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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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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发电厂、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 SDJ 26-89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成都勘测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发电厂、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 设计规程》SDJ26—89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第8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 我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 成都勘测设计院编 制了《发电厂、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SDJ26—89。经组织审查, 现 批准颁发,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 请随时函告我部电力规 划设计总院、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及负责编制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成都勘 测设计院。 1989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发电厂、 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以下简称电缆设计), 必须 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应力求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10~600MW发电厂、 电压为35~500kV变电所新建或扩建工程的电缆设计(包括各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对其它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及改建的工程, 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1.0.3条 电缆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能源部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第二章 电 缆 选 择 第一节 型 式     第2.1.1条 缆芯材质的选择原则:     一、 控制电缆应采用铜芯。     二、 35kV以上高压电缆, 励磁回路、 移动式设备回路、 高温或爆炸场因此及厂用电源回路的电力电缆, 应采用铜芯。其它情况除按技术经济分析确认宜选铜芯者外, 都可采用铝芯。     第2.1.2条 电力电缆绝缘水平等级的选择原则:     一、 缆芯相间额定工频电压, 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二、 缆芯与绝缘屏蔽层(或金属护套)之间的额定电压, 应满足所在电力系统中 性点接地方式及其运行要求的水平。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 当切除单相接地故障时间不超过1min时, 可取100%相电压; 切除单相接地故障时间在1min至 2h以内时, 宜取133%相电压。     三、 缆芯与绝缘屏蔽层(或金属护套)之间的冲击耐压, 应满足系统绝缘配合要 求的雷电冲击绝缘水平。必要时, 宜进行验算。     第2.1.3条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 不得低于500V额定电压级; 当选用全塑绝缘电缆, 且可能受外部过电压影响, 要求较高绝缘水平时(如在500kV配电装置内 敷设等), 宜选用1000V额定电压级。     第2.1.4条 自容式充油电缆敷设的最高与最低点间的允许高差, 应根据依赖 于电缆结构的长期容许最大油压来确定。     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最高与最低点间的允许高差, 不应超过表2.1.4所 列数值。 表2.1.4 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最大允许高差       注: 对35kV电缆, 采取防止油干枯的有效措施时(如使用能补注油的充油式 终端等), 最大允许高差可达10m。     当使用场所的高差超过表2.1.4的规定值时, 可选择适合高落差的其它型式电 缆(如不滴流浸渍纸绝缘或塑料绝缘、 橡胶绝缘等), 必要时也可采用设置塞止式接头方式。     第2.1.5条 用电设备需经常移动的供电回路, 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2.1.6条 在高温场所(如锅炉本体等)未具备有效隔热措施时、 日光照射场所 (如户外主变压器器身、 烟囱以及户外架空敷设等)没有遮阳措施时, 不宜采用普通型塑料电缆。     在可能被油泡浸的场所, 不宜采用橡胶护套电缆。     第2.1.7条 塑料电缆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 6kV及以上电压回路, 不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型, 可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型。     