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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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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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