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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922971 上传时间:2024-04-07 格式:DOC 页数:92 大小:5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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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市 项目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文件目录1.分包合同协议书2-4页2.中标通知书5-13页附录一:合同附录14附录二:合同图纸目录153.议标期间往来函件164.分包合同条件17-32页5.工程规范甲部:措施项目33-54页附录甲:临时设备、工地设施及施工措施项目之责任分工表55-58页乙部:技术规范596.工程量清单甲部:计量原则60-70页乙部:单价工作内容说明71-80页7.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共*页8.投标单价组价明细共*页9.附表一:工程量清单样本10.

2、附表二:投标函样本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 公司(以下简称 “总承包人”) 接受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_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 的委托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 “总承包工程”,而有关的合同称为 “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希望将 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以下简称 “分包工程”) 作为分包合同委托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_公司(以下简称 “分包人”) 负责进行及完成精装修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和修补其缺陷。现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及务求达到紧密配合之原则,特于 年 月 日签订精装修分包合同协议书。对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与

3、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2.本协议书是由总承包人及分包人所签订,双方之权利及义务如本协议书内所述。3.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和解释为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若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的,应按下列组成合同文件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若在同一顺序,以日期较后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a)分包合同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及附录;(c)议标期间往来函件;(d)分包合同条件;(e)分包合同工程规范;(f)分包合同图纸;(g)投标函;(h)投标须知及附录;(i)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j)以下为分包人提交的其它资料,仅供参考:(1) 投标单价组价明细4.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发包人代总

4、承包人准备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分包人特此立约向总承包人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和使其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关系为局限于发包人代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条件规定支付分包人应得之金额(支付之金额应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及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应对发包人承担之工作及责任,任何本文之所载,都不应减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在本合同内应负之责任。5. 总承包人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经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RMB 元) 之金额或者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作为本分包合同工程设计、实施、完成、检

5、测、保修和修补缺陷及验收的报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一致同意关于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6. 本协议书经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发包人签署且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7.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保留 份、总承包人保留 份、分包人保留 份。 叁方特此立据签订及盖公章如下:总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传真: 传真:联系电话

6、: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兹此确认同意 为 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分包人。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住所:开户银行: 账号: 传真:联系电话:日期中标通知书致: 公司敬启者:经友好协商后,我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现正式通知贵司 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我司同意接纳贵司为 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之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下列各项规定及文件由 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与贵司签订 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1.合同金额1.1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RMB 元),此合同金额包括

7、暂定金额人民币 _元,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人民币 元。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将按合同规定调整。1.2 若在工程量清单中有注明为暂定数量之项目,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报价将在结算时全部从合同金额内扣除,并按竣工图纸所示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合同单价作出估值,加进合同内。 1.3 本分包合同单价均为按招标文件内容、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包干综合单价。除另有说明外措施项目及合同单价应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场差价、机械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深化设计费、调试费、验收费、检测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计划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环保及文明施

8、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工期奖、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驳水电源、国家及政府部门因进行工程按规定所交纳的任何收费(包括合同备案费等)、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由议标期间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合同单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1.4合同金额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除工程变更、暂定供应单价、暂定金额、暂定数量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金额及综合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1.5 合同内措施项目费用一次包干金额,合

9、同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或变更。分包人并承担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及治安、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或因分包人之原因引起的其它费用及责任。1.6 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额(除暂定数量项目及暂定金额项目之预留外)应被视为已包含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要求的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内容。1.7工程量清单中之单价除暂定材料单价外均为包干价,所有包干单价的工作及范围内容均已包括完成所需施工方案、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所需全部内容,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1.8 结算方式1.8.1结算方法结算价款=分包合同金额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调整价款分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调整金额 暂定数量调整 分包合同索赔

10、 暂定金额各种扣(罚)款费用。1.8.2 分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的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此条款) 2.工程范围本工程之工程范围为 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 (详见工程规范甲部 措施项目规范第A-6条)。3.工程工期3.1 总承包工程之开工日期3.2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3.3 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3.4 本分包工程竣工日期: 3.5 分包工程工期必须配合总承包工程之工期。分包人须遵守总承包人所拟定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之后的修改