二、 重要回路(如电源、 厂用干线)或35kV以上电压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在可能有水浸泡时, 宜选择内、 外半导电层与绝缘层同时挤出的电缆结构或具有 防水层(如铅包、 铝包或塑料金属粘结层等)型式。     三、 使用于水下时, 应具有防水层构造(如铅包、 铝包或塑料金属粘结层等)。     四、 水平明敷电缆支承架的间距大于400mm, 且未能在每隔3m以内距离固定时, 应具有铠装。     五、 直埋敷设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软土层、 流砂地层、 八度及以上地 震基本烈度区等, 以下同), 或垂直明敷高差过大时(如50m以上), 宜具有钢丝铠 装。     六、 除本条第三~五项外的情况, 可采用无铠装的全塑型式。     第2.1.8条 油浸纸绝缘电缆护层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 明敷时, 不得采用裸铅包, 应具有金属铠装; 在易受腐蚀环境(如潮湿或 空气中含盐雾、 二氧化硫等气体成分较多时, 以下同), 还应有塑料外护层。     明敷时, 特别户内明敷时, 不得选用纤维外被层。     敷设在梯形桥架(以下简称桥架)上时, 不宜采用无塑料外护层的钢铠护套。     二、 水下敷设或直埋敷设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时, 应有钢丝铠装; 其它情况的直埋敷设时, 除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外, 可用钢带铠装。直埋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如盐碱性等)的土壤中时, 应有塑料外护层; 其它情况, 也可用纤 维外被层。     三、 穿混凝土管、 石棉水泥管敷设时, 宜有塑料外护层。     第2.1.9条 敷设在易受震动场所并缺乏抗震措施时, 不宜采用铅包电缆。     第2.1.10条 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力电缆, 不得用钢带铠装, 应采用经隔磁 处理的钢丝铠装。     第2.1.11条 110kV及以上电压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 不应低于表2.1.11所 列数值。 表2.1.11 110kV及以上电压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       第2.1.12条 用于35kV及以下电压交流系统的电力电缆芯数的选择原则:     一、 下列情况可采用单芯型:     1.同一回路多根电缆的终端头, 配置于柜(盘)内较拥挤时;     2.在较长线路能免除设置中间接头盒时;     3.制造的最大截面三芯电缆, 不能满足回路要求的载流能力时。     二、 三相四线制系统应采用四芯型, 不得用三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组合成同一 回路的方式。     分支单相回路, 可用两芯型。     三、 除本条一、 二项外的情况, 应采用三芯型。     第2.1.13条 在需要抑制干扰强度的场所或回路(如位于220kV及以上电压配 电装置内、 紧靠大电流回路并行敷设且控制回路传输低电平信号时等), 控制电缆 应具有金属屏蔽层, 或从备用芯中择1芯接地, 必要时也可选择线芯对绞型控制 电缆。     第2.1.14条 分相控制、 双重化保护的同一低电平信号回路, 或低电平信号与 脉冲幅值高的回路(如变换器、 跳合闸回路等), 在同一通道中时, 不得合用同一根 多芯控制电缆。     第2.1.15条 与SF6全封闭电器直接相连的充油电缆, 必须满足最低工作油压 大于SF6全封闭电器的最高气压。 第二节 截 面     第2.2.1条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原则:     一、 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最高工作温度, 不应超过附录一所列允许值。     二、 短路计算用最高温度, 不应超过附录一所列允许值。     三、 应满足电气回路电压降不超过允许值。     四、 铝芯电缆最小截面不宜小于4mm2。     五、 大电流回路(如主电源、 厂用工作电源)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 在满足本 条第一~三项要求前提下, 宜选择经济截面, 可按”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确定。     第2.2.2条 在运用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表时, 按敷设条件一般应考虑下列影响因素予以校正, 来计算实际允许载流量。     一、 环境温度差异;     二、 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数差异;     三、 多根电缆并行敷设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四、 电缆敷设于封闭槽盒中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五、 户外无遮阳架空敷设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可取日照量为0.1W/cm2;     六、 35kV以上高压单芯电缆, 金属护层交叉互联接地方式的三个区段长度不 均等时, 影响载流量降低。     第2.2.3条 电缆路径中散热条件不同时, 确定允许载流量的原则:     一、 对运行一段时期后能改变散热条件的短区段(如采取软性耐火材料构筑的 阻火墙或阻火段, 使用一定时间后在更新时将挪动位置), 可不考虑。     二、 除本条第一项外, 对重要回路的电缆, 宜按其中散热条件最坏区段计; 其它回路, 可按大于10m区段的最坏散热条件计。     第2.2.4条 确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时, 一般情况下可由附录二按使用基本 条件选取对应的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值, 并依附录三查出需计入项的校正系数 值, 进行连乘算出。