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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简答材料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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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简答材料题汇总 资料仅供参考 (一)简述逮捕的条件?(5分 )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分) (2)可能判出徒刑以上刑罚, (1.5分) (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1.5分) (二) 在哪些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5分) 答: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可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5分);(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可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5分)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分) 答:有不法侵害发生(1分);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1分);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1分);必须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分)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作出怎样的规定?(5分) 答:(二)(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可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1.5分)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1.5分)(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分)(4)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1分) (一)简述立案的条件?(5分) 答: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5分)(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5分) 二)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应当对哪些物品收缴?(5分)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收缴:(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1分)(2)赌具、赌资;(1分)(3)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1分)(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1分)(5)倒卖的有价票证;(6)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有何区别?(5分)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要件不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抢夺罪的主体。(3分) (2)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人身权利;而抢夺罪是简单客体,只侵犯财产所有权。(3.5分) (3)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当场劫取财物;而抢夺罪只是公然夺取财物,并不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3.5分)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主要有哪些?(5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它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几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事实 (一)简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5分) 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1分);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1分);(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1分);(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1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0.5分);(6)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0.5分)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5分) 答: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她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她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微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能够调解处理(2分):(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1分);(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它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1分) (一)中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5分) 答: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5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依据《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应符合哪些要求?(5分) 答: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经公安机关批准可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1.5分)(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1.5分)(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1分)(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1分) 一)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5分) 答:(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分);(2)证据确实、充分(2分);(3)法律手续完备(1分)。 (二)简述使用武器后的处理程序?(5分) 答:(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2)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周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一)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哪几种?(5分) 答: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5分) 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5分) (二)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5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1.3分);(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1.3分);(3)七十周岁以上的(1.2分);(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1.2分)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要回答公安机关在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时,遇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伤情鉴定?(5分) 答案要点: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1.25分)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1.25分)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1.25分) (4)其它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1.25分) 2、简要回答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代为执行的刑罚种类。(5分) 答案要点:(1)管制(1分)、拘役(1分)、剥夺政治权利(1分)、对外国人驱逐出境(1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2)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1分) (一)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于 如期完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请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应的立法权限。。