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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操作规程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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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企业操作规程 5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XXXXX产品有限公司 安全操作规程 年 8 月 发布令 《安全操作规程》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业标准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新修改完善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员工应认真履行。 《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于 年 7 月 1 日批准 发布,自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总经理签发: 年 8 月 1 日 目 录 一、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7 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10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6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0 五、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25 六、空压机操作与维修安全规程 30 七、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规程 32 八、机器防护罩安全管理规程 36 九、灭火器的使用维护规程 39 一、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避免人身伤害和设备的损坏。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厂带电作业。 3.解释: 带电作业指电气设备、开关、配电柜等在没有完全断开开关时进行的作业,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此: 3.1 低压配电柜的断路器不能有效的分合闸而进行的维修; 3.2 各种启动柜发生故障时需要带电检查故障点时的维修; 3.3 多台设备同时用一个电源时,当某一台设备发生故障时其它设备还需继续工作; 4.带电作业工作前的准备 4.1作业人员必须考虑是否能够用代替或消除的方法避免带电作业。 4.2 检查带电作业所有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4.3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穿着到位。(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鞋、护目镜、维修工具绝缘等级高) 4.4 带电作业的地面应否铺设绝缘橡胶垫。 4.5 设备必须进行带电维修时,要经领导批准,并要有合格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是本岗位的电气工作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 4.6 临近带电部分和接地金属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钢尺等工具进行作业。 5. 带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5.1 带电作业时一定要注意力集中,保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应穿好长袖上衣,长裤,并扣紧袖口,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站在干燥的绝缘垫上,有条件的带安全帽。 5.2 带电作业时严禁将维修工具随意乱放在设备或母排上。 5.4 检修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电工证,并由能够掌握不停电检修技术的电工担任 5.5 工作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6 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师傅担任。 5.7 必须使用合格的并经检查确实安全可靠的绝缘手柄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具 5.8 检修时间不宜过长,以免检修人员注意力分散而发生事故 5.9 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师傅担任 5.10 在带电设备上工作,必须逐相进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触及二相带电体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5.11 工作前,应分清相序和电路原理,选好工作位置,带电体只允许在电工的一侧,在带电线路上工作,在未采取绝缘或隔离措施之前,作业电工不得越过该导线,断开导线时应 1 根 1 根的剪断,先断开相线再断中线,不允许带负载断线。 5.12 当发现带电作业很难完成工作时,应立即停止带电作业。 5.13 在进行带电作业工作时,监护人在作业未完成之前严禁离开工作现场。 6. 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带电作业 6.1 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穿着不到位严禁带电作业。 6.2 带电作业时监护人发现工作中,操作者有触电的可能时应该立即停止作业。 6.3 酒后、精神不佳、有职业禁忌证或使用金属梯等作业时严禁带电作业。 7.紧急情况处理 7.1 紧急情况包括:线路起火、触电 7.1.1 线路起火 1)线路起火时,不允许直接拉负荷开关,必须先断开有灭弧装置的断路器,然后再断开负荷开关。 2)线路起火时,在线路断电后应迅速用干粉灭火器或土沙灭火。 3)线路起火时,严禁用湿布或水等容易导电的物品灭火。 4)线路起火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去处理事故,以免事故扩大。 5)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组织救火。 7.1.2 触电 1)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断开开关使触电者脱离现场。 2)并将触电者移至阴凉通风处进行通风换气。 3)严重的做人工呼吸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规范现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提供安全管理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设备调试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 1kV 及以上的临时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现场固定的电气开关、配电室及配电箱等引接出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 3.术语和定义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 — 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超过 6 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 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 GB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4 职责 4.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许可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 5 .原则 5.1 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牌程序。 5.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5.3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5.5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500V 的绝缘导线。 5.6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0.6m,小于 1.5m。 5.7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 4 欧姆。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5.9 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5.10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1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6 .标准/指南 6.1 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 6.1.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要求: 1)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2)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 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m。 6.1.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或地面走线方式,要求: 1)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2)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6.2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6.2.1 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6.2.2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2.3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6.2.4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2.