在附录二、 三中未包含时, 可按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或经由 科学试验确定。     第2.2.5条 确定电缆载流量用的环境温度, 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并计入 实际敷设条件的温升影响。气象温度应取多年平均值。一般情况下, 宜符合表 2.2.5所列规定。 表2.2.5 确定电缆载流量用的环境温度       ①、 ③指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②当通道设置防火门且正常为关门运行, 或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5℃的电缆数 量较多时, 需计入发热引起的较大温升影响。     第2.2.6条 中频(400~500Hz)励磁回路选择非同轴电缆截面时, 应考虑交流 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较工频时引起电阻增大对载流量的影响。     当回路工作电流较大时, 宜避免选用大截面(如35mm2以上)电缆。     第2.2.7条 电缆在短路电流作用的”热-机械”效应影响下, 应能保持使用特性不变。     可按附录四计算允许的最小缆芯截面。     第2.2.8条 按短路条件选择电缆截面的规定:     一、 短路电流最大值:     1.一般情况, 可按三相短路计。     2.宜按工程设计规划容量计, 并考虑所在系统的发展远景规划(可依工程建成 后5~ 计)。     3.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计, 不应考虑仅在切换过程中可能短 暂运行的接线方式。     二、 短路点:     1.对于未超过制造长度的单根电缆回路, 应取短路发生在电缆末端; 但对长度为200m以内的高压厂用电缆, 可取短路发生在电缆回路首端。     2.当电缆线路较长且有中间接头时(如火电厂厂房至岸边水泵房回路等), 应取 短路发生在每一电缆线段缩减截面的首端; 当电缆线段的截面相同时, 可取短路发生在第二段电缆的首端, 即第一个中间接头处。     3.无中间接头的并联同一回路电缆, 短路点宜取在并列点之后。     三、 短路切除时间:     1.3~6kV厂用电动机馈线, 应按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计。     2.本条上述第1项外的其它回路, 宜按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 分闸时间计。     第2.2.9条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的有效截面, 宜满足各种可能运行方式下(如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不同地点的两相接地短路)该屏蔽层短时温度最高不超过 150℃(聚氯乙烯外护层)或140℃(聚乙烯外护层)原则确定。 第三章 单芯电缆主要附件选择和配置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 必须不少于1处直接接 地。     距该接地处沿线金属护层上任一点的正常感应电压, 不应大于50V; 只有当 采取不能任意接触的安全措施时, 可不超过100V。     第3.1.2条 交流系统中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的选择原则:     一、 线路距离很短且年利用率很低(如备用回路等)或传输容量很小时, 可采取 两端直接接地(或称全接地), 见图3.1.2(1)所示。     二、 线路距离不很长时, 宜采取一端直接接地, 见图3.1.2(2a)或(2b)所示。   图3.1.2(1) 全接地 ED—终端头   图3.1.2(2) 一端直接接地 ED—终端头; NJ—普通接头     如电缆直接与架空线路连接, 该直接接地端宜在靠架空线路侧。     三、 线路较长时, 可设置绝缘接头, 使电缆金属护层分隔, 并对每三个分隔 区段构成的单元采取交叉互联接地, 见图3.1.2(3)所示。   图3.1.2(3) 交叉互联接地 ED—终端头; NJ—普通接头; IJ—绝缘接头     三个区段长度在布置上宜均等, 以避免电缆金属护层产生环流, 影响电缆载 流能力的降低。     第3.1.3条 35kV以上电压电缆金属护层的不直接接地端, 每相均应经过护层 绝缘保护器接地。     保护器的三相接线方式, 一般情况宜采取Y0接线。     第3.1.4条 护层绝缘保护器的选择, 应满足在使用环境条件下可靠、 耐久、 监视维护方便和利于安装,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冲击电流时的残压乘以1.4倍值, 不高于电缆护层绝 缘的冲击耐压。     二、 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工频电压作用下, 能承受5s而不损坏。     三、 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冲击电流经过时, 累积20次作用下不损坏。     第3.1.5条 35kV以上电压电缆的金属护层一端互联直接接地情况下, 当可能 出现的工频或冲击感应电压超过护层绝缘耐受强度, 或需抑制对邻近的控制或通 讯电缆的感应干扰强度时, 可沿线路并行配置回流线或均压线; 对在隧道、 沟内 敷设电缆的方式, 这时应充分考虑沿支架设置接地干线的作用。     回流线的阻抗及其两端接地电阻, 宜按与系统内最大零序电流和回流线上感 应电压相匹配计。     均压线的自然接地电阻, 宜大于均压线自身阻抗的30倍。     回流线或均压线的排列配置方式, 宜使在正常工作电流时产生的损耗最小。     第3.1.6条 电缆金属护层间及其至保护器的连接要求:     一、 连接导线应尽量短, 宜采用同轴电缆;     二、 导线截面应满足在经过可能最大电流时不烧坏;     三、 连接导线应与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一致。     