11、,分包人安排相应的物料供应时间以配合总承包人整体进度,使得总承包工程不会引致延误,而分包人应已被视为在合同金额内预留所有与此有关之开支及费用。此外,分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工程之实际情况编排本分包合同之工期,如总承包工程进度与分包人在投标书及其他书函文件所提及之工程进度有所出入,一切也须以总承包工程进度表所列的时间为准。一切有关因实施上述的要求所引致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分包人承诺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始正式施工至工程施工完毕,相对工期为 日历天。若因分包人之原因,导致总承包工程之总工期延期,则分包人承担对总承包人造成之损失并对总承包人进行违约赔偿。发包人有权保留对分包人索赔的权利。4.总承包工程

12、合同总承包合同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办公室参阅,分包人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报价除外)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特别是有关法律义务、政府取费、保险及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照管及协调。5付款方式本分包工程之工程款将由发包人在上述期间直接支付予分包人,但发包人直接付款予分包人之安排将不会使发包人在任何方面向分包人负责,及减免任何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责任。5.1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分包人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及与预付款金额一致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额) %。5.2工程款支付5.2.1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

13、须经由工程监理、总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审核及签署中期估值证书,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凭据。5.2.2分包人每月申请一次工程款,发包人根据审核及签署发出的付款证书,向分包人直接支付扣除预付款回扣及下列款项后之有关分包人已完成合格之永久工程的工程量约 %估值(不包括变更洽商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a 扣除分包人应支付予发包人或发包人已代分包人支付之款额;b 扣除所有以前付款证书中已支付的金额;c 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须经监理/发包人确认。 分包人之付款申请需经总承包人确认。总承包人有权核对及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对应支付的款额有最终的决策权。5.2.3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14、,工程款付至合同金额(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负责之费用后之分包应得之款额)的85%(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5.3.4工程结算完成并三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扣除一切应扣款)。5.3 保留金及其支付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分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分包人颁发保修完成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5.4 发包人每次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6.工程详图分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技术规范、图纸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则要求,提供工程深化施工图及施工详图以供设计单位及发包

15、人审批。设计单位及发包人有权驳回、批准及修改该等详图。假如上述详图被驳回,分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单位及发包人之意见作出修改,并按设计单位及发包人指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详图提交再审。详图经审批后须由分包人自费提交合同文件内所规定之图纸份数予发包人分发,分包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议标阶段中所提供的)只作参考之用,而所有有关的资料、数据等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得到设计单位及发包人之最后审批为准,但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对上述图纸的审批并不会改变分包人对本合同的义务及责任。合同金额包括深化设计单位的概念图,以达到施工图的准则,送批、送审,再送批至核准及其他零星的补充图纸和竣工图纸所需费用。分包人须完全负责其提供的资

16、料与设计文件的准确性,以保证确能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规范,并呈交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以达到政府部门及发包人的施工、验收和竣工使用要求。7.撤离现场在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发出接收证书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因分包人违约而终止合约或因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通过总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分包人须在接到此书面通知后 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分包人不可以借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等)拒绝或拖迟该等撤离施工现场。如分包人不按期撤离现场,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单位或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离现场,因此发生的

17、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并且分包人将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款的金额按照违约逗留天数交纳违约赔偿金额。分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他一切属于分包人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经发包人满意后撤离工地。8.拖期违约赔偿金如因分包人的原因而引致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发包人代表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发包人代表会核算分包人对总承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发包人代表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分包人之迟误引致总承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分包人应按照由分包人所引致之延误天数,向总承包人支付每天人民币 元之拖期违约罚金。拖期违

18、约罚金不设上限。发包人可于应支付分包人之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拖期违约罚金金额。至于计算拖期违约罚金方面,需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分包人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除上述之误期违约赔偿金,分包人还须承担一切分包人之延误引致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所产生一切不利影响。9.履约保函分包人需在签署本合同14天内,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一份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10.额外条款所有有关本工程在投标及议标期间分包人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外,