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6.2.6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6.2.7 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6.2.8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2.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 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6.2.10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2.11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6.3 临时照明接线要求: 1)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2)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3)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4)根据需要接地; 5)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 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6)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7.临时用电许可证 7.1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审批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由专业电工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取消临时用电申请人或批准人委派的安全人员发现工作安全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将临时用电许可证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当临时用电的用途、地点、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临时用电许可证。 7.3 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7.4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由安全主任备案,工作结束后第一联返给安全主任.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加强受限空间进入作业管理,有效预防作业过程窒息、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受限空间的进入以及《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术语 受限空间:指出入口的开口有限,其形状和大小允许人员进入以完成指定的工作,但不适于持续逗留的空间。受限空间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或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累积的潜在趋势以及氧气不足或过多等情况。 4.引用标准 4.1《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 4.3《焊接和切割安全》GB 9448-88 4.4《缺氧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88 5.职责 5.1 厂长:负责该规程的审批;负责按规程签署《作业许可证》。 5.2 办公室主任:负责起草、制定、修改本规程;负责相关知识的培训;组织识别及规程的推行、监督、指导。 5.3 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对受限空间进行评估识别,做好警示标识(性质、危险类别、危险程度等)并对其做到有效锁定,严禁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尽量避免受限空间的进入;如无法避免必须按规定执行。 5.5 进入人: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5.6 监护人: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并确保整个作业过程符合要求。 6.受限空间的管理 6.1 识别:由各部门按照受限空间相关知识在部门内组织识别,填写《受限空间统计表》,反馈安全主任。 6.2 安全主任根据统计情况与各部门结合降低受限空间的进入频次及避免进入,并组织评估确定需许可证的受限空间及不需许可证的受限空间。 6.3 安全部门根据受限空间存在的危害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额,受限空间所属部门按要求配置。 6.4 需许可证的受限空间的进入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方可进入。 6.5 了解受限空间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6.6 隔离:进入前用障碍物将受限空间与外界有效隔离并摆放警示牌,防止进入作业人员受到外界伤害。对于存在能源的空间,在进入前要有效切断能源,开关和阀门关闭后要执行《上锁挂牌管理规程》,钥匙要由进入作业人员保管。 6.7 通风: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保证空间内氧气含量 18%-22%。 6.8 从事具有挥发性气体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时,应该在作业过程中持续通风。 6.9 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进入前必须对含氧量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 6.10 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固定好符合安全要求的扶梯。 6.11 易燃易爆场所须使用防爆电器,穿防止产生静电材料的衣物。 6.12 空间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潮湿环境应小于 12 伏。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工具应该配备防漏电保护器。 6.13 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授权人必须在安全主任处备案。 6.14 受限空间进入必须有至少一人监护(包括不需要办理受限空间许可证的情况),监护人在作业未完成前严禁脱岗,必须随时与进入人员保持联络。 6.15 当同时需要进行高处作业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厂区高空作业管理规程》、《厂区动火管理规程》。 6.16 作业结束要将所有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可滞留。监护人员清点人数确定受限空间内没有人员遗留后重新锁定空间。 6.17 应急:监护人需了解应急联络电话,现场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紧急情况发生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急救。 6.18 尽量避免夜间及节假日进入。 7.工作许可证的管理 7.1 需要工作许可证的受限空间进入前由本部门进行填写《工作许可证》。 7.2 审批:按照附表二、附表三中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7.3 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签 字。 7.4 审批授权人必须经安全主任及厂长同意后在安全部门备案。 8.培训与处理 8.1 进入受限空间的授权人、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并经过考试。外来承包商进入受限空间必须经过风险告知后由我方人员监护或陪同方可进入。 8.2 违反此规程的不安全行为按《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B 类过错进行处理。 8.3 对于任何违反该作业规程并导致事故及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措施处理。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工厂内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及外来承包商的人身、工厂财产的安全。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厂范围中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管路热加工等烧焊作业,但不局限于此)。 3.术语 3.1 动火作业:在厂区内进行焊接与切割等烧焊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职责: 4.1 厂长:工厂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规程的批准;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4.2 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下发、推行;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负责本规程执行期间的指导、监督、服务。 4.3 生产技术部部长: 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生产线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要求;监督检查本部门内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及时处理;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签署在本部门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4.4 各部门、生产线安全协调员:负责本部门内的动火作业的相关培训;协助本部门领导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做好领导的参谋;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4.5 动火人: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4.6 监护人: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5.动火作业分级 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的动火作业。 5.2 一级动火:在存有大量可燃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包括:各仓库、坯盖间等。 5.3 二级动火: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厂区内在非易燃易爆场所内进行的焊接、切割、焚烧杂物等工作。 