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理制度汇编人事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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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 工程队) 职工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作息制度
1、 职工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 劳逸结合。每天要保证八小时的睡眠时间和工余活动时间, 作息时间表由各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印发执行。
2、 职工应按时起床, 整理室内外卫生, 按时就餐, 就餐要守秩序、 讲卫生, 确保身体健康。
3、 工余时间单位应组织学习文件和技能培训, 开展文体活动, 处理个人事务, 不得私自远离驻地。严禁酗酒闹事, 聚众赌博。项目部( 工程队) 每周不少于两个晚上的组织学习时间。
4、 工程队及作业工班要坚持”三工制度”, 即: 工前点名, 安排任务; 工中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工后讲评, 清点人数。
5、 按作息时间就寝, 寝后保持肃静, 不进行影响她人休息的活动。队领导必须轮流值班, 对夜不归宿人员要追查原因, 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二条 劳动纪律
1、 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低于八小时, 做到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旷工。三班倒作业人员交接工作必须手续完备, 责任清楚。
2、 职工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 安全质量、 岗位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 职工在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遇有组织活动和政治学习, 必须按时参加。夜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遇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部人员除就餐就寝时间外, 一律为工作时间, 必须坚守岗位,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勤制度
1、 项目部、 工程队必须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考勤人员必须实事求是, 不循私情, 不弄虚作假。
2、 每天上午上班的前10分钟时间为项目部、 工程队、 工班考勤时间, 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职岗位的, 均视为缺勤。
3、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作为当月考勤, 考勤情况在月末进行张榜公布, 作为发放工资依据, 缺勤天数按旷工扣发工资。
4、 职工在上班时间内, 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岗位, 应向本部室、 工班负责人或队领导请示, 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请销假制度
1、 职工正常休假, 由职工本人申请, 单位统一安排, 并按规定填写请假报告呈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办公室核准休假天数并作好登记。项目组织大干期间, 一般不安排职工休假。
2、 工伤人员请假休养, 经项目领导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 病假及非因工伤残人员请假病休, 经项目领导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 职工按单位批准的假期天数按时归队并及时销假, 归队后不及时销假按未归队处理。
5、 职工外出办理私事, 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按准假时间及时归队。
6、 职工不假外出, 按违纪对待。经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后继续违纪者, 能够实行经济处罚。不假外出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根据《关于全面清理劳动关系的通知》[中铁建劳( ) 141号]文件规定, 不允许职工休长假和停薪留职。
第五条 安全卫生制度
1、 职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防止人身安全和机械事故发生。
2、 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带安全帽,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绳。
3、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未经单位领导允许, 职工不得私自留外来人员住宿。
4、 职工在施工现场要加强环境保护, 做到现场物资设备堆放整齐, 不破坏环境。不得在室内外随地吐痰、 乱扔废弃物。营区内要定期清扫, 定期消毒, 防止各种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5、 职工无证驾驶或私自出车发生事故, 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职工仪表
1、 职工在日常生活、 工作和集体活动中, 要举止端正, 衣帽整洁, 保持个人卫生。
2、 自觉遵章守纪, 爱护花草树木。上级领导和业主监理视察工地时, 要讲文明有礼貌, 同志之间要团结友爱, 互帮互助。
3、 参加大型集会, 要按规定着装, 整队入场, 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七条 职工奖惩
1、 职工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服从领导, 任劳任怨, 贡献特别突出, 群众公认, 需要奖励的, 由项目部向公司申报奖励( 记功、 记大功) , 公司审批后入本人档案。
2、 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操作规程, 影响极坏或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由项目部向公司建议给予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除名、 开除) , 公司审批后入本人档案。
3、 职工私自离队属旷工行为, 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 经项目部( 工程队) 职工大会表决同意后, 上报公司予以除名处理。
4、 职工自动离岗( 自动离职)
职工自动离岗属旷工行为。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 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 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 所在单位通知限期归队, 本人未按时归队, 所在单位在弄清事实前提下, 按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后, 上报公司予以除名处理, 旷工期间的各项基金, 企业和个人部分均由本人缴纳。
5、 长期不在位职工的处理
职工长期不与单位联系, 所在单位又无联系方式找不到职工本人上岗, 暂不作组织处理, 单位不承担生活费, 各项基金均由个人全部交纳。所在单位有新任务上场时, 应尽快找到联系方式通知其上岗。本人不愿上岗者, 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项目部( 工程队) 人员工资分配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项目部( 工程队) 人员工资发放标准, 结合我公司的实际, 特制定公司项目部( 工程队) 人员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条 工资分配原则