(5分)? (一)答案要点:?1.宪法。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2分)? 2.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2分)?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二)请简要回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二)答案要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核心内容为依法治国。(2分)? 依法治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分)?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1分)? 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请对纪某的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10分) 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答案:(一)(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价值约7000余元的各类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4分) (2)14周岁生日那天抢劫她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已满是14周岁。纪某过完生日的第二天,才满14周岁。(3分) (3)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纪某交通肇事,造成2死1伤的行为,还是不构成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纪某交通肇事的时候,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 问:对甲、乙、丙三名民警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10分) (二) 某公安处处长办公会讨论以下三位人员的处理意见:甲某,男,26岁,招聘录用审查对象,经审查,其两年前被某县土地管理局开除公职。乙某,男,35岁,派出所民警,因肝癌住院治疗长达2年,现仍在医院治疗,其所在单位提出予以辞退。丙某,男,30岁,机关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 答:(1)对甲某不应录用为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某甲两年前被某县土地管理局开除公职,其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故不应将其录用。(3.5分)(2)对乙某不能辞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辞退,某乙因肝癌住院治疗长达两年,现仍在医院治疗,不得将其辞退。(3.5分)(3)对丙某应予开除处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予以开除。(3分) (一)问:根据下述对话和剧情,指出其中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0分) 《法网恢恢》是一部反映公安干警捍卫法律、揭露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电影。剧本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组对话: 人物:侦查员:赵某、王某,犯罪嫌疑人:胡某 地点:公安局预审室。 赵:被告人胡某,你知道今天为什么找你吗? 胡:不知道。 赵:你要老实交代罪行,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胡: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赵: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能够自己为自己辩护。 胡:我不明白,我既讲了真实姓名,又有固定住址,你们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对我收容审查。 赵:你有多次流窜盗窃的重大犯罪嫌疑,根据规定,对你进行收容审查。 胡:(不语) 赵: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若老实交代罪行,我们能够放你出去,你若抵抗,将受到从重处罚。何去何从,你自己选择。 答:(1)赵某称胡某为被告人不妥,在侦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 (2)、赵某:“你要老实交代罪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始讯问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她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她提出问题。” (2分)(3)、赵某拒绝胡某请律师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已经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2分) (4)、赵某关于收容审查是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在允许使用收容审查的做法。(2分) (5)、赵某关于如果胡某承认犯罪,就能够放她出去的说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严禁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2分) (二)问:陈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10分) 某派出所民警无意中向其好友李某泄漏了当天晚上该区开展外来人口大清查的时间、地点,造成了一定后果;该所所长陈某决定对张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答:(1)陈所长的决定不正确。(5分)(2)派出所所长无权决定对违纪民警停止执行职务,该决定必须由其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一)甲对交警乙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10分) 甲违章驾驶,遭到交警拦截时高速连闯两个拦截关卡,在第三关卡,警察把通道全部堵死。行为人还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一个交警乙撞出近20米,致其当场死亡。 答:甲对交警乙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5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为了闯关却放任了将交警撞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5分) (二)问:民警金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10分) 某刑警金某下班后到刑警支队枪库存放枪支时,路上见有青年甲和乙追逐一中年人丙,追上后用力推搡,其中甲持一钢条追打中年人丙,致丙摔倒在地,,甲和乙追上前,对丙实施殴打。民警金某即掏枪击中将持钢条的甲的腿部,乙见状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金某倒地开枪将某乙击伤后,打电话给110报警台,接着自己去医院包扎。 答:(1)金某开枪击倒甲的行为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规定。甲持一钢条殴打摔倒在地的丙,危及丙的生命安全,虽属该《条例》第9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但金某在使用武器前,未按规定先行警告,应在警告无效后依法使用武器。(3.5分)(2)击伤某乙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第9条规定,乙在金某开枪制止甲后,仍捡起钢条击中金某肩部,并继续对金某击打,危及金某生命安全。因此,金某受伤倒地后开枪将某乙击伤,完全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开枪情形。(3.5分)(3)金某使用武器处理善后工作不符合该《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金某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受伤的甲、乙、丙,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告,还应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公安局书面报告。(3分) (一) 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10分) 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 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而且刑法 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诉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答:﹝1﹞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都不正确。(4分) ﹝2﹞公安机关的错误: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做出立案的决定。但公安机关错误的做出了不立案的决定。(3分) 法院的错误是:第一,当本案被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近亲属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便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县法院错误地认为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不能直接受理。 第二,此案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法定最高刑为 有期徒刑,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3分) (二)问: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10分) 5月3日,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游客朱某在上海世博园入口处排队,巡逻民警发现朱某形迹可疑,对朱某当场盘问检查,从朱某身上查获匕首一把。