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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骨灰堂.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9216360 上传时间:2025-03-17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0.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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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论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1.1.1项目名称 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单位:XX县区民政局 法人代表: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村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接受,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XX省殡葬管理办法》 5、《XX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号 6、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7、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区火化率居XX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解决好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说服教育,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有着占地小,对土地的需求有限,维护费用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水、电和采暖),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等优点。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彻底解决农村骨灰寄存 难问题,有效遏制农村骨灰二次土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全区实际情况看,城居民死亡人口的骨灰基本都寄存在县殡仪馆和公墓,而农村死亡人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群众“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即便是火化了也应该将骨灰埋葬起来;二是农村没有骨灰寄存设施,而大多数群众居住地距离殡仪馆(公墓)较远,把骨灰寄存到殡仪馆(公墓),祭祀不方便,往返时间长,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花费也较高。因此,全区农村每年有近3000具骨灰用或大或小的棺材进行“二次土葬”,使耕地里出现大量坟头。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二次土葬”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但减轻了区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寄存的压力,解决了农村群众骨灰寄存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祭祀,从根本上也解决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对破除封建迷信陋习,节约土地,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切实必要的。 1.5建设内容与规模 根据XX县区通航社区武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全区共建设80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一般2-3个连片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集中的地址建有一所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骨灰堂(公墓) 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00个格位。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60cm。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1、骨灰堂占地800平方米,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大门。主入口设计为一座仿古牌楼,牌楼高3.5m宽4m。 2、祭祀炉2个 3、门卫室,面积8平方米 3、绿化工程。绿化率大于40%。 4、服务设施。设置消防和电子防盗等配套设施,以保障寄存骨灰安全。 5、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村级公墓(骨灰堂)要按“五个一”的建设标准建设,即一个大门、一条道路、一个醒目的标志或标志性建筑、一个规范的名称、一个明晰的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墓区规划人行道和绿化带,墓穴排列整齐,标准统一,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骨灰堂外观上要区别于居民住房,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放整齐,院内要美化绿化。选用废荒瘠地及村庄改造废弃地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不得在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提倡以卧碑为主。 1.6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建设期间应加强管理,对物料堆放点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多余土方及时清运,要采取设标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群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1.7项目管理与实施本项目承办单位为区民政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设计、报批与实施等工作。项目建设期3年。 附件: XX市殡葬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9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建设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第三章火葬管理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一条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第十二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第十三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葬、花葬等其他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八条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殡葬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第四章土葬管理 第二十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的,允许土葬。死者遗嘱或者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自运证明,凭此证明接运遗体和土葬。 第二十二条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少数民族公墓。第二十三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已建造的墓地,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就地深埋。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水渠、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建墓。已建造的坟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平毁。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用地单位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处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迁移;逾期不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起葬,送殡仪馆火化,由殡仪馆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 合法建造的坟墓的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五章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守则;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和木(石)棺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等。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丧葬活动中从事定阴阳、看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三)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第三十条对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拒不火葬的,可以强行火葬,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强行火葬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经营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立、恢复宗族墓地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6日XX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XX市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 一、事项名称: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 二、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XX省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 四、审批对象: 本区村民委员会 五、实施机关: 区民政局 六、办理科室: 殡葬管理所,联系电话:69640875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九、受理地点: XX县区北大街26号 十、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十 一、申请材料: 1.村民委员会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 2.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3.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 二、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十 三、审查内容: 1.村民委员会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 3.镇乡证明材料。十 四、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十 五、批准形式: 审批文件 十六、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9640875 第三篇: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某某农村公益罕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县80个中心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 **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 111号 4.《**省殡葬管理办法》 5.《**市殡葬管理办法》**发[2008]号 6.《**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县**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解决好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说服教育,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有着占地小,对土地的需求有限,维护费用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水、电和采暖),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等优点。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彻底解决农村骨灰寄存难题,有效遏制农村骨灰二次土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从全县实际情况看,县城居民死亡人口的骨灰基本都寄存在县殡仪馆和公墓,而农村死亡入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群众“人士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即便是火化了也应该将骨灰埋葬起 来;二是农村没有骨灰寄存设施,而大多数群众居住地距离县殡仪馆(公墓)较远,把骨灰寄存到县殡仪馆(公墓),祭祀不方便,往返时间长,花费也较高。