1、 坚持与岗位目标责任、 工作能力、 工作业绩挂钩, 定岗定员、 一岗一薪、 易岗易薪的原则; 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的原则。
2、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脱离档案工资标准, 以绩效、 风险为依据, 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与有效的劳动成果挂钩分配, 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 工程队) 。
第二章 项目部人员编制
第四条 公司各项目部人员编制见下表:
项目总投资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总投资5000~10000万元( 含)
总投资10000~15000万元( 含)
总投资15000万元以上
人数
27
35
44
48
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部, 必须按此表核定的定员人数以内配置, 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对于个别项目人员配置少于表中人数, 以公司项目评估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章 项目部人员工资计提与分配
第五条 工资计提
项目部按照每( 月) 季度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提取工资总额( 不包括工程队人员工资) , 提取时按照公司评估的工资计提系数( 系数由公司确定) , 提取的工资由财务列入当( 月) 季成本。项目部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坚持”旺季预留, 淡季平衡, 以丰补歉”的原则进行分配。工资总额含项目部人员的所有工资。
第六条 工资分配
项目部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
提取后的工资项目部要进行二次分配, 即先进行岗位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待年终财务决算后, 经过公司劳人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分配。
1、 岗位工资
管理人员实行易岗易薪制度, 岗位工资的标准为基数×系数, 项目部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基数, 但基数上限不超过1500元/人月。
岗位工资系数参见下表, 项目部可根据项目人员担任工作的岗位责任做适当调整。
岗位工资系数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年完成产值5000万元以下
年完成产值5000~10000万元( 含)
年完成产值10000~15000万元( 含)
年完成产值15000万元以上
1
项目经理
1.80
1.94
1.98
2.02
2
项目书记
1.80
1.94
1.98
2.02
3
总工程师
1.65
1.78
1.82
1.85
4
副经理( 副书记)
1.60
1.73
1.76
1.79
5
副总工程师
1.35
1.46
1.49
1.51
6
工程部长
1.30
1.40
1.43
1.46
7
安质部部长
1.30
1.40
1.43
1.46
8
经营部部长
1.30
1.40
1.43
1.46
9
财务部部长
1.30
1.40
1.43
1.46
10
保障部部长
1.30
1.40
1.43
1.46
11
办公室主任
1.30
1.40
1.43
1.46
说明: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的工资系数由项目部自行研究决定。
2、 绩效工资
(1)项目党政主管的绩效工资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初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执行, 总工程师按照项目主管领导的80%一并由公司兑现。
⑵项目部副职以下人员绩效工资按照项目主管领导的绩效工资总额乘系数予以兑现, 系数标准如下。
副经理、 副书记 0.4
副总工程师 0.3
工程部长 0.28
安质部长 0.25
计划部长 0.25
财务部长 0.25
保障部长 0.25
办公室主任 0.25
其它人员绩效工资兑现系数在0.1—0.2之间,由项目部掌握,报公司劳人部备案。
绩效工资如果突破项目部所提取的工资总额全部人员按比例下浮。
第七条 工资发放
1、 项目部人员岗位工资的发放: 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 参考项目部岗位工资标准、 系数, 对项目部人员的岗位工资按规定发放。项目部全年工资发放总额不得突破公司项目评估时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公司规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最高上限。
2、 经过协作方承揽施工的项目, 项目部人员的工资总额按照与协作方协商的标准控制, 具体分配依然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分配兑现。
3、 绩效工资的发放: 项目部党政主管和总工程师按照与公司签订的责任目标合同和有关规定兑现。项目部其它人员按照产值、 利润、 银行上缴、 安全、 质量五项指标挂钩考核, 其中产值占30 %, 利润占30 %, 银行上交占 20 %, 安全占10 %, 质量占10 %。没有完成按照相应比例扣减。实行利润一票否决, 当年利润指标没有完成, 其绩效工资全部取消, 并纳入当年财务决算。
第八条 上述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公司效能监察组、 劳人部定期对项目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执行的项目, 公司年终取消对项目责任人的考核兑现资格,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项目责任人( 主管及总工) 的绩效工资公司评估时纳入项目利润, 由公司统一兑现。
第四章 工程队工资分配
第九条 施工作业队实行定额和计件工资, 每月由项目部按完成投资的一定系数计提工资总额, 由队领导集体研究分配方案, 报项目部审批后发放。作业队管服人员工资按以下标准控制:
1、 队长、 书记工资系数不得超过一线职工平均工资的1.5;
2、 班子其它成员工资系数不得超过一线职工平均工资的1.3;
3、 工班长工资系数不得超过本工班职工平均工资的1 .1;
4、 其它管服人员工资不得超过一线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条 作业队生产人员实行协议计价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及单机单车核算工资制, 采取班组承包的工班实行承包工资。班组施工节余的机械费纳入班组工资分配。
第十一条 作业队不承担因投标报价不同以及材料涨价带来的经营风险, 但必须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 材料超耗、 不合格建筑产品和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并与工资挂钩。
第十二条 新接收分配的大中专、 技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1、 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 本科生见习期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1200元。
2、 大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 大专生见习期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1000元。
3、 高职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 高职生试用期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800元。