6.动火作业的管理 6.1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6.1.1 非动火区内任何单位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热加工操作许可证》,本着谁操作谁办理的的原则,否则严禁非动火区内的任何动火作业。 6.1.2 动火部门要派人现场监护,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自行落实监护人,同时需有被施工单位的监护人在现场监护。 6.1.3 节假日及夜间动火作业应当尽量避免,如果确实需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二级动火作业由部门安全协调员及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署,并按本规程要求执行;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电话通知安全主任、厂长,并按相关规程要求执行。 6.1.4 如需在受限空间或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同时遵守《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程》、《厂区高空作业管理规程》。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6.1.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1.7 使用气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均不小于 10 米,气瓶不允许在高温曝晒。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可靠固定,防止倾倒。在每套气焊(割)工具中应配装四个回火防止器,分别位于氧气、乙炔减压装置的出口和焊(割)具的入口。氧气胶管的外观为蓝色,工作压力为2.0MPa;乙炔胶管的外观为红色,工作压力为 2.0MPa。氧气管和乙炔气管与装置连接时不允许使用铁丝捆扎,必须使用喉箍锁紧。 6.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6.2.1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部门负责人、工厂安全负责人、厂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2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3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3《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的管理 6.3.1《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由动火人办理,必须逐项填写,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 6.3.2《热加工操作许可证》按级审批时,各级审批人必须按《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中要求现场落实实际情况,确认安全防火措施后,方予签署。 6.3.3《热加工操作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区域使用,区域更换时必须重新办理。 6.3.4《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一式两份,审批后第一联返给安全主任或安全专员,第二联存放于动火现场,由动火人及监护人负责,在动火作业结束后按要求巡视签字,工作结束后返给安全主任。 6.3.5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热加工操作许可证》有效期为 1H;一级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有效期为 2H;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期为 8H;6.3.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由所在动火区域 的主管部长签字,安全主任复审签字、厂长终审签字。 6.3.7 一级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由所在动火区域的主管部长签字,工厂安全主任终审签字。 6.3.8 二级动火作业的《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由所在动火区域主管部长、主任或指定授权人终审签字 6.4 指定动火区: 6.4.1 安全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工厂内的指定动火区,发放标识牌;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指定动火区内环境设施状况,不得任意存放区域外物品;如发现违章,安全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取消该指定动火区的资格。 6.4.2 指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需开《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7.人员资质 7.1 电焊、气焊操作工属特殊工种,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7.2 动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在安全主任处备案。 7. 3 动火作业监护人必须全程监护,不得中途离开。 8.违章处理 违章操作按工厂《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中 B 类过错处理;造成事故或损失者按 C 类过错处理。 9.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 HG23011— 1999) 五、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经过建立执行高空作业危险识别体系,并执行一个工作许可制度,保证在高空作业之前,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发生危险。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那些需要在具有跌落危险的位置上进行作业的所有员工和承包商。如果在有符合安全设施的固定的梯子或平台上作业不在该范围。 3.定义 3.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3. 5 固定点 :固定点是指用来固定安全绳的地方,它用来当作业者不慎跌落时,固定点经过安全绳和安全带能承受必要的拉力,防止作业者从高处跌落造成安全事故。 3.6 申请人 :申请高空作业许可证的人,她可能是将要在高空作业的员工,也可能是承包商。 3.7 批准人:由公司授权能够批准高空作业许可证的人员。 3.8 安全绳 :是指安全带和固定点之间的绳子,它能够在作业者作业时移动,同时当作业者不慎跌落时为其提供保护。 3.9 开口 :墙壁或隔板中的缺口或空缺,操作人员可能经过该缺口跌落下一层。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1)高处作业的分级作业高度在 2 米至 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 5 米以上至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15 米以上至 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5)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高空作业人员的职责 5.1 任何高空作业前,都必须优先考虑。 5.2 当工作现场与工厂当前推行的安全要求相背离、不能保障安全作业时,有权拒绝作业。 5.3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有资质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 5.4 严格按照高空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佩戴合理的安全防护用品,避免不当作业引发对人身安全的伤害。 6. 高空作业的人员资质 6.1 年满 18 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 6.2 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6.3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地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她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7.高空作业的严禁行为 在工厂内所有员工不能搭脚手架进行高空作业,严禁从事脚手架的拆除,建筑物的拆除工作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等轻型材料屋面上行走严禁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严禁攀爬脚手架,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夜间作业,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严禁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 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上操作及行走十分危险。因此,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上操作、行走前,必须在上面搭垫板或下方满铺安全网。严禁直接踩踏天棚,石棉瓦或其它轻型屋面 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六、空压机操作与维修安全规程 1 目的 确保空压机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安全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空压机机工和维修人员。 3 安全操作规程 3.1 保持油池润滑油在刻度范围内,润滑油的牌号应符合要求。 3.2 检查注油器内的油量、不应低于刻度线。 3.3 开机前转动手动轮,向气缸注油,从视油器中要能见到均匀充分的油滴。 3.4 在装配或常期停机后,第 1 次开机前必须盘车检查,检查有无异常和撞击、卡住等不正常音响。 3.5 移开机器上及附近一切防碍工作的物品,防护罩应固定牢靠。 3.6 检查排气管路是否畅通,放气阀应打开。 3.7 为了减轻启动时的负荷,应关闭减荷阀或打开油水吹除阀,使排放管道处于无压力状态。 3.8 打开各冷却水阀,水流应畅通,无气泡。 3.9 对电气部分应作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3.10 设备维修时应排出设备贮存的气压,油压,以免发生危险。 