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发布日期】
2007-03-29【生效日期】
2007-03-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九)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和“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案。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乡长、镇长缺位时,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的规定。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主席团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二款“主席、副主席出缺,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他成员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合并修改为一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主席、副主席出缺后,由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团其他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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