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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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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为企业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的,需到转制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申办单位应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批准单位改制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中有工作满25年的人员另需携带转制前最后一次《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2006年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和《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保补贴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区(县)社保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事程序中的第 1、3条,社保中心给予当场办结。不收费。 申办单位需填写《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按沪社保业-发(1998)7号文分段计发养老金人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待遇申报专用表》。 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调整) 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调整)手续的,需到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申办单位应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根据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经济类型发生变化,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区(县)社保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予以办理以下手续: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事程序中的第 1、3条,社保中心给予当场办结。不收费。 申办单位可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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