3.11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所有的液压、气压等动力源,如需设备在运行中维修,操作人员应守在设备前,随时准备急停。 3.12 设备维修时要准备合格的工具,并佩戴好手套,防止划伤磕碰。 3.13 维修时应遵循作业程序如上所挂牌、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七、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规程 1.目的 公司压力容器及管道进行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使用范围 程使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锅炉、卧式杀菌锅、空气管道等。 3.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厂区 内的压力容器及管道管理,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进行检修,做 好设备的检修记录。同时负责厂内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压力容器及管道数据的统计,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收集归档,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办理,每年组织一次压力容器委外检验。 4.压力容器及管道管理程序 4.1 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 4.1.1 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的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1.2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设计。 4.1.3 安装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否则不允许操作。 4.1.4 压力容器及管道现场焊接必须由持高压焊工证的人员进行焊接。 4.1.5 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打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高于使用压力,打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1 压力容器及管道发生裂纹鼓胀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泻压。 4.2.2 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的阀门出现泄漏、关闭不严应停止使用。并更换合格的产品。 4.2.3 压力表封印损坏、表内弹簧管泄漏、压力表指针松动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应停止使用。 4.2.4 压力表应指示在正常位置(绿色)区域。 4.3 压力表、安全阀、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 4.3.1 计量室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效验,使之工作在有效期内。 4.3.2 对压力表、安全阀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计量室有权责令整改,对未按时整改的计量室有权停止该设备的使用。 4.3.3 计量室需在安全阀压力表到期前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检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有权处理。 4.3.4 压力容器管道的安装施工方必须有安装资质方可安装。 4.3.5 对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部门需及时申请办理设备的使用证。 4.3.6 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部负责技术档案的建立工作,内容包括:压力管道的原始资料,使用情况记录、维修资料,使用合格证等。 5.压力容器及管道巡检及检修制度 5.1 操作者每天必须对压力容器及管道进行巡检,巡检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及管道是否发生严重颤动对设备造成威胁,使用压力是否超过压力容器的设定压力,压力容器使用温度是否过高。 5.2 压力容器主要受热元件是否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异常情况。 5.3 当压力容器内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的维修、紧固工作。 5.4 维修后的压力容器不得有裂纹、气空、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飞溅物必须及时清除。 5.5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定期检修,检修后做好相关的维修记录。 6、压力容器检验制度 6.1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6.1.1 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6.1.2 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安全、等级为 3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 6.1.3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 6 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国家《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6.2 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 3 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3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 6.4 压力表和测温仪表的检测应按照工厂《计量器具管理程序》来执行。 八、机器防护罩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统一机器防护罩安装标准,确保防护罩真正能够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罩。本规程为防护罩的设计、制造、安装提供主要技术依据。 3.职责: 各部门按规程要求执行;配备相应的防护罩;对员工监督并提供培训。 4.释义 4.1 危险区域人体进入后,可能引起致伤危险的空间区域。 4.2 防护罩的安全距离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 4.3 工作面高度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与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间的距离。 5.技术要求 5.1 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5.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它材料制造。 5.3 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 为防止指尖误经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 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35mm。 5.3.2 为防止手指误经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 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92mm。 5.3.3 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经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 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135mm。 5.3.4 为防止上肢误经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 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460mm 5.3.5 为防止足尖误经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 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150mm。 5.3.6 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 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 2m 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5.4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5.5 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5.6 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5.7 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 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6.管理要求: 6.1 机器防护罩检查 各车间部门对于本部门所属的所有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罩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1.1 检查标准 6.1.1.1 岗位自检:本岗位员工,开班前或设备修复正式开机前必须检查联动开关、急停按钮是否正常;本岗位员工每班必须检查机器防护罩是否完好、有无缺失、有无松动;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设备运行记录上 6.4.1.2 现场管理人员巡查:是否所有设备的转动,移动,挤压点,切割边缘等都安装了安全防护罩;已经安装的机械防护罩是否有破损或脱落;机械防护罩的固定螺丝是否松动或缺失;机械防护罩是否发生形变。 6.1.2 检查记录 九、灭火器的使用维护规程 一.用途 适用于一般固体物质(A 类)、可燃液体(B 类)、可燃气体(C 类)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二.特点 使用磷酸氨盐干粉灭火剂,适用扑救 ABC 类火灾。 三.主要性能参数(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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