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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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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聘书 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的劳动期限为。自月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三、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四、工作时间 乙方实行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五、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发薪日为每月日。 六、福利待遇 甲方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期满后可续签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乙方(签字):2011年7月聘书 兹聘请同志担任本公司一职。自年月日起生效。此聘 总经理:(公司盖章)年日篇二:聘任书也属劳动合同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聘任书也属劳动合同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2010.06.24)案情速递: 孙军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孙军到学院任教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只是向其颁发了聘期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孙军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今年由于学院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院长调走了,新任的学院院长认为要提高老师学历层次,不再招收大学生。对于在岗的大学生则实行末位置淘汰,由于孙军到学院仅半年,结果在月底的评比中被淘汰出局。院长就按照新规定,让孙军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孙军不服质问学院,学院的答复是聘任书不是合同,因此可以不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孙军。孙军十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说法:学院的说法是违法的。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合意,便构成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此案中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年。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公司让孙军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虽然进行了单位内部的评比,但是由于并不是孙军的能力问题,而且学院也未按劳动法的要求办理辞退手续,属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违法行为。所以,孙军对此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篇三: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现实用工中,经常有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人认可这种做法,理由是单位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故意,只不过形式上有瑕疵,所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那么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孙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拒绝了这个要求。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随后孙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支付两倍的工资。 观点: 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实践中,有的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劳动者签字认可,则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转化成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现实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他们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详细的聘书,聘书的内容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一部分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限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篇:合同聘书聘约 甲方:******医院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XX市红十字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市红十字医院乙方: 日期:日期: 第三篇: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篇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1.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等。 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以前只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第 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第 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第 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第 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2.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以下以表格的形式列举出集体劳动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篇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的了解:《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同时规定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规定是: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都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 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 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我们要仔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并加以区别对待,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平。篇三: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种类2.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涵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特殊规定 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并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殊情况的■特殊情况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说明】 p137■只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没有提出说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无论单位是否愿意,否则就是违约。 2.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它事项 ◇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2010年真题】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的是a.补充保险b.劳动条件c.福利待遇d.试用期 [答疑编号502071402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记准四类主要的可备条款,其余的均为必备条款。本题可采用排除法。参见教材p138。 4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4.1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规定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的形式■可签订口头协议的情形◇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书面协议■其它劳动关系 4.2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对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的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4.3试用期 ■试用期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1年-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 ◇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三不低于)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解除合同的规定 ◇除有规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4劳动合同的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如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5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订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典型例题】 ◆以下有关集体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答疑编号502071402102]『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a自报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生效;c无工会也可以职工代表签订;集体事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部职工讨论通过,无须工会批准;e是报送,非批准。参见教材p139。 5.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 ◇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案例说明】 p140■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6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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