朱某自述:“匕首是用来防身的,原来放在包内,怕安检时被发现,因此藏在身上”.随后民警将朱某带到派出所办理了受理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手续,并将朱某带到侯问室进行继续盘问。当日调查取证后,派出所决定对朱某罚款五百元,并收缴匕首一把。 答:(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朱某进行继续盘问是错误的。朱某的行为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第9条规定:“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不得对朱某进行继续盘问。(5分)(2)对朱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朱某为了逃避安检,故意将匕首藏在身上,并出入世博园,已构成非法携带匕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拘留处罚,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派出所不能对朱某单独适用罚款处罚,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一)乙、丙、丁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10分) 两便衣警察扭获了正在盗窃的甲,出示证件后将甲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甲的朋友乙、丙、丁三人遇见,三人以为两个警察是与甲打架的公民,遂上前将两个警察打倒在地,造成轻伤,甲、乙、丙、丁四人逃走。 答:乙、丙、丁三人错将两个执行公务的警察,当做是与甲打架的公民,并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客体认识错误(5分),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5分) (二)问:崔某实施的殴打她人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崔某系某单位女勤杂工,现年45岁,平时性格内向,不善交往。 4月5日,崔因琐事与单位女工人李某发生纠纷,气愤之中,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将李某的头部砸破,鲜血直流(经医院治疗,李某头部轻微伤缝合3针,用去医疗费400元)。民警发现后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崔某接受询问后,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异常。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她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精神一直正常,此次在派出所受各种内外因素刺激而发病。 答:(1)派出所应按照殴打她人对崔某予以治安处罚。因事出有因,情节较轻,能够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对崔某罚款五百元。(1.5分)(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1.5分)(3)本案中,经医学鉴定和调查证明,崔某是在殴打她人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各种内外因素刺激,突发精神分裂症,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精神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崔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的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 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 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答案:(每个要点1分)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该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她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2分)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1—4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才报捕,已超期。(2分) (4)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能够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2分)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2分) (二)祝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5分)?为什么?(5分) 无业人员陈某因琐事与无业人员武某发生纠纷,当晚陈纠集谭某等10人与武某等7人在某广场发生持械殴斗,武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倒地。此时,值勤民警祝某发现后,喊道:“我是派出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见祝仅一人并未收敛,祝某为震慑罪犯,朝天鸣枪警告后,谭某持长刀砍中祝持枪的右手。祝某果断开枪击中谭某腹部,陈某等人见状四处逃窜。祝某及时拦车将武某、谭某送市医院抢救并向派出所领导报告,谭某因肾脏、胰腺被击伤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答:祝某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5分)因为:本案中,无业人员陈某纠集谭某等10人与武某等7人在某火车站广场发生持械聚众殴斗,武某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倒地。情况十分紧急.民警祝某对她们进行警告仍无效。同时,歹徒谭某持长刀砍中祝持枪的右手,袭击民警,危及祝某的生命安全的紧急情行下,民警祝某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谭某(抢救无效死亡),制止聚众械斗,祝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祝某不应负法律责任。(5分) (一)甲、乙的行为属于哪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10分) 甲、已2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后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她了,甲也表示同意。可是2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 答: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5分) 原因:甲、乙二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毒药失效人没死)。甲、乙二人有继续杀人的实际可能,但自动放弃了了重复侵害(杀人)的行为。(5分) (二)问:某派出所所长改变拟对丁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意见的行为是否错误?请说明理由。(10分) 某派出所查处丁某伪造有价票证案件,根据丁某伪造有价票证的从重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应当对丁某呈报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意见。办案民警依法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丁某拟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拘留期限,丁某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都无异议,但认为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太重,要求减轻处罚,否则将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丁某的陈述意见,为避免引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派出所所长决定将对丁某的处罚意见改为行政拘留七天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并告知丁某。丁某表示接受。 答:在办案民警依法提出的拟处罚意见准确适当,且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都无异议的情况下,某派出所所长仅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要求减轻处罚并以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挟,就改变处罚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5分)因为:(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丁某对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并申辩,且其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在决定处罚前应当听取并接受。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都无异议,某派出所所长不应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就将原拟处罚的行政拘留十五天减轻为行政拘留七天。(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规定,丁某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才能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某派出所长因怕丁某要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尚未审核、审批前改变原本正确的处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问:在本案中,西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能收集到了哪几种证据?