4、 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 中专生试用期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700元。
5、 技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待遇: 技校生试用期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600元。
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定级后, 进入项目管理层人员的, 按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进入作业层人员按计件工资、 单车单机核算或班组承包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和公司同意, 参加考研人员, 自复习之日起停发一切待遇, 期间发生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 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实际在项目工作时间( 考勤) 分段计算, 随工资发放。
探亲假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应享受的特种工资+生活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 ÷12个月×在同一单位( 工点) 的工作月数。
二、 婚假、 丧假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应享受的特种工资、 生活物价补贴、 洗理费、 交通费、 书报费照发。
三、 年休假、 休产假、 节育手术假工资待遇: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 ”职工按规定就地享受年休假、 休产假、 节育手术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应享受的特种工资、 生活物价补贴、 洗理费、 交通费、 书报费照发。
四、 育儿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能够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 发给技能工资、 工龄工资、 生活物价补贴和洗理费, 由项目部支付。
五、 息工人员待遇: 职工在息工期间不再计算休假工资。整建制息工人员由原参建项目负担3个月生活费后, 按程序进入劳务中心, 公司发给生活费。
第十五条 出差及学习( 培训) 工资
1、 项目部人员出差, 按在位发放工资。超出批准天数, 按缺勤扣发工资。
2、 职工经单位派出脱产学习、 岗位培训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各项工资待遇同在岗人员发放; 学习期限半年及以上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 物价补贴、 洗理费、 交通费、 书报费发放。
3、 成绩不合格未取得证书( 脱产学习取得毕业证、 岗位培训取得结业证) 的, 不得发给工资。自费学习人员不享受任何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 除发给工龄工资、 物价补贴、 洗理费、 书报费外( 系享受人员) ,另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 工龄不满5年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2、 工龄满5年不满 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 工龄满 不满20年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 工龄满20年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第十七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除发给工龄工资、 物价补贴、 洗理费、 书报费外( 系享受人员) ,停发病伤假期工资, 另按下列标准发给救济费:
1、 工龄不满5年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0%;
2、 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 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 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第十八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给的病伤假期工资或救济费和工龄工资、 物价补贴、 洗理费、 书报费之和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职工患病, 经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诊治后, 确定半日工作半日休息, 其连续修养时间( 按两个半天作一天计算) 在六个月以内者, 发给半日基本工资、 半日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者发给半日基本工资、 半日疾病救济费。
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 停止工作期间, 停发各项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以前关于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期间的待遇, 与本办法不一致,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其它各项工资待遇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龄工资、 特种工资、 效益工资、 生活物价补贴、 洗理费、 书报费。特种工资是指技师、 高级技师津贴;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享受的政府津贴; 中、 小学教师和护士津贴;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 不含农民合同工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享受的15%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发放范围为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及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标准: 高级职称20元、 中级15元、 初级1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能够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期满后, 1—4级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6级人员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7—10级工伤人员, 由单位安排上岗。