19、一切额外条款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取消。11.竣工验收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整项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呈交竣工图,并同时分包人也须协助总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要求之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政府部门为整项工程验收及缴纳一切验收所需之费用。本分包工程之一切组织验收之工作都须由分包人牵头负责。12.竣工验收日期本工程之竣工验收标准是按当地政府有关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内之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之竣工验收日期为本分包工程及主体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法律文件后发出正式接收证书之日期。

20、一切保留金支付及保修期起计日期均以接收证书上标明之竣工日期为准。13.缺陷责任期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发包人签发正式接收证书之日起计 年(其中防水工程是 年)。14.额外条款所有有关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取消。15 技术规范由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技术规范已纳入本分包工程合同内容。16.往来函件于合同文件所列之往来函件(如有)将成为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之一部分。如上述各函件意见有矛盾,应以函件日期较后者为准。17. 其它17.1 分包人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或进场通知后14天内需提供下列已办理妥当之文

21、件:(1)经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方案;(2)深化设计图纸;(3)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4)冬雨季施工特别措施;分包人提供之上述资料除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书面明确认可外,应只视作参考之用,并且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对上述资料之审核及认可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17.2 合同金额已包括与其它施工单位之交叉施工配合费用(如:与总承包人、弱电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等)。17.3 合同金额已包括竣工验收前于分包人工程范围内之一切清

22、洁及成品保护费。17.4 合同金额已包括分包人根据招标图及深化设计图为精装修工程预留孔洞、设备预埋件及预埋管道之费用,总承包人配合分包人进行相应设备预埋件、预埋管道及预留孔洞工作,以便于分包人完成全部之埋件安装工作。如日后发现因该等孔洞、预埋管道及预埋件并不能全面妥善施工,一切所须之打洞、凿坑、修补及提供额外管线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17.5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施工临时性的上水和临时用电设施分包人单独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每月共同抄表,核算每月各分包人实际临时性用水用电费用,总承包人将每月发生的分包人临时用上水和临时用电的费用(双方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

23、式呈报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从分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将扣除额支付给总承包人。17.6按合同规定分包人应承担之税费及政府缴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需由分包人直接支付或通过发包人/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支付予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局。一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有关之费用则将从应支付予分包人之金额中扣除。分包人应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若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须按发包人、总承包人要求,出具应承担及已交纳有关税项的完税证明。17.7 本分包工程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之要

24、求,并且本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手续(如合同备案费用等)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办理上述手续之费用已包含于分包合同金额中,惟合同文件规定由其它单位负责办理或支付的费用除外。17.8分包人在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及配合总承包人。17.9 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之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且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内。若发生成品损坏破损,除非已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了相关责任方,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否则分包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负责修复,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17.10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由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已完成

25、之成品,分包人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工作。如因分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使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7.11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完成所有相关系统调试及验收工作并于适当时期提供下列证明文件:a.出厂合格证;b.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c.生产日期证明文件;d.必要之技术资料;e.原产地证明;17.12 所有材料设备规格品牌的变动引起之价格调整均不能作为分包人拖延供货之理由,分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误供货以致影响施工进度,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17.13 本

26、分包工程合同并不保证分包人的工程将会连续不断进行。而因遵守总承包人之综合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会自发包人/总承包人处获得赔偿。17.14 分包人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征得总承包人的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点堆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顺延,分包人的材料、设备不能按原合同工期计划时间进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7.15 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前必须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师确认。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采取全部退货、全部返工以及其它合理的一切方式予以处理,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均在分包人,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7.16 分包人在施工

27、期间出现质量、工期、文明现场、安全施工等问题,经发包人、总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分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总承包人之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以达到发包人、总承包人满意。17.17 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之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已按合同规定计取。故总承人将不再向分包人收取总包服务费及配合费用。17.18 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缺陷保修期之保修工作,分包人须服从及执行与总承包人、发包人签署之保修合同之有关条款之规定,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而使总承包人、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7.19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如伤亡、伤残、火灾等问题),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使总承包人、