因此,全县农村每年有近3000具骨灰用或大或小的棺材进行“二次土葬”,使耕地里出现大量坟头。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二次土葬”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 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但减轻了县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寄存的压力,解决了农村群众骨灰寄存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祭祀,从根本上也解决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对破除封建迷信陋习,节约土地,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切实必要的。 1.5建设内容与规模 根据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划,全县共建设80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一般2-3个连片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集中的地址建设一所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骨灰堂(公墓)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00个格位,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x60cm。 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1.骨灰堂:占地800平方米,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大门:主人口设计为一座仿古牌楼,牌楼高3.5m,宽4m; 3.祭祀炉:2个; 4.门卫室:面积8平方米; 5.绿化工程:绿化率大于40%; 6.服务设施:设置消防和电子防经学配套设施,以保障寄存骨灰安全; 7.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 村级公墓(骨灰堂)要按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一个大门、一 条道路、一个醒目的标志性建筑、一个规范的名称、一条明晰的界线(四边)。四边可以建砖石围墙,也可以栽种花椒树、冬青树、槐树等组成篱笆墙,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墓区规划人行道和绿化带。墓穴排列整齐,标准统一,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骨灰堂外观上要区别于居民住房,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放整齐,院内要美化绿化,选用废荒瘠地及村庄改造废弃地。 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不得在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提倡以卧碍为王。 1.6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对环境会产生一定影响,建设期间应加强管理,对物料堆放点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多余土方及时清运,要采取设标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群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1.7项目管理与实施 本项目承办单位为**县民政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手续的办理、设计、报批与实施等工作。 项目建设期3年。 1.8项目招投标方案 招标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企业选择招标三项,拟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1.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申请珲辫公益金3400万元,地方配套600万元。 1.10效益评价 项目建成后,可免费为农村群众提供骨灰寄存服务,同时为村民提供了一个祭奠先人,寄托哀思的文明场所。不仅可以减少群众办理丧事费用,还可以节约大量士地,促进社会风气和镔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1.12结论与建议 项目的实施,对破除丧葬陈规陋习,建立完备镔葬服务设施和镔 葬管理服务网络,反对封建迷信,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从工程技术上,还是从我国当前大环境方面都是可行的,建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进程,积极落实建设资金,落实设计及施工单位,尽早开工,保持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项目应有的效益。 第二章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2.1项目背景 以人为本,把握难点,确立建设乡镇骨灰堂的科学思路。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基本达到100%,实现了殡葬改革目标的第一步。但如何解决大量骨灰的安葬和处置问题,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最终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从我县实际情况看,城市死亡入口的骨灰基本都寄存在县殡仪馆(公墓),而农村死亡人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群众“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很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即便是火化了也应该将骨灰埋葬起来;二是农村没有骨灰寄存设施,而大多数群众居住地距离县殡仪馆(公墓)较远,把骨灰寄存到县殡仪馆(公墓),祭祀不方便,往返时间长,花费也较高。因此,全县农村每年有近3000具骨灰用或大或小的棺材进行“二次土葬”,使耕地里出现大量坟头。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二次土葬”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面对这一实际问题,县民政局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一致认为:解决好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说服教育,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建立农村公益性 骨灰堂(公墓)是国家政策所允许的,虽然前期建设投入大一些,也存在后续管理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农村骨灰堂(公墓)占地面积小,对土地的需求有限,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2项目建设必要性 农村骨灰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村乱建墓地,墓穴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墓碑越建越高;存在着在耕地坠乱理滥莽骨灰的问题;上坟祭奠存在着引发火灾隐患;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加强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己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工作,努力创造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文明城市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节约丧葬用地等优良作风,革除丧事大操大办、装棺二次下葬等陈规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快全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第四篇:XX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XX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7-08生效日期:2004-07-08 发布文号:粤民福[2004]52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 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一)各市要按省“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要求,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大力抓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继续抓紧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巩固与维护殡改成果。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发展。平原地区要以建设公益性骨灰楼等存放设施为主,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在山区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级甚至是村级骨灰楼(堂);也可以由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安放(葬)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严禁乱葬乱埋,对新出现的乱葬乱埋坟墓,一律要予以清理。 (二)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公益性墓地,不得滥批滥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级民政局予以审批。所有公墓建设应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乡、镇建立公益性骨灰楼(堂),由乡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在经省批准的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兴建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严肃查处滥批滥建、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 各级民政局作为公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审批规范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对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国办发(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如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在清理整顿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原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必须逐级上报备案。 (四)对出现新的乱葬乱埋和农民在自留地建造新坟墓,各地应坚决予以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或将这些乱埋乱葬的新坟迁入公益性墓地,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确保“新坟不能冒出来”。 (五)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的和对出现乱埋乱葬的新坟,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查处,并将清理查处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厅。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及制定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管理办法。公墓管理的好坏、“新坟不冒出来”,是一年一度的殡葬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 第五篇:骨灰堂申请报告关于资助我村建设骨灰堂的申请报告 我村是一个超过5000多人的行政村,地处武北区域中心桃溪镇集镇所在地。我村的新农村建设在上级的指导下蓬勃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和村容村貌得到很大的改观。但是我村有23个村民小组,至今没有一个集中存放骨灰盒的骨灰堂。导致村民无序乱建坟,挤占大量林地和良田,既不美观,又不文明,与新农村面貌格格不入,与我们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违背,更不符合我国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纷纷要求村两委建好骨灰堂,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树立先进的丧葬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提高我村的新农村建设的质量。我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在桃地凹建设一个村属骨灰堂。经过工程预算总投资约为90多万元。村两委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尽快把骨灰堂建好。由于我村村财收入少,无法完全解决该项工程的费用问题。特呈此报告敬请贵单位给予资助缺口金额50多万元,帮助我村解决村民群众迫切希望办好的实事。以上报告,敬请为盼。 特此报告 桃溪村委会2011年9月 第29页 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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