第六章 岗位绩效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工资发放不得突破公司评估确定的总工资额。公司督察组对岗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 随项目效能督察一并考核。对超工资总额发放的项目部, 公司按超发部分的10%处罚项目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月做好《工资发放明细表》, 经单位主管审批后挂工资科目, 准确编制劳动工资月快报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劳人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或不按时制作工资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出差期间原则上可享受效益工资。其它假期均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业主核拔的工程进度奖、 个人特别奖等奖金, 项目部一律挂账, 年底由公司劳人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 保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使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现就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流动、 调配等有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望遵照执行。
一、 管理范围
1、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由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公司配备到各个项目部、 工程队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2、 分公司经理、 书记、 总工程师, 项目部经理、 书记、 总工程师, 工程队队长、 书记、 总工程师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决定本项目部和工程队新上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的调入、 项目部后期专业技术人才的去留以及待遇、 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 调配流动
㈠专业技术人才调往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以有利于公司发展, 满足施工生产需要为前提, 调出条件:
1、 经诊断证明属伤、 病、 残或年大致弱, 不宜在流动施工一线工作的人员。
2、 非紧缺专业, 在流动施工一线安排工作确实有困难的人员。
3、 因单位编制体制调整, 精简的富裕人员、 公司内部调整无法安排的非工程类专业技术人才。
4、 经调查家庭确实有实际困难的人员。
5、 属于其它特殊情况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才调出要严格审批程序,调出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逐级上报。科级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调出。
㈡专业技术人才调往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单位工作, 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办理手续。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以下专业技术人才不得调出:
1、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 根据二十一局人( ) 69号《关于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新接收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实行服务期限制度,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 见习合格转正定级后, 必须连续为企业服务五年以上, 服务期未满五年以上一般不能调出。个别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出的, 按照每提前一年收取本人人才交流费3000元。
3、 由公司出资委培的普通高校大专、 本科、 硕士毕业生, 毕业后, 必须为企业服务满五年。
㈢专业技术人才在公司内部调动
1、 新上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才, 由项目部总工程师提出人选名单报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提交公司领导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 在公司内部统一调配、 调动。
2、 分公司、 项目部、 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单独调其它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去工作( 助勤) , 须由分公司、 项目部、 工程队书面报告公司主管业务部门,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持劳人部调动通知、 工资介绍信和原单位转出的养老关系报到。
三、 处罚
公司分配到分公司、 项目部、 工程队的专业技术人才, 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按照党政主管、 总工程师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直接责任人的原则, 专业技术人才流失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凡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不辞而别, 私自离队旷工的专业技术人才, 连续旷工超过15日未归队者, 本单位打电话、 发电报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归队, 并做好记录备查。依然不归者, 分公司、 项目部、 工程队必须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连续旷工15天以上, 予以除名的规定, 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举手表决, 建议给予除名, 1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公司劳人部, 报告必须明确会议名称、 参加人数和表决形式, 同时必须附有通知当事人归队的电报、 通知复印件。逾期不报, 将给予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 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2、 私自离队人员自离队之日起, 离队期间的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由个人负担。旷工15天以上的工程技术干部, 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 专业技术干部由于本人工作责任心不强, 工作失职, 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工作失职受到业主和监理的点名通报批评或点名辞退的技术干部, 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低聘。
4、 分公司、 项目部、 工程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 但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调动程序, 未经公司劳人部和主管生产的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私自调动其它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公司内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交叉上岗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现一例罚单位10000元, 单位党政主管和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
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办法
