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
(交通部安监字[1997]404号1997年12月9日)1公司责任
1.1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安全和防柯染负全责。如公司作为管理公司,ism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和义务即从船东处转移至管理公司;
1.2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船东或第三方,亦不得将船东或第三方纳人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3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各公司应在其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初次审核发证申请,已提出申请的,应补充说明何时满足3个月的运行经历,以便安排正式审核。
1.4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已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若其所管理船舶发生诸如碰撞、沉没等事故,公司应认真找出事故原因,特别应从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中找根源,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未报告的,原则上不安排初次审核。
15ism规则没有明确表明不允许指定人员兼职,但规定了指定人员的监控职能。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情况,如指定人员兼任被监控部门职务,不利于其监控职能的发挥。因此,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鼓励指定人员不兼职,并着重查找兼职指定人员在履行监控职能方面的不符合项。
1.6凡已申明其船舶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司应按ism规则31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其船舶由谁管理及管理公司的详细情况,并附具双方的管理协议。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审核时,审核员应审核管理协议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注意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情况。2船岸人员管理
2.1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岸人员管理的内容应完全满足和符合ism规则第6章的规定要求;
2.2船岸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核员在进行活动审核时对这一点应给予高度重视,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核某几个岸上人员和菜条船舶船员的
1
管理记录及有关档案,以全面跟踪某些船岸人员的全过程管理;
2.3对非本公司船员(指从船员管理公司或社会其他机构租用的船员),必须有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审核时若发现缺乏此合同,应明确指出并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更正,1998年7月1日起无此合同的,应作为不符合项开列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
2.4安全管理体系内岸上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中,必须有相应的适任条件。公司主要海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a类一等远洋船长资历,主要机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a类一等轮机长资历,海务、机务监督员必须有二副、二管轮以上专业经历。1998年4月1日起不满足此要求的,应做为不符合项,开列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
3船舶设备维护
3.1审核员应将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国内外的滞留记录及纠正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核;
3.2对单船从体系运行到审核期间两次被滞留的,如是代表船将影响公司取得doc证书;
3.3公司所管理船舶如年滞留率超过全国平均滞留率(规模不足l0艘船的一艘以上被滞留),或有单船年度内连续两次被滞留,年度审核不予签注。4公司岸上殛船舶的内审
4.1内审员应尽可能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公司岸上的内审可由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执行,船舶的内审可由本船船长、轮机长或其他高级船员执行,若条件允许.公司可安排船与船之间进行交叉内审或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理船舶进行内审。公司岸上及船舶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合格且持有内审员证书或能出示公司所发的证明为公司内审员的正式文件,公司就此应保持有相关记录;
4.2在外审期间,审核员除抽查有关记录外,还应着重审核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5关于船种确定
5.11997年ll月召开的solas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对solas公约新增第Ⅸ章第l条散货船定义作如下解释:
5.1.1在货舱区具有单甲板、底边舱和顶边舱,且主要用于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干散货船);或
2
5.1.2矿砂船;或
5.1.3兼用船(即混装船)。[注。solas公约第Ⅱ一2章第3条定义的兼用船(即混装船),是既可装油叉可装运散货固体货物的液货船];
5.2多用途船是造船工程名词术语,一般理解是适于装载多种货物,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它的种类较多,差异也较大。如近海供应拖船、矿/油运输船及矿/散货/油船等都是多用途船。不能仅因多用途船能装散货就确定为散货船;
5.3如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符合化学品和油船的规范要求且平时装运化学品和油类,按化学品船对待即可。
第二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目的
1.1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
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
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
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负责
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
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
4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受理申请
4.1.1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
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
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准备审核
4.2.1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
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
料或情况。
4.3实施预审
4.3.1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
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
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
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
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
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实施正式审核
4.4.1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
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
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其它有关事宜。
4.4.3.4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
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
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
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
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
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发证
4.5.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
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5公司年度审核和签注
5.1受理申请
5.1.1公司年度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准备审核
5.2.1公司年度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公司年度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实施审核
5.3.1年度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关于年度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
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
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年度审核合并进行。
5.4签注
5.4.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年度签注。
5.4.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年度审核签注”。
5.4.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6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7公司跟踪审核
7.1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
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8公司附加审核
8.1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
序关于公司年度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9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0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受理申请
10.1.1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
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
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
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准备审核
10.2.1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
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
情况。
10.3实施审核
10.3.1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
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
分配工作任务。
10.3.2.2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
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
10.3.2.6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
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
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
10.3.3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
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0.4发证
10.4.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0.4.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
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11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
关规定进行。
11.2签注
11.2.1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
注或不予签注。
11.2.2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
归档存查。
12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2实施审核
13.2.1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
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
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
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
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
13.3发证
13.3.1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公司审核
一、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二、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第二船舶审核
六、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初次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符合证明”复印件;
5、“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
七、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中间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安全管理证书”的复印件。
八、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如有);
5、“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5、国籍证书影印件。
第三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增补和变更
十、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报告;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船舶管理协议(如新增船舶为公司代管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如另有要求时)。
十一、当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吨位等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公司可向受理公司审核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
1、证书换发申请;
2、原证书复印件;
3、船舶管理协议(如有);
4、变更证明/新旧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船舶清单。
备注:
1、申请格式公司中文名称-船名(如需要),在公司或船名后表述原因。例1:xxxxxx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例2:xxxxxx公司为xx船申请增发doc副本。
2、所有材料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各船舶管理公司报送的电子扫描审核材料用pdf格式(用原件扫描)。word文档同类型的整理到一个文档中。
3、每次审核申请时均需要提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和船舶管理协议(如果代管)。
第四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6版)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3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申请受理
3.1.1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审核准备
3.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3审核实施
3.3.1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
3.3.2.1《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
3.3.3实施文件审核。
3.3.4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2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3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4其他有关事宜。
3.3.6实施活动审核。
3.3.6.1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
3.3.7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
3.3.7.3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
3.3.7.5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
3.3.7.6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等。
3.3.9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3.10.2《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4发证
3.4.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3.4.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
3.4.3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5纠正措施验证
3.5.1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4公司年度审核与签注
4.1年度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
2、3.3的相关规定执行。
4.1.1年度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年度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
4.1.3年度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
4.2签注
4.2.1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年度签注。
4.2.2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4.2.3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5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6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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