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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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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近年来,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成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的有效平台和重要载体,为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市设站单位数量和招收人数的不断增加,对企业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根据国家和XX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以及《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09】 29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我市范围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称博士后是指在我市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和管理工作,并办理进站审批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条简化企业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程序,建立企业申请建站的直通渠道。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博管办”)随时受理本市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三条建立工作站资助。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30万元资助,省批准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2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支出、设备的购置等。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该研究课题1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此外,给予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条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可优先向市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有关市级科研、技改攻关、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的立项,鼓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市重点科研项目招标,承接本市的重大科研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市博管办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支持设站单位与本行业内其它未设站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未设站单位可提出研究开发课题项目,委托设站单位代为招聘博士后人员进行研究。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加以明确。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奖项评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等奖项的评选。市博管办及有关部门、博士后科研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应积极推荐。 第七条对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相关论文或申报相关科技成果,在离站时可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博士后获得国家和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将由市人才基金提供与所获资助额等额的匹配资助,匹配资助的使用、管理、受资助博士后应承担的义务与“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相同。 第十条博士后在站或出站后两年期限内,对其博士后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作如下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6万元; 2.凡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科研奖励补贴。 3.凡博士后在站时与企业共同研究的成果,取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2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2000元。 4.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研究项目成果相关的论文并被ssci、cssci、sci、ei、istp收录两篇以上,奖励3万元; 5.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奖励8万元; 6.进站博士后成功完成科研任务,经鉴定达到预期目标,且按期出站的奖励3万元/人。 7.博士后科研项目成果已经转化为产品并取得了5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效益,奖励8万元;奖励项目的资助总额上限为8万元。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提供的工资和生活补贴一般不低于8万元(年o人)/(含市政府资助的生活补贴),设站单位应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博士后公寓(成套单元房),并免费提供给博士后居住。在站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探亲假期、书报补贴等。 第十二条对研究期满、愿意留在设站单位或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工作单位应根据其特长和能力,在职务和待遇方面从优安排。市有关部门视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作为优秀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对象培养和选拔,并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对完成企业博士后科研任务留在企业工作并落户我市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完成科研任务留在企业工作并落户我市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并被评为XX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给予50~20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积极做好在站博士后的配套保障工作。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可在本市落户,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设站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接受义务教育或上幼儿园,可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或入园。 第十五条完善评估制度,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规范化管理 (1)科学合理地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活动。对建站企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的招收、经费的使用、研究项目的进展、研究成果完成质量、制度建设及落实、研究设施的配置、生活保障等实行评估,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2)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指导和管理。对批准建站一年后未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出督促意见;对两年未引进博士后科研人员的企业,将提出整改措施并追还其资助的建站经费;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发出书面警告,对那些整改不力的设站企业,将向审批部门反映其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3)加强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核。切实抓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三个环节:严格博士后进站的工作程序,认真筛选,好中选优;中期考核时,认真检查博士后科研课题的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认真做好博士后出站科研课题的总结和评估考核工作,通过举办学术报告会、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完成情况、学术水平进行评估、认定,确保博士后的培养质量。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或者被进站单位除名的,资助本人的经费主管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款项并上缴财政。 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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