具备上述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八、 九、 十款条件的同时, 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 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 ”文明单位”、 ”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 ”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 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 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 思想政治工作、 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绩显著。
3、 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优秀工会工作者”、 ”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 ”优秀团干部”、 ”优秀政工师”、 ”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 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 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 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 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 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一、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 第八条相应条件的, 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
二、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 第九条相应条件的,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直接申报政工师。 三、 具备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条相应条件的,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以上, 取得双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 以上者, 表现良好, 工作胜任, 除具备前列第六条、 第十条相应条件外, 还同时具备第十条所列破格条件者, 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十二条 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是:
一、 受到党内警告、 严重警告等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等行政处分的, 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二、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记大过、 撤销职务的行政纪律处分的, 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 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的纪律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四、 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一经发现, 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 受到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的。
二、 受到开除公职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 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
四、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五、 弄虚作假, 伪造本人工作岗位、 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剽窃她人工作业绩、 研究成果和著作的。
第三章 宏观管理与聘任
第十四条 业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数额, 原则上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左右, 最高不超过1.3%, 其中高级专业职务的评定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的3%左右, 中级专业职务的评定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的25%左右。
第十五条 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的聘任分开。按照本细则评定的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其专业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数额控制在本单位编制数(不满编制数的按实有人数)的3%以内, 其中高级专业职务的评定数量严格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的4.5%以内, 中级专业职务的评定数量控制在参评人员总数的25%以内。人数较少的科级或相当于科级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 实行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相结合的原则。高、 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指标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厅统一下达到各市(地)和省级有关单位。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评聘工作。评聘后需增加工资的, 按照省人事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专业职务聘任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组织工作和程序
第十九条 审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分别由高、 中、 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 其中, 中青年专家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省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统一的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由19至21人组成, 委员应具有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或相应资格。高评委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市(地)和省级有关单位组建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地)中评委会由同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 并报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省级有关单位组建中评委会, 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 批准。
中评委会由13至15人组成, 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或相应资格, 其中具有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1至2人。
中评委会除评审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外, 还对申报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进行推荐。
第二十二条 县(市、 区)及经批准的省级有关单位组建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县(市、 区)初评委会由同级领导小组组建, 报市(地)领导小组批准。
省级有关单位组建初评委会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初评委会由9至11人组成, 其中具有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委员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1至2人。
初评委会除评审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外, 还对申报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任期一般为2年。任届期满, 应适当调整成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每次调整的人数原则上在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除工作需要外, 原则上不相互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本人及其亲属的评审应回避, 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属做工作。如有违反, 应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应严格保密, 任何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严守纪律,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严格执行政策, 制止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防止不正之风。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应视情况进行批评和处理, 违犯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地本单位不设评审委员会的, 能够委托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 省属企业、 省级厅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由本企业或厅局提出, 经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指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地)属企事业单位, 由本单位提出, 报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指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经批准的自行委托评审无效。
第二十九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程序是:
一、 本人申报。符合本细则条件者, 由本人填写全省统一的《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或《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晋升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提交工作总结、 有关研究成果和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材料。
二、 所在单位同意。企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称职并经单位同意。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称职, 经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三、 资格审核。各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工作岗位、 学历、 资历、 受奖励情况等资格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并加盖公章。复核工作, 申报高级专业职务的, 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申报中级专业职务的, 由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批准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省级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申报初级专业职务的, 由县(市、 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批准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省级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四、 召开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议时, 高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中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11人, 初级评审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9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职评部门对参评人员的情况介绍和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 实行民主评议, 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参评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获出席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 参评人员才具备任职资格。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 公布评审结果。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公布; 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由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批准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省级有关单位批准、 公布; 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由县(市、 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批准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省级有关单位批准、 公布。
第三十条 已取得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因工作需要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而要求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 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后,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可平转相应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平转应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在晋升时, 其原专业职务的工作年限可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客观真实的评审材料, 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 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人事职改部门有权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由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后, 其任职资格的确认, 应由其本人现所在单位填写《调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者, 不承认其原有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学历的认定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学历, 须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思想政治教育大专专业班结业证书可享受大学专科学历待遇参评。
第三十四条 初、 中、 高级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学历, 分别按照本细则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参评人员, 在申报中、 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时, 如能力突出、 业绩显著, 可按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破格条件申报。初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不能破格申报。
第三十五条 先在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岗位上工作, 后经过学习并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即称为”后学历”)的人员:
一、 参评政工师专业职务:
1、 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 以下者, 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 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 以上者, 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二、 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
1、 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 以下者, 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 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 以上20年以下者, 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 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者, 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第六章 专业年限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凡在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岗位上工作的年限, 均可确认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在调入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岗位前, 在下列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确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一、 在县(区、 市)以上党委、 政府部门, 人大、 政协机关, 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众团体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二、 直接从事新闻、 出版、 理论等专业工作;
三、 在学校中担任政治理论课、 德育教育工作和政治辅导员工作;
四、 在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的连以上单位担任副指导员、 指导员、 副教导员、 教导员、 副政委、 政委、 政治协理员, 在政治部(处)从事组织、 干部、 宣传、 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年限的计算, 应按月累积计算, 不能按年头计算。因工作需要, 脱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一年以内的, 其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 脱离一年以上的, 应分段累积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后学历”人员在其取得学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可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计算专业年限的截止日期, 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召开前一个月。
第七章 考核与培训
第四十一条 在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受聘任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 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才具有晋升专业职务的资格; 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晋升专业职务的资格。
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具有续聘的资格。
三、 无特殊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不能晋升专业职务。
第四十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 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 也可与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进行。
年度考核时, 被考核人员应如实填写规范的《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考核登记表》, 并提交本年度个人总结、 受奖惩和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先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最后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在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不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的人员, 不能参评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第八章 资格证书的制发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必须严格发放程序。
一、 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发。
二、 市(地)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由所在市(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发。
三、 省属企业、 省级厅(局)的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由省属企业、 省级厅(局)统一编号制发。
凡违反上述规定, 擅自制发任职资格证书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 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浙江省及各地各单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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