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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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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局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加薪是指经营者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 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的,应视情扣减经营者基薪。 加薪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和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即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情况,在相当基薪水平的1倍以内确定。经营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加薪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基薪水平的3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值情况,总经理主要考核经营实绩。 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委办根据上述原则,兼顾行业特点制定,并报送市劳动局和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批准。 六、经营者年薪的支付 经营者年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审计后兑现,并采取基薪分月预发,任期终结后结算的办法。 基薪按月预发部分,根据年基薪额的十二分之一支付。 加薪部分每年预发80%。在经营者任期终结、经审计后结算。其水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须经股东会通过,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七、经营者年薪的列支 经营者基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加薪在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单列统计。 经营者年收入的结果应报市劳动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市委管理干部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获取基薪及加薪以外的其它收入。 2、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兼职兼薪。 3、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所得税。 4、经营者在任期内触犯刑律或受行政处分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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