第3.1.7条 保护器及其连接组件, 应布置在不能任意接触而易于观察的地 方, 如设置在箱内或必要时装设防护遮栏。     保护器的连接回路, 宜装有动作记录器。     第3.1.8条 电缆终端的选择原则:     一、 终端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 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的额定电压等 级及其绝缘水平; 户外终端外绝缘还应满足所设置环境条件(如污秽、 盐雾、 海拔 高程等)的要求。     二、 终端型式与电缆所连接电器的特点必须适应。与充油电缆相连接的SF6 全封闭电器终端, 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接口装置。     三、 与充油电缆连接的终端应能耐受最高工作油压。     国产普通型瓷套的终端, 长期允许工作油压可按0.3~0.6MPa计。对于有高 差的线路低位处的终端, 当工作油压超过0.3~0.6MPa时, 应选用高强度型瓷套 终端或双室式结构终端。     四、 户外终端的抗拉力强度, 应满足布置条件下的要求。     第3.1.9条 电缆终端安置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 支承终端的支架, 应能方便地使电缆穿入, 便于电缆终端及其连接附件 的安装;     二、 钢结构支架不宜构成闭合磁路。     第3.1.10条 电缆接头(绝缘接头、 直线接头、 塞止接头等)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 接头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 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的额定电压等 级及其绝缘水平; 绝缘接头两侧绝缘垫间的耐压值, 不得低于电缆护层绝缘水平 的两倍。     二、 接头型式应与设置的环境条件(工井或直埋)相适应, 且不致影响电缆通流 能力降低。     第3.1.11条 位于工井或隧道中的电缆接头, 与并列相邻电缆或接头之间、 与 墙壁间的距离, 应考虑接头安装作业所必须的空间尺寸要求。     第3.1.12条 对35kV以上电压电缆终端、 接头的布置, 应考虑施工和试验所 需机具、 仪器(如油车和冷冻设备、 绕包机等)的安放场地以及便于运输。     第3.1.13条 电缆终端或接头旁配置穿芯式电流互感器时, 应把电缆金属护层 接地线同时穿过。     第3.1.14条 铅包充油电缆与变压器出线直接相连的终端, 未带有减震装置时, 应对电缆尾管部位增设防震措施。     第3.1.15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 宜设有护层绝缘监察装置。     第3.1.16条 使用国产35kV以上高压电缆组成的回路, 除有关主管部门按工 程条件确认有必要外, 可不设置备用相。     第3.1.17条 对35kV以上重要回路高压电缆, 宜采取有效的温度监测方式。 第二节 充油电缆主要附件     第3.2.1条 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系统。供油系统应满足各种可能工作条件 下, 电缆任一部位的油压变化在容许范围。可能工作条件宜考虑下列四项:     一、 电缆线路最高部位在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 不小于最低允许稳态油压;     二、 电缆线路最低部位在夏季最高温度满负荷时, 不大于最高允许稳态油压;     三、 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其长度一半部位、 在夏季最高温度环境冷态突加 100%负荷时, 不大于最高允许暂态油压;     四、 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其长度一半部位、 在冬季最低温度环境满负荷(电缆 敷设于空气或水中)或60%~80%额定负荷(电缆直埋)突然切除时, 不小于最低允 许暂态油压。     第3.2.2条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最低允许工作油压, 应按满足电缆的电气性能 确定; 最高允许工作油压, 应按电缆承受机械强度能力来确定。国产充油电缆的 最低允许工作油压, 不宜低于0.05MPa; 最高允许稳态工作油压, 对铅包、 铜带 径向加强式不宜高于0.3~0.4MPa, 对铅包、 铜带径向和纵向加强式不宜高于 0.6~0.8MPa。     第3.2.3条 供油系统的配置要求:     一、 供油系统一般应按相配置。     二、 当只需在电缆一端配置供油系统, 且电缆两端高差较大时, 供油系统应 配置于地位较高的一端。     三、 电缆较长情况下, 当一端配置压力油箱无法满足暂态油压不超过允许值 时, 可在电缆两端或分段油道两端配置供油系统。     第3.2.4条 供油装置容量的选择:     一、 要求的供油量, 应计及负荷电流及环境温度变化所引起的电缆本体和附 件油量变化的总和, 且需有适当裕度。该裕度可取油量变化总和的40%。     二、 压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 应按电缆在最不利工作状态时(如夏季最高温度 时满载、 冬季最低温度时空载运行), 压力油箱装设处的油压变化来确定。     第3.2.5条 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 当每相配置一台工作压力油箱时, 应装 设备用压力油箱; 当每相配置二台及以上工作压力油箱时, 可不装设备用压力油 箱。     第3.2.6条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 应使管路较短、 部件数量紧凑, 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 按相设置多台压力油箱时, 应并联连接。     二、 压力油箱装于户外时, 应有防雨、 遮阳以及必要时的防冻措施; 安置在 可能发生位移或不均匀沉降土质地方时, 应与终端的基础整体相连。     