28、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及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措施杜绝上述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总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在支付予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费用。17.20 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由分包人订货的材料、设备、五金保证为封样确认的材料品质,对发现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五金进入施工现场,则总承包人、发包人将按合同内相应部分造价的双倍向分包人计取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7.21 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发包人将按人民币 元/每更换一次向分包人计取罚款。17.22 甲供材料最终工程量的确定 若在本分包工程中发包人决定将部分材料

29、由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除非分包合同内另有约定,甲供材料最终供应量为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数量(如有设计变更,亦会考虑变更增减数量),再加上损耗量(损耗量=实物工程量*损耗率)后的数量。如果分包人实际使用的数量超出前述之计算数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该费用将从结算金额中扣除。材料损耗率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国家规范计算。 本中标通知书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该生效日期视为中标通知书的正式发出日期,本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将来正式合同有效之依据,且具有法律效用。总承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

30、册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日期: 日期:我司同意按上述条件签署 项目之精装修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中标通知书附录一 - 合同附录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将按以下填写:分包合同条件简称条款号分包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额 18.0分包合同金额10%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通知开工期限 2.1人通知之进场日期分包人竣工期限 2.1配合总承包工程同时竣工误期违约赔偿金额 2.3 每天人民币 元误期违约赔偿费限额 2.3不设上限从总承包接收证书上所订明之接收日期

31、起计 个月(供热及供冷缺陷通知期限 2.5 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保留金限额 本工程结算金额5%投标书签署人签署 投标单位盖章 中标通知书附录二 合同图纸目录合同图纸目录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版号 出图日期议标期间往来函件目录序号发文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日期文件编号分包合同条件目录1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词语定义1.2分包人责任2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2延期竣工2.3工程延误的赔偿2.4检查和返工2.5施工缺陷的责任问题2.6工程验收3工程分包及变更3.1分包/转让3.2工程更改3.3变更洽商费用之调整4合同金额与调整及支付4.1合同金额4.2工程

32、量清单4.3工程款支付4.4费税4.5固定单价4.6工程规范使用4.7结算方式5分包人的代表6材料供应7品质保证 8样品9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以及监督工作10包装、贮存及保护11保险12通知12.1发出通知13工程验收14保修15违约15.1分包人违约15.2发包人违约15.3无力偿债15.4终止时的付款16争议16.1争议解决方法17履约保函18撤离现场19扰民/民扰20其它分包合同条件1.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 合同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及工程施工的需要、发包人、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条款。1.1.2

3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 指 公司及 公司指定的代表人,以及总承包人应随时通知分包人的取得此发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分包人: 指其投标书已为总承包人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方案设计单位系指 公司。方案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工作。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的设计、送审及验收的单位,即 _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即 。1.1.7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 公司。1.1.8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总承包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即 公司。1.1.9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1.1.10总承包工程:指

34、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由总承包人负责承造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人:指由发包人聘用进行及承建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即 公司。1.1.11合同金额: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所订明的承造工程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额。1.1.12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3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4竣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淮,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

35、有关资料)。1.1.16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

36、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i)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严夏施工)。1.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日 (天) ”均指一个日历日。1.1.22暂定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23暂定供应单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24 选择项目:指暂列于

37、合同范围内,施工过程中部分或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或均不由分包人承担的项目。1.2 分包人责任 分包人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小心及尽力施工,按第2.0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内及协议书内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分包人应为适当进行本工程,及履行第2.5条款规定的责任,并提供一切所需的人力、物料及机械。 2.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本工程之开工日期及总工期天数为如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工期天数:上述之工期天数应包括所有假期、星期天及天气恶劣的日子。当工程各部份已拿取有关单位之质检合格批文(如有)及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致工程师满意程度,工程应被视为竣工。工程师应按上述竣工要求发出竣工证书予分包人以确定竣工日期。2.2延期竣工2.2.1假如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分包人须立即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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