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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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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 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模版)【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发布日期】 1997-08-20【生效日期】 1997-08-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 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3月以来,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走私、贩私日趋严重,冲击了国内成品油的生产,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的通知》(全打办〔1997〕1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打击走私、贩私成品油的专项斗争,迅速遏制当前成品油走私、贩私的态势。为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斗争,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以及走私、贩私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清理成品油市场,查处走私、贩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按照国发〔1994〕2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通过整顿,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新申请注册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成品油走私、贩私的主要渠道来自海上运输、非设关地码头和港口、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油料的特点,将上述地区和上述经营单位所在区域作为此次检查和查处工作的重点地区。 三、成品油属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对经查证为成品油走私、贩私以及为走私、贩私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7号)的规定处罚。 四、加强与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线索。 成品油将作为今后打击走私贩私的重点商品之一。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力争在近期内突破一批大要案件。请将检查和查处情况随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发布单位】 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国经贸运[1994]332号【发布日期】 1994-06-21【生效日期】 1994-06-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运〔1994〕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我们制订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请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做好。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整顿的范围是。国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六条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2.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的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3.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三、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第七条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八条对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 第九条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十条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严禁在国内销售(现有外商投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的除外)。 第十三条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凡经营范围中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7月底以前,向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其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在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目前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的清查列册工作。 第十五条1994年10月至12月,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1.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要按本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经审核未重新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现有的加油站(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2.对需要经过整改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3.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劣充优、缺斤少两、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六大直供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直供资源的管理要制订具体办法。直供用户如违犯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规定,要扣减分配指标,直至取消直供资格。 第十七条未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外贸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九条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1995年1季度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成品油市场整顿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会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税务、海关等部门,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对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机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军队、武警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营业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的成品油市场整顿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价局【发布文号】 [86]工商169号【发布日期】 1986-08-04【生效日期】 1986-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 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更有效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按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或物价政策、法规均可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机关谁先检查谁处理,另一方不中途插手或重复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物价检查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另一方要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或协同办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发现违反物价政策、法规的问题,或物价检查机关检查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问题,都要加强联系,主动互通情况或提供线索,搞好协作配合,以利于经济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 1.非法炼制的油品; 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 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 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 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 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 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 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 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 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8.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 二、具体监管措施 (一)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后,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管辖区内的工商所,工商所对该类企业要建立“经济户口”管理档案,明确监管目标、内容和责任,并将任务分解到人,狠抓落实。 (二)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各地要根据上述监管工作重点,制定监管责任制度,细化具体巡查内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企业违规经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和地点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查验进货票证及油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 第五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7]第76号【发布日期】 1997-03-19【生效日期】 1997-03-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对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既办又管,办管不分,部门垄断和强制中介相当普遍。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设立重复审批,多头管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为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根据199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含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清理的重点是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审查市场中介组织有无下列情形: 1、未经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4、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审查内容上有所侧重。对验资机构、评估机构,重点审查有无提交虚假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加以规范,取缔无照经营;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布置,做好4月份和10月份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本年内完成重新登记。 清理市场中介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清理范围,调整清理重点,将解决办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部门垄断、强制中介等问题纳入清理内容,从根本上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清理的组织实施及具体要求 1、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原则上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工负责。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此限,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案件查处的规定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把清理工作作为1997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清理工作可以由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也可以成立临时性清理机构。各地区在对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时,要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3、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除结合年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外,还应采取企业自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清理。 4、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各地在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审查和处理时,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登记条件或减少审批环节,也不得随意提高登记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 四、清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以及“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中介组织,要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前置审批而未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即办理了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存档备案,作为1997年年度检验时对企业划分A、B等级的依据。 4、对市场中介组织,不宜全部采取重新登记的办法进行清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要重新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中介组织申请重新登记,应按设立登记程序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交费。 五、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行的外,原则上应在1997年4月初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布置、动员阶段。在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完成清理方案的制定、宣传发动、发布公告及对企业的通知工作。 2、自查阶段。列入清理范围的中介组织,要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材料。 3、检查处理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介组织自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也可以待检查活动结束后,再集中力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总结阶段。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集中清理活动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形成书面总结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综合本地区的清理情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结报告及至少两个典型案件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分片对各地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介组织清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择20-3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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