三、 供油管不应小于电缆油道管的管径; 当油管材质为金属时, 应经一段不 低于电缆外护层绝缘强度的绝缘管, 再与电缆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     第3.2.7条 电缆线路的两端, 都应按相分设具有油压越限(过高和过低)报警功 能的油压监察装置。 第四章 电 缆 敷 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电缆敷设方式(如电缆室、 隧道、 沟、 浅槽、 架空、 夹层、 竖井、 穿管、 排管、 直埋、 水下敷设等)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 控制室、 继电保护室的下部, 应设有非敞露的夹层或电缆室。     二、 户外配电装置的主要通道, 宜采用电缆沟, 必要时可用隧道;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 也可用浅槽。     三、 垂直敷设电缆数量较多时, 宜设置竖井。     四、 在可能发生爆炸(如制氢站)、 着火(如油泵房)的场所, 不应采取架空明 敷; 在化学腐蚀液体泄漏的场所, 宜采取架空敷设。     五、 厂(所)区内除了非重要的少量电缆外, 不应采取直埋。     六、 火电厂主厂房内, 主要通道宜采用隧道或架空; 当地下水位较高或厂区 低于附近河流湖泊的水位时, 应采用架空。     由隧道引出的电缆支路, 宜采用分支隧道或穿管。     七、 容量大于600MW的火电厂水泵房的供电, 宜采用半通行隧道或隧道。     八、 水电厂应因地制宜, 并充分利用厂房内通行廊道或改造孔洞作电缆通道。     坝顶上的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面。     第4.1.2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原则:     一、 宜避免电缆受各种损害(如机械性、 热影响、 水浸泡、 化学腐蚀、 振动、 鼠蚁危害等)。     二、 应便于维修。     三、 应避开需施工的地方。     四、 宜使电缆较短或利于降低包括构筑设施在内的综合投资。     五、 宜适应提高安全性要求。     第4.1.3条 在电缆数量较多、 敷设密集的封闭通道场所(隧道、 沟、 浅槽、 夹 层、 竖井), 严禁有易燃气、 油管。在廊道、 夹层等处有裸露的电气设备时, 应有 可靠的分隔措施。     当电缆与蒸汽管路敷设于同一构筑物内时, 应有隔热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热板 等)。     第4.1.4条 火电厂厂房内以架空敷设方式为主时, 热力管道与电缆通道应统 筹安排。     明敷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面。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无隔热板时, 其相互净距不应小于表4.1.4所列数值。 表4.1.4 电缆与热管道之间的允许净距(mm)       第4.1.5条 电缆与厂区道路或铁道交叉时, 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电缆管 或隧道的长度应在道路或铁路宽度的两端各伸出2m。     管顶距公路路面、 铁轨底部都不得小于1m, 距排水沟底部不得小于0.5m。     第4.1.6条 电缆构筑设施和电缆布置, 应充分满足所使用电缆的允许弯曲半 径的要求。     国产常见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可采取表4.1.6所列数值。 表4.1.6 国产常见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注: 表中数值系电缆外径的倍数。     第4.1.7条 电缆从地下引出在地坪上2m高的一段, 应采取具有机械强度的 管或罩加以保护; 但对于只有电气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 可不加保护。     第4.1.8条 同一通道或同侧多层支架上明敷电缆的配置原则:     一、 电力与控制电缆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二、 同侧多层支架上的排列, 应按高低压电力电缆、 强电控制电缆、 弱电控 制电缆顺序, 宜分层由上而下; 但在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 电缆, 符合弯曲半径要求时, 也可由下而上配置。     三、 对全厂公用性重要回路、 火电厂双辅机系统的厂用供电电缆, 宜分开布 置在通道两侧支架上, 条件困难时也可布置在不同层次支架上。     第4.1.9条 电缆在每一格架的排列方式, 宜符合表4.1.9所列要求。 表4.1.9 每一格架电缆的排列方式       ①、 ②不超过下列最大允许填充率:           40%~50%(布置1层电缆时);           50%~70%(布置2~3层电缆时)。     第4.1.10条 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明敷时, 应加以固定的部位如下:     一、 在电缆首末端和转弯处、 接头两端。     二、 垂直敷设的每个支架处。     三、 斜坡敷设视坡度情况在高位侧适当数量的支架处。     四、 单芯电力电缆用于交流系统时, 满足本规程第6.0.11条允许跨距的电缆 与支架处, 或品字形布置的三相电缆之间。     五、 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空隙时, 在每隔约10m档距处。     六、 对水平敷设于跨距超过0.4m支架上的全塑型电缆, 在每隔2~3m档距 处。     第4.1.11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终端、 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的布置要求:     一、 终端的下部连接电缆部位, 应有伸缩节。     二、 接头的两端宜有伸缩节; 无伸缩节时, 宜对全长或相当长段的电缆采取 刚性固定或蛇形敷设。     三、 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允许弯曲半径。     