根据《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建立财会人员能上能下, 能进能出的委派竞争机制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确保项目上缴和适应新的财会职能要求, 规范会计行为, 强化财会人员的工作责任, 加强财务管理监控力度,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合法、 有序运行,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对所属项目部一律实行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制。
第二条 公司对项目部财务总监实行”授权委派、 核算分账、 双向负责、 财务监督”的管理原则, 上对委派单位法人负责, 下对项目部主管领导及单位负责。
第三条 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 双重领导、 定期考核、 优胜劣汰、 单位交流”的动态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务总监委派由法人单位人事、 财务部门统一实施管理。委派单位人事、 财务部门一般半年集中一次项目财务总监, 听取工作汇报, 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 年终作述职报告和接受考评。
第五条 财务总监委派实行回避制度, 即不得委派到有其亲属关系和按有关规定应予回避的项目部任职; 同财务总监有夫妻关系、 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项目部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程序
第六条 公司直接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会标准制度, 掌握财务管理业务知识, 坚持原则, 勤勉廉洁, 诚实守信, 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德才兼备。
2、 年龄原则上在45岁( 含) 以下, 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全日制大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 中级专业职称以上; 从事财会工作四年以上。
3、 有主管一个单位( 项目) 财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与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 受派的项目财务总监, 一律实行内部公开竞争上岗, 法人代表直接签认委派。公开竞聘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人事、 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委派公开竞聘选拔程序、 办法:
1、 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委派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 总会计师任副组长, 成员由副总会计师、 财务、 人事、 纪监、 审计等部门领导担任。
2、 资格审查。按照岗位需求和竞聘条件, 由竞聘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确定参加竞聘人员。
3、 考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公共基础知识、 专业知识、 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水平的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法进行, 考试占20%。
4、 竞聘演讲和民主测评。竞聘人员在公司工作会或机关干部会上演讲测评, 公司工作会或机关干部会测评占40%, 公司领导测评占40%。
5、 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测评得分和考试得分情况, 经有关会议研究后, 决定考察人员, 由人事、 纪监、 财务等部门进行考察。
6、 决定委派。根据考察结果, 由委派单位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委派人员。由委派单位总会计师签署意见、 企业法人签署委派文件, 新上项目人员从竞聘委派人员中确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部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 一般会计人员原则上在项目参建单位中由公司财务部选拔, 经公司劳人部考核, 总会计师批准后上岗。
第九条 被选派到公司项目的财务总监, 除内部工资关系直接转入受派项目外, 其它关系不变。其人事升迁、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均由原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责、 权限
第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标准制度, 行使会计监督, 一般会计人员由项目财务总监负责监督。
2、 按照会计制度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认真开展责任成本核算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当好领导的参谋, 避免发生大的经济损失。
3、 参与施工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 编制、 监督、 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4、 按规定完成各项应上缴款或代扣代缴任务, 加强资金管理, 监督项目开支, 督促计价, 控制拨款, 确保资金安全。
5、 负责会计核算资料、 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及时性, 反对弄虚作假,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总监的工作权限
1、 参与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2、 监督检查本级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项目部所有开支必须由财务总监签字后, 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3、 按公司下达银行上交比例, 以甲方银行拨款( 包括预付款和各种代付的材料款等) 为准, 在甲方每次拨款后, 由财务总监提出书面报告, 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上交, 如项目经理不同意, 可按照上交比例直接办理公司银行上交款。
4、 项目财务总监按照《总会计师条例》履行岗位职责。
5、 加强财务监控, 建立财务约束机制, 制止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开支, 如制止无效时, 向委派单位领导或财务部门报告, 否则负连带责任。
6、 抓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 监督项目资金开支。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为便于考核, 统一管理, 项目财务总监聘任期间工资由项目部按照项目部室领导标准考核发放, 办公费、 差旅费等由项目部按项目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规定。
⑴银行上缴。一次不交黄牌警告, 两次不交通报批评, 并携带有关账目到公司财务部述职, 三次不交的免去财务总监的职务, 责令下岗, 两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⑵会计基础工作。由财务部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奖罚。
