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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纠纷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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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纠纷法律意见书 致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贵部处理**劳动争议事宜,法务部经过再次收集材料以及与**本人当面协调沟通后,经过对材料和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依据国家和XX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文件材料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XX市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大开劳人仲调字〔2010〕第299号); 7、大连金州XX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第1164号); 8、大连金州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9、2004年6月7日大连**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0、2004年6月**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 11、2008年11月6日大连**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12、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有限公司关于**的《职工调动审批表》(注:有双方公司盖章,具体日期未填写); 13、**参加工作前后履历表; 14、**向我部出示的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15、我部对**安抚沟通后,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并表示希望按照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解决以及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未提; 16、关于**劳动争议事实口头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7、国家和XX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关于**劳动争议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材料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我部和**谈话沟通,特确认关于该劳动争议的下述基本事实: (一)**,男,身份证号***。档案资料显示其于1980年8月起在我司工作,期间工作多次内部调动。2004年6月7日与大连****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材料显示2004年3月调入大连**有限公司任职经营副总经理,**手里有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我司档案未保存);2007年3月调入大连**电脑机床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员;2008年11月6日又与大连**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没有档案记载。。 (二)2010年11月10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大开劳人仲调字〔2010〕第297号)。该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我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24000元。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5年7月8日,大连金州XX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我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2010年10月后继续为**缴纳“五险一金”至2012年7月,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四)《仲裁裁决书》同时依据《XX市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第五项:“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该裁决书裁决我司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6028.00元。裁决书中同时载明“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2016年1月14日,大连金州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三、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提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根据《仲裁调解书》中我司与**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中认定我司与**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以及我司已经为**补缴了2008年1月至2012年8月间的“五险一金”的事实,且存在一份**与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书面劳动合同,从以上生效的法律裁决和事实表明我司与**劳动关系连续存续。虽然我司存有《解除劳动合同书》等材料,但已不能从法律效力上否定我司与**的劳动关系。但**从2008年至今,长期未接受我司管理,没有在岗未为我司提供劳动,未为企业创造过任何效益,因此**可以认定为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 (二)根据现行关于退休法定年龄的规定以及**身份信息显示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我司不能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会面临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司可以通过与**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已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导致我司可能受到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五)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我司在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6028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迟延履行支付可能产生债务利息等法律风险。 根据《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等相关文件及相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本部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积极争取与**本人友好协商处理该劳动争议,不建议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该劳动争议,且**诉诸法律程序,我司要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三)要主动和大连金州XX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联系,及时处理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避免损失扩大。 (四)及时向大连金州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中提到的相关资料,或派人向该局进行说明和解释,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五)通过与**当面沟通,其提出按照法律、法规合理解决劳动争议及经济补偿问题,根据谈判需要,在人力资源部同事的配合下粗略计算**待岗状态与重新上岗状态补偿与工资情况(具体见附件),仅供参考。 四、声明 本法律分析意见仅供实际解决该事务时作为参考,不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最终意见。 法务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诉讼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单位: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法务部对案件现有材料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如下,请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程序问题 1、管辖权问题 (1)本案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符合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法院无管辖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本案中,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要点 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合法,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必须明确、具体、唯一,否则属无效约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诉讼时效问题 (1)本案中,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本案中,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要点: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其他程序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的实体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本案中,___________合同无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本案中,____________合同可撤销或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要点:具体审查合同的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违约行为问题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第____条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要点 找出对方具体的违约行为,并辅以证据佐证,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其他实体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要点 提出倾向性意见案件可否起诉。能否胜诉。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兼顾,难点需重点论述。 除起诉之外是否还有更好地解决方式(诸如案外调解)。以及更好解决方式的优越之处。 四、小结 综上所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对诉争焦点进行总结,得出结论。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供参考,请将是否采纳的意见告知法务部。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务部 年月日 第三篇:欠款纠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受李××先生之委托,就中国××工业总公司因欠款纠纷申请执行北京金××信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作出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陈述。并且,我们在此假定委托人所提供文件的有关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均有原件。 一、关于本案的有关当事人 1.北京jd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jd公司) 2.中国××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zd公司)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1年,zd公司与北京jd公司双方因履行打印机买卖合同引起纠纷,zd公司以北京jd公司拖欠其货款将北京jd公司诉至法院。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判决北京jd公司偿还其欠款。此后,zd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委托人欲了解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北京jd公司所欠债务,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另根据委托人委托,现查明: 1999年3月8日北京jd公司向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出资和股东基本情况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出资各方为:宋××,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40%;马×,出资额60万元,占10%;李××,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50%;公司执行董事宋××,经理宋××,监事为李××。 2000年该公司将注册资金变更为100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宋××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24%;马×,出资额60万元,占6%;李××,出资额700万元人民币,占70%。 2001年6月12日,该公司将注册资金变更为1200万元人民币。变更后宋××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20%;马×出资额60万元,占5%;李××,出资额900万元人民币,占75%。 2001年8月7日,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宋××变更为何××;同时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马×将公司股本60万元转让给何××,李××将公司股本900万元分别转让给何××240万元、宋××660万元。同日,上述各方签署了转股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宋××、何××各占注册资本的75%和25%。 2002年8月1日,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因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1年度年检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为北京jd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所欠zd公司的债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其二为北京jd公司因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承担何种责任。 (一)北京jd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所欠zd公司的债务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条十分明确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多可少,有股东自己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章程来决定。股东的财产交给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在股东的出资以外再追究股东的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公司的股东负的是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所拥有的或者控制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只能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责任,而不能在此之外在追究责任。