第4.1.12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的固定方式, 除应参照本规程第 4.1.10 条第一~四项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在终端、 接头、 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 有不少于1~2处的刚性固 定。     二、 在垂直或斜坡敷设的高位侧, 有不少于1~3处的刚性固定; 对于高落 差电缆, 固定夹具还应把铠装丝夹住并能承受电缆自重等产生的拉力。     三、 在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 应采取挠性固定; 蛇形与直线敷设的相接部 位, 宜采取刚性固定。     第4.1.13条 蛇形敷设的波幅与节距的选择, 应使电缆轴向热应力不超过允许 值。该允许值可按金属护层允许应变、 允许约束力或按缆芯与绝缘的基本特性无 损害条件而定。     第4.1.14条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要求:     一、 由电缆外皮至地坪的埋深, 不得小于700mm; 穿越农田段的埋深, 不应 小于1000mm; 当电缆埋深未超过土壤冻结深度时, 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电缆受到 损坏。     二、 沿直埋电缆的上、 下侧, 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砂层, 并盖以混凝土 标志板, 板宽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三、 电力电缆间或与控制电缆间平行敷设的净距, 宜大于100mm; 控制电缆 间平行敷设, 可不留空隙。     四、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正上方或下侧。     五、 电缆与热力管道并行敷设的净距宜大于 mm, 交叉处的净距宜大于 500mm。     六、 电缆与工业水管、 沟并行或交叉处的净距, 宜大于500mm。     第4.1.15条 电缆保护管的选用要求:     一、 保护管应具有足够机械强度、 内壁光滑和耐久特性, 用于空气中还应具 有难燃性。     二、 钢铁制的保护管, 不得供作交流系统中单芯电力电缆单根回路用。     三、 每管宜只穿1根电缆, 管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倍。     四、 每管最多不应超过3个弯头, 直角弯不应多于2个。     五、 明敷管的固定支持间距, 不宜超过1500~3000mm; 并列管的净空隙距 离, 不宜小于20mm。     第4.1.16条 利用金属桥架作接地回路导体时, 桥架的各段应有符合接地截面 要求的可靠电气连接。     采用非导电性防腐层(如喷涂塑料)的金属桥架、 玻璃钢桥架时, 应沿桥架全长 另设专用接地线。     沿桥架全长宜每隔10~20m处有一次可靠的接地。     第4.1.17条 户外架空敷设电缆时, 除选用适于户外的型式外, 一般应加遮阳 罩。     第4.1.18条 需抑制干扰强度的控制电缆回路, 可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 与高压动力电缆并行敷设时, 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二、 在220kV及以上电压配电装置内, 无其它条件限制时, 宜在可能范围内 远离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避雷器、 避雷针。     三、 沿控制电缆并行敷设专用屏蔽线。 第二节 构筑物及其布置     第4.2.1条 电缆隧道的净高, 不应小于1900mm; 与其它沟道交叉的局部段 净高, 不应小于1400mm。     第4.2.2条 电缆室、 夹层的净高, 不应小于 mm, 但不宜大于3000mm。     第4.2.3条 电缆沟、 隧道中通道的允许净宽, 不宜小于表4.2.3所列数值。 表4.2.3 电缆沟、 隧道中通道净宽的最小允许值(mm)       注: ①在35kV以上高压电缆接头中心两侧3000mm局部范围, 通道净宽最小 允许值为1500mm。     第4.2.4条 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 应满足电缆能方便地敷设和固定, 且 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 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 宜符合表4.2.4 所列数值。 表4.2.4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最小允许值(mm)       注: 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第4.2.5条 水平敷设电缆的最上层支架, 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最小允许净 距, 宜在表4.2.4规定值基础上再加80~150mm; 并应满足电缆引接柜盘时允许 弯曲半径的要求。     第4.2.6条 电缆支架最低层距地坪、 沟道底部的最小允许净距, 宜不小于表 4.2.6所列数值。 表4.2.6 电缆支架最低层距地坪、 沟道底部的最小允许净距(mm)       第4.2.7条 厂房内电缆支架离管道或其它设备装置顶部的净空, 不应小于 300mm, 否则应添加耐火防护板; 离热力管道的距离, 则应满足本规程第4.1.4 条要求。     第4.2.8条 桥架的布置应考虑安装和维护所需的足够空间, 桥架与支撑立柱 的净距宜大于20mm, 并行桥架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50mm。     第4.2.9条 普通支(吊)架的跨距、 桥架组成中的梯形托架横撑间距, 不宜大于 表4.2.9所列数值。 表4.2.9 普通支(吊)架跨距、 梯形托架横撑间距的最大允许值(mm)       ① 沿支架能把电缆固定时, 允许跨距可增大一倍。     