⑶项目财务总监实行交流或轮换制度。在交流、 解聘、 调离时, 必须先审计, 后离岗, 不留悬案。委派单位审计部门每年负责对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审计监督, 检查项目财务总监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若发生超权办事、 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等损害国家、 企业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 及时撤换,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四条 上缴款指标的奖罚。按照项目经理上交款奖罚基数的20%进行奖罚。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部负责, 项目财务总监要服从项目上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内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内部劳务管理机制, 规范项目( 工程队) 用人行为, 严肃内部职工调配纪律,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劳务是指符合进入内部劳务中心( 以下简称劳务中心) 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制定内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完善企业内部待岗制度, 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公司劳人部设劳务中心, 编制2人, 负责公司内部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集团公司、 公司制定的劳动力管理制度、 发展规划和用工计划;
2、 检查公司各项目部( 工程队) 职工上岗情况, 检查内部职工交叉上岗人员;
3、 提供劳务供求双方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咨询, 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 负责制定内部劳务管理有关政策, 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鉴定;
5、 负责对进入劳务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 办理劳务输入( 出) 手续;
6、 负责向公司财务部提供整建制单位息工生活费负担总额;
第三章 进入劳务中心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能够进入劳务中心:
1、 整建制整体息工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队在册人员。
2、 经公司批准符合进入劳务中心的其它人员。
第四章 进入劳务中心程序
第六条 整建制息工单位, 必须持单位息工报告, 经所在项目部审查, 报项管部证明, 呈公司领导审批后进入劳务中心。
第七条 单位息工报告须附息工人员名单、 岗位证书操作证复印件。
第五章 进入劳务中心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 整建制息工人员待遇按公司行政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执行。
1、 整建制息工的工程队, 前3个月生活费由项目部负担。后续生活费由公司负担, 其中队长、 书记按本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的50%发放, 队副职、 总工、 工会主席和一名财务主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发放, 其它人员享受息工生活费。单位整体息工期间, 企业部分的养老金、 失业金在下期工程中, 以货币资金向公司社保中心上交。
单位整体息工在1年以内, 公司安排上新项目的, 由所在项目部按劳务中心核准的总额代发上场前生活费, 年底转公司列销并抵相应上交款指标。息工1年后未安排上新项目的, 由劳务中心核准总额, 公司拨款, 队里发放。
2、 已与公司签订长期离岗协议的人员, 公司发给息工生活费。
第九条 进入劳务中心的其它人员, 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低于公司生活费标准的, 按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职工上岗
第十条 新上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 除公司规定的项目部编制人员外, 必须安排70—90名内部职工上岗; 投资在1亿至1.5亿元的项目, 必须安排90—120名内部职工上岗; 投资在1.5亿2亿至元的项目, 必须安排120—150名内部职工上岗; 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必须安排150名以上内部职工上岗。
第十一条 所有新上项目由公司安排建制队上场, 项目( 队) 领导应根据上场项目需要, 陆续通知职工上场。到施工全面展开时, 通知本队所有职工上场, 并作相应安排, 上场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不得息工。项目部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借口拒绝职工上场。
第十二条 公司属项目部领导班子由公司研究确定, 五部一室负责人由项目部研究确定人选后报公司审批, 一般业务人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名, 项目部研究后报公司审批。业务人员不足或业务能力达不到业主要求时, 上报公司予以调配。非管理人员无论干部、 工人均参加单项工程施工, 在完成单项工程的计提工费中获取工资。
第十三条 由于上场人员专业不对口或技能偏低, 项目部安排不了工作岗位, 项目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地安排转岗培训或技能培训, 培训后先使用3个月, 培训工资由项目部( 队) 根据公司对项目评估已经考虑的因素自行确定。培训合格的留用, 不合格者不能签订息工协议发生活费。
第十四条 为鼓励职工提高劳动技能, 对参加新上项目专业工班施工的职工, 实行工资补贴制度, 项管部在项目评估时予以考虑( 包括工班长岗位津贴) 。从专业工班开始施工的第1个月算起, 工资补贴时间为3个月。工班承包前, 项目部( 队) 根据需要安排的零星杂工, 不享受工资补贴。专业工班承包施工的前3个月工资补贴由队按以下标准核发:
第1个月, 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另加工班当月完成产值提取工费;
第2个月, 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另加工班当月完成产值提取工费;
第3个月, 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另加工班当月完成产值提取工费;
第十五条 建制队根据担负的施工任务, 采取统一调配或自愿组合的方式, 组建若干个单项工程专业施工工班。对拌合、 衬砌、 防护圬工、 墩柱、 预制、 加工等项目, 采取班组承包或让职工带民工承包施工( 但内部职工应占一半以上) 。工班人数20人为宜, 民主选举产生的工班长, 由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过后任用。
该工班内部职工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要求改选工班长时, 队领导应组织工班进行改选, 以符合大多数人员的意愿, 保证工序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上场建制队按公司项管部提供的单项工程指导价与工班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施工实际, 指导价可进行微调, 但总承包费用不能超过公司评估时的成本价。工班长对承包的单项工程工期、 质量负总责。
第十七条 专业工班在正式施工前, 项目部( 队) 可根据施工需要核拨一定的启动资金。施工所需的工具机械, 班组能够集资购买, 机械费节余纳入工资分配。需单位购买时, 其费用和机械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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