(5分)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李成会涉嫌故意杀人罪?(5分) 1月1日,在群山环抱的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下营村,一辆警车把32岁的李成会带走了。在西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李成会供述了她在 12月27日毒死女儿的经过。并交代了事情的经过:1996年,下营村的李成会嫁给了同村的张秀华为妻。她们的家庭情况相似,李成会的母亲是个哑巴,父亲在一次盖房子时被砸成伤残,而张秀华的父母也都是痴呆人。两年后,她们的大女儿张娜出生了。 ,她们又生下了小女儿张娟。张娟是先天性脑瘫,浑身软绵绵的,不会走路和说话。几年来,为给张娟治病,李成会欠下了两万多元的外债,但她一直没有放弃对女儿的治疗。 12月27日上午,李成会给张娟喂止咳糖浆时,公公指桑骂槐地说她不会生男孩。她感到非常委屈。李成会想,家9口人中有6人不是残疾就是痴呆,女儿的病也治不好,家中外债累累,生活看不到希望,遂产生了和女儿一起死的念头。于是,她把家中以前买的“3911”农药灌入张娟口中,看到女儿不停地呕吐,李成会就想,女儿把农药吐出后死不了,若自己死了,公公一家会嫌弃这个孩子,没人能照顾她。想到这儿,李成会放弃了自杀的想法,没想到下午张娟却死了。 12月27日下午,在湖北十堰打工的张秀华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小女儿患脑充血死了。第二天,张秀华急匆匆回到老家。两天后,妻子告诉她,自己给女儿喂止咳糖浆时,误把农药灌入女儿口中,“反正女儿也死了,你想告就告吧”。然而,张秀华选择了沉默,知道真相的村民也是如此。 事发当天下午,几个村民在黄守军家玩,李成会抱着女儿张娟去串门。当时,大家看张娟呕吐得厉害,就劝她到村诊所看看,她就抱着女儿走了。途中,她第一次给女儿买了一包口香糖。有村民告诉村主任李明军,在李成会家闻到有农药味,李明军赶到后也闻到了农药味。这时,在村诊所里就诊的张娟口吐白沫、生命垂危,李明军急忙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张娟已经死亡。李明军等人在李成会家桌子上发现了外观差不多的2个瓶子,经过标签看到,一瓶是止咳糖浆,一瓶是"3911" 农药。李明军问李成会是不是给女儿喂毒药了,她矢口否认。后来,李成会的亲属来了,说要私下解决。当天晚上,张娟被埋在了附近的山坡上。当地村民只是议论,出于同情没有人去告发。邻村的一个群众听说此事后,向西坪镇派出所报了案。 1月1日上午,西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开始调查取证。1月2日,经法医鉴定,张娟系中毒身亡。1月18日,李成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答:在本案中西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能够收集的以下几种证据:①犯罪嫌疑人李成会的供述,②证人李明军的证言,③证人张秀华的证言,④物证——李成会家桌上的一瓶“3911”农药,⑤法医鉴定结论。(5分)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李成会涉嫌故意杀人罪。(5分) (二)问:民警吴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10分) 某日晚上,某派处所民警在对某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旅店内藏匿多张印有淫秽图片的DVD光盘,便将店主赵某连同光盘带到民警值班室。民警吴某用电脑查看了这两张光盘,发现均有淫秽内容,就向赵某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对赵某说:“你听到了吗?传播淫秽物品是要拘留的,但你的行为较轻,只要交纳二百元罚款就能够了”。赵某申辩道:“这光盘是我在地摊上买来的,准备带回家自己看看”。民警吴某不予理会。赵某因有要事办理,无奈之下,接受了民警吴某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缴纳了二百元罚款后离开。民警吴某随即把收缴的光盘砸碎扔到废物箱里。 答:(1)没有违法事实,定性错误。公安部《关于携带、隐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批复》规定,店主赵某携带少量淫秽DVD行为,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只是为了自己观看,民警吴某不能认定旅客赵某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违法行为。(1.3分)(2)办案马虎,程序错误。对发现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先受案,再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同时要对涉嫌的淫秽光盘进行扣押和送检;对查获的淫秽物品的鉴定不能由查获人自行鉴定,应当封存后交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办案及制作《询问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1.3分)。(3)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错误。经过调查取证,赵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民警吴某应当收缴淫秽光盘,对赵某进行法制教育后放行,不能对其作出当场处罚的决定。(1.2分) (4)擅自处理收缴物品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民警吴某收缴淫秽光盘,应当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并上交治安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1、赵某因自行车被盗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系居住在本地的某事业单位职工钱某所为,被盗自行车同时被追回扣押。办案民警孙某把自行车作为上下班的工具,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孙某声称该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在案件未办结之前不能退回。经派出所批准,对钱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孙某在当场收缴罚款后,向钱某出具了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请指出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理存在的4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要点:(1)派出所无权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1分)。公安派出所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2分) (2)民警孙某不能挪用扣押的财物(1分)。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她用。挪用扣押财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1分) (3)扣押后未及时返还赵某错误(1分)。扣押的财物经核实属于她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2分). (4)民警孙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1分)。钱某是居住在本地的某单位职工,不属于“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形。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1分)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扣押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3款、第91条、第104条、第116条。 2、 3月1日,某公司清洁工梁某见财务室的保险柜没有锁,周围也没有其它人,于是从柜子内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盖好印章。次日,梁某填好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用于日常消费。 4月1日深夜,梁某再次潜入公司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刚把保险柜撬开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欲抓住梁某,梁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倒在地并逃脱。 梁某回到家里后碰到房东刘某和刘智障的儿子,刘某问梁某慌慌张张干什么,梁某就把盗窃和打伤保安的经过告诉了刘某和刘的儿子。后梁某被抓获,公安机关要求刘某证实有关情况,刘某表示作不作证是自己的权利,现在自己不想作证。公安机关没办法只好询问刘的儿子,并制作了笔录。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0分): 一、梁某3月1日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二、梁某4月1日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三、刘某关于作证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刘某的儿子能否作为证人?为什么? 答案要点:一、梁某3月1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空白支票并兑现1万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分)。 二、梁某4月1日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分)。梁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2分)。 三、不正确(1分)。根据中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1分)。 四、不能作为证人(1分)。刘某的儿子属于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示的人,不能做证人(1分)。 考点:刑法--盗窃罪、抢劫罪 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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