第4.2.10条 周围无拆卸可能的电缆竖井, 应使竖井内有容纳供人上下的活动 空间, 视竖井高度情况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未超过5m高时, 设置爬梯, 且人孔允许最小尺寸为800×800mm。     二、 超过5m高时, 设置楼梯, 且每隔3m左右设楼梯平台。     三、 超过20m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高时, 还可设置电梯。     第4.2.11条 电缆排管的配置原则:     一、 不同机组电缆回路或同一机组的双辅机系统电缆回路, 应按不同的排管 组配置。     二、 布置上应按高中低压电力电缆、 强电和弱电控制电缆的次序排列。     三、 备用回路宜在中间的孔洞部位预留。 第五章 防止电缆着火延燃     第5.0.1条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 或可能因着火蔓延酿成严 重事故的电缆回路, 应按发电厂、 变电所的重要性, 在不同程度上采取防止电缆 着火延燃的措施。     第5.0.2条 在通向控制室、 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 孔处, 应采取有效阻燃的封堵处理。     楼板孔洞处设置的阻燃封堵层, 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重, 否则应设有安全 防护标志等措施。     第5.0.3条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 应沿下列部位设置阻火墙:     一、 火电厂内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 或全厂一 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隧道中;     二、 公用主隧道、 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三、 通向控制室、 配电装置室入口和厂外围墙处;     四、 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200m范围处。     第5.0.4条 阻火墙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 通道中的阻火墙, 应采用软质耐火材料构成。当不设置防火门时, 应在 靠阻火墙两侧电缆区段上施加防火涂料、 包带, 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门洞窜燃 的措施。     二、 在通向主控楼、 主厂房(包括火电厂扩建端)和厂区围墙处的阻火墙部位, 宜设置防火门。     第5.0.5条 火电厂主厂房内每条电缆通道(架空或隧道)容纳对应机组的电缆回 路, 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 不超过一台机组的电缆;     二、 单机容量为100、 125MW时, 不超过1~2 台机组的电缆;     三、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 不超过2~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完全实现时, 应采取耐火分隔方式(如用耐火槽盒、 选用耐火型电缆 等)。     第5.0.6条 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电源、 消防、 报警、 事故照明、 双重化保护 和火电厂水泵房、 化学水处理、 输煤系统等)的非耐火型电缆, 宜布置在两个互相 独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 也可对其中一回路电缆作耐火处理(如采用耐火或难 燃槽盒, 施加防火涂料、 包带等)。     第5.0.7条 在火电厂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如汽机机头或锅炉房 防爆门、 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等), 宜采取防止着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难燃槽 盒, 施加防火涂料、 包带等)。     第5.0.8条 在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的长区段, 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 的其它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 应采用防火涂料、 包带作阻止延燃的处理。     第5.0.9条 靠近含油设备(如电缆终端或电压、 电流互感器等)的电缆沟盖板, 宜予以密封处理。     第5.0.10条 空气中敷设的35kV以上高压电缆防止着火的延燃措施:     一、 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火电厂、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内, 不得在一条通道(沟、 隧道、 竖井等)中明敷容纳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否则, 应 把部分主电源回路电缆敷设于耐火槽盒中。     二、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 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 装置。     第5.0.11条 防火包带、 涂料、 难燃或耐火槽盒, 难燃、 耐火型电缆的选用原 则:     一、 适于使用环境, 具有必要的强度、 耐久性。     二、 符合难燃或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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