当然,上述结论的前提是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或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了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存在。本案中,从目前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来看,该公司原始股东宋××、马×、李××足额缴纳了出资,并没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其已经按照协议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其在将财产交给北京jd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北京jd公司的财产。后北京jd公司的股东经过变更,至2001年8月7日时该公司的合法股东仅限于何××和宋××。因此,对公司的责任,上述何××和宋××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在其出资以外再追究任何责任,更不能追究已经不是股东的李××、马×的责任。也就是说北京jd公司所欠债务,只应由该公司用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责任。因此,执行法院如果因北京jd公司所欠zd公司债务而要求执行已经不是股东的李××、马×或者执行何××和宋××二股东的财产,则系其错误混淆了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的概念。 (二)北京jd公司的现有股东宋××和何××应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北京jd公司承担清算责任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函》(法经[2000]24号)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处理意见》第31条规定了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为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原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破产。该《意见》第35条规定:“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1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损坏、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根据企业法人制度理论,企业法人一经合法产生,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对于民事活动就应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与其投资者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故在企业法人解散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解散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决解散企业法人债务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至于 解散企业法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应慎之慎,即只有在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追及第三人对解散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第三人主要是指具有股东性质的、对解散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企业开办者、投资者,以及其他对解散企业债务承诺偿还或担保的民事主体。由于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性质上是企业股东,在企业法人解散未依法进行清算时,有义务对其开办的企业进行清算,故解散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解散时负有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即对解散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程序上的责任,而不是实体民事责任。只有在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够追及到股东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北京jd公司于2002年8月1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已超过1年,按照规定该公司的股东应主动对公司进行清算。在公司股东不主动清算时,zd公司有权在公司股东不履行该义务时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当然,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在zd公司没有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主动要求公司的股东进行清算的。在此需向委托人指出的是,股东对于北京jd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1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损坏、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遭受实际损失的,股东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种赔偿责任是限定在股东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的。而且,该种责任与北京jd公司所欠zd公司货款的偿还责任是截然不同的。 综上,我们认为,在北京jd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理论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该公司的股东对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之债务仅基于其民事侵权行为(如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或投资不足、抽逃出资事由而对解散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北京jd公司股东没有上述情况,则其责任只有一个即清算责任。 四、小结 北京jd公司的现有股东对于该公司所欠zd公司的债务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执行法院无权因北京jd公司所欠zd公司债务而要求执行已经不是股东的李××、马×或者执行何××和宋××二股东的财产;在北京jd公司现有股东不主动清算时,只有在zd公司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或提起清算之诉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要求股东清算或指定清算。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零四年××月××日 第四篇: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致:XX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XX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6月16日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2月29日签订); 3、《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签发); 4、《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1号); 5、《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 6、《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发); 7、《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签发); 8、《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签发); 9、《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签发); 10、《关于对XX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车装公司于2008年4月7日签发); 11、《关于对XX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24日的答复意见》(车装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发); 12、《关于出租方XX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侵权行为给承租方XX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其XX市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请求》(车装公司于2010年4月5日签发)。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与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贵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在贵公司与车装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中的第二条均约定了“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搬出”的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约定,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关于该条中“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这一用语,本所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 1、出租方主观上要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2、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出租的房屋用途不得不改变。如果按照第1种理解,则出租方有权随时根据自己需要改变房屋用途,即可以将用于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或用于其它用途。此时,只 需履行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的义务,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即告解除,承租方应按约定于3个月内无条件搬出。贵公司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按照第2种理解,则贵公司需要提供发生出租房屋必须改变用途的客观情况的证据,例如贵公司在2008年1月7日所发出的通知中所称的XX市环保局、朝阳供电局、南湖派出所消防治安科认定出租房屋不具备继续使用条件的书面材料。如无相关证据证明出租房屋确实不适合继续使用或其他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据,则不具备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解除条件,贵公司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如这样,贵公司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认为,对于该约定,应按第1种方式理解更为恰当。理由如下: 1、从该约定的文字表述来看,约定的是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而不是出租的房屋整体用途发生改变。 2、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房屋用途不得不改变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系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需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更不可能做到提前三个月预知并通知对方。 因此,可见该约定就是为了在出租方认为需要改变用途时,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所设定的条款。 三、关于本纠纷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贵公司以改变用途为由提前3个月通知车装公司并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车装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车装公司以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贵公司主张赔偿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贵公司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 责任,还可以向车装公司主张因车装公司延期搬迁给贵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可根据车装公司延迟搬迁的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房租标准计算。 但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建议贵公司应提前搜集确需改变出租房屋整体用途的相关证据,以免在诉讼中因审判人员对事实的主观判断与本法律意见的分析不一致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 四、特别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的初步分析,不是本所对贵公司所作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在处理本纠纷时予以参考。贵公司对本法律意见有独立判断之权利,对于贵公司参考本法律意见作出的决策,本所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第三方出示,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意见书 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贵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委托事项的陈述,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针对贵司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问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除非贵司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贵司的规章制度等行为,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贵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及生育津贴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贵司如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贵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贵司需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导致产期妇女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需要贵司给予相关赔偿,该问题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看法,本律师建议对于该赔偿问题由贵司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三、与一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1、劳动者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贵司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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