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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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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工作意见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并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利义务的了解,进一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统一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如有与此规定不一致的,都应进行调整规范。继续执行《XX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省委办[*]70号),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继续按照《XX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市(地)、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离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对纪委书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等干部管理权限与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授权下级组织部门安排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 计。 三、审计程序统一按照中央两个《暂行规定》执行。在立项操作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采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在年初提出审计任务建议书的方式,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任务计划;特别需要的审计,可以临时提出。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 限下达审计指令,即省、市(地)、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下达审计指令,其他的则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召集,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设在审计部门,其他部门派联络员。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五、各级组织部门应创造条件落实先审后离原则,统筹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避免临时突击,以保证审计质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几年来的实际运作情况,也可采取离任审计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的方法。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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