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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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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制度 13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大唐集团制〔 〕95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合同审计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集团公司合同审计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集团公司 合同 审计 办法 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6月24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审计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专项合同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例行审计、基本建设及技改、大修工程等审计项目中涉及的合同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的对企业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审计 第四条 审查和评价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审查企业的合同是否有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是否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第六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会签及开展合同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合同订立情况审计 第七条 审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平等公正、自愿缔约的原则。  第八条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意思表示是否准确 (一)审查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内容是否规范、齐全; (二)审查数量和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对某些特殊的要求,是否经双方协调一致并有相应的记载; (三)审查价款、酬金及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四)审查违约责任及罚则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第九条 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审查合同的技术、经济条款等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第十条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主要审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是否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十一条 审查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企业正常的经济活动,有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或第三者利益,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审查合同成立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转让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查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条 审查当事人在合同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招投标后订立的合同,审查合同的履行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审查合同款的实际支付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规定相符。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审查合同款支付的原始凭证,核对其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概预算、招投标文件等相符。 第十八条 审查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原合同条款或法定条件。 第十九条 审查债权人是否在以下情形下: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条 审查债务人是否经债权人同意后,才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及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否符合<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违约的责任和原因,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是否追究了相关责任;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合同审计中提出的审计意见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六章 常见合同审计要点 第二十六条 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合同,主要审查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是否与招投标文件、采购计划或概预算一致。 第二十七条 燃料采购合同,重点审查订立的程序是否恰当,所选煤种是否符合设计煤种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质量、价格最优的供货单位;对交货数量的正负性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主要审查承包人是否将工程擅自分包或非法转包,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分包单位情况是否在合同中加以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一致。 第二十九条 大型设备运输合同,主要审查承运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运输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额度之内;是否存在重复支付运费的问题。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主要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按时履行相应义务;取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合同,主要审查费用计算及其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审查咨询内容是否真实,价款确定是否合理,咨询服务成果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审查是否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机构,保险的范围是否恰当,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主要审查有无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为其它单位担保,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对被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被保证人对外抵押、担保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仓储保管合同,主要审查取费标准是否恰当,是否明确对仓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或联营合同,主要审查对外投资或联营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 第三十七条 财产租赁合同,主要审查租金和交纳租金的期限与方式、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以及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是否明确。 第三十八条 对外签订的成套设备、技术、贷款等合同,主要审查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相关内容一致;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合同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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