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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行政听取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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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保局行政听取意见 第一条为保护与行政许可事项有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材料予以公告。 第五条利害关系人从其他途径获取有关信息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其重大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提出。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机构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申述和辩解。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八条组织陈述、申辩活动,应在三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主要包括:事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九条组织当事人陈述、申辩活动,由业务承办处室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陈述、申辩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活动一般应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对于情况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参照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意见,确保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客观、公正。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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