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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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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定稿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省自治区联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本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本行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5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本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本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7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 (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 (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 (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 (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 (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臵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 (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 (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 (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第十条本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 -9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本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 (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 (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的,提供本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本行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本行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11以下的由旗县级主管国税局核准。 第十七条本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本行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本行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 -13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本行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本行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本行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七条风险合规部定期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 -15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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