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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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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各级各单位工作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抓不懈、持续改进、循环提高的运行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红沙岗二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组组长:王俊副组长:徐学军 成员:刘德、韩小宁、赵春光、张贺臣下设办公室:安监科领导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协调; 2、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 3、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2、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 3、对各施工单位、各科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机电专业组组长:唐志平 成员:叶勇亮、金文德、朱养辉职责: ⑴、负责矿井大型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雨季“三防”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2、“一通三防”专业组组长:肖元响 成员:肖建邦、张红军、贺云职责: ⑴、负责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4、地测防治水专业组组长:韩小宁成员:程刚刚、王旭东职责: ⑴、负责矿井地质、测量、水文、钻探等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⑵、每月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⑶、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分析上报本系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考评意见。 第四条。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2、组织开展全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安排隐患治理资金、明确治理责任人、落实治理进度、 编制应急预案; 3、对科室、区(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生产区(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区(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组织本单位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2、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治理; 3、对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生产班组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单位,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组织开工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对本班组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治理; 3、对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分级与认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性因素。 第八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机电、运输与提升、放炮和其它。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区(队)、业务部门现场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 凡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均视为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十一条。岗位员工负责对本责任区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过程辨识,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向当班干部报告。 第十二条。班组在开工前由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进行一次“四位一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区(队)报告,并向下一班交接。 第十三条。区(队)每周必须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区队各作业点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四条。矿业务职能科室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专业系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令现场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矿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全矿井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现场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制定方案后,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专业组,每月组织本系统专业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令现场整改,对现场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深入矿井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对口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由矿长负责落实,安全费用要优先用于治理隐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在治理时必须明确治理责任人,治理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对治理期间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在治理前,由矿应急部门专门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人员必须熟悉治理方案和安全措施,掌握现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随时将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进度向治理责任汇报。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在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隐患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治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分析治理结果与预期目标的符合性,查找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信息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生产隐患,认定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安监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消号一项,形成完整闭合,避免遗漏。第三十条:各单位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内容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上报安监科,对于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 第三十一条。职能科室每月把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监科,安监科汇总后经矿领导批准后分系统上报集团公司对口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第三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分口建立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进行跟踪监控,重点调度,纠 正矿井治理方案中的错误,落实治理进度。 第三十三条。各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每月把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后,上报安监科。 第三十四条。安监科每月把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数据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上报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每季度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后,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报告表》,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激励机制,借鉴隐患排查市场化模式,鼓励所有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单项奖,对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细化考核细则,对负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安监科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考核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因非自然因素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安监科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1/3做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监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2%。 (一)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 (二)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 (三)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1%。 (一)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 (二)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三)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月工资总额的0.5%。 (一)未对安全生产隐患分类统计、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 理的。 (二)未召开月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报表的。 第二篇: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国务院安委会确定08年为“全国隐患治理年”,结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精神,联系我镇近年来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际,就建立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浅析如下: 一、坚持“三个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发现机制。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的全过程,旧的隐患治理了,还可能产生新的隐患,因此,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客观必然,必须充分认识排查隐患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持之以恒抓好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总体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安全监管工作始终,同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事故隐患治理常态化管理。二是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各种行政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建立领导、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工作制度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把关制度,提高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和打造“阳光”安监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措施,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置于“阳1 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三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而落实的最好抓手就是排查治理隐患。消灭一个隐患,就是预防一个事故,增加一份安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分类归档,交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实行挂图作战。一是现场交办。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二是专项交办。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事故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此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防止相互扯皮。对上级交办和人民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由镇安委会发文交办,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三是挂牌督办。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落实督办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确保督办效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发挥“三个作用”,建立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优质高效考核督查机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齐抓共管的活力。一是安监部门综合监督作用。政府及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二是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行政监察工作,“抓住不落实的事,查处不落实的人”;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尤其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负责人实绩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检察、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三是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时限要求等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增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透明度。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增强职工的知情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增强工作的落实力。 四、完善“三项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事,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系统性、层次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制度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事故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的置于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进治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完善考核办法。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成立考核机构,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考核原则,采取立体式的考核方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考核工作。做到考人与考事有机统一,两者相互促进,形成透明度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三是完善奖惩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推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率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浮动率制等,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增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加大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将考核督查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第三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意见,实行销案。 2、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整改反馈机制。各安全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将事故隐患按块进行汇总分类、并把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以本级安委会的名义书面反馈给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时书面上报本级政府挂钩联系的领导。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反馈机制,使各块主要负责人了解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从而促使本地区安全隐患的整改。 3、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机制。对隐患排查整改要严格落实责任制。隐患排查出现明显疏漏的,并酿成事故的要按照隐患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部门和各块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不及时上报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4、建立隐患整改工作诫勉谈话机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地区,由上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和纪委一并参加,对当地政府和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将事故隐患存在的部位及危害性告知。通过诫勉谈话机制的建立,促使各地各部门限期、保质完成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工作。 5、建立隐患分级整改机制。根据隐患危险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并建立安全台帐。较大事故隐患由当地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 6、建立隐患整改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事故隐患涉及到几个部门和多个单位时,安委会要发挥牵头、协调、组织的作用,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促使事故隐患更加有效快捷地整改到位。 7、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整改的好典型、好经验;加大对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曝光力度,积极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落实到位。 总之,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是安全监管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许多制度和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提高才能具有更强操作性和有效性,本文所提到一些观点仅仅是初浅的看法,有待实际工作进一步检验完善。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款府发[2008]18号 款场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 通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确定08年为“全国隐患治理年”,结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精神,联系我乡近年来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际,决定建立款场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坚持“三个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发现机制。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形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 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的全过程,旧的隐患治理了,还可能产生新的隐患,因此,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客观必然,必须充分认识排查隐患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持之以恒抓好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我们必须做到:一是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总体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安全监管工作始终,同日常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事故隐患治理常态化管理。二是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利用各种行政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建立各级领导、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工作制度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把关制度,提高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和打造“阳光”安监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措施,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置于“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三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而落实的最好抓手就是排查治理隐患。消灭一个隐患,就是预防一个事故,增加一份安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分类归档,交有 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实行挂图作战。一是现场交办。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二是专项交办。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事故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此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防止相互扯皮。对上级交办和人民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由安委会发文交办,有关部门具体落实。三是挂牌督办。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落实督办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确保督办效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发挥“三个作用”,建立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优质高效考核督查机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齐抓共管的活力。一是安监部门综合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生 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二是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行政监察工作,“抓住不落实的事,查处不落实的人”;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尤其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领导实绩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领导实施“一票否决”;检察、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三是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时限要求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增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透明度。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等增强职工的知情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公开曝光,增强工作的落实力。 四、完善“三项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事,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要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系统性、层次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制度化体系,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事故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的置于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进治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完善考核办法。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成立考核机构,严格考核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考核原则,采取立体式的考核方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考核工作。做到考人与考事有机统一,两者相互促进,形成透明度高、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机制。三是完善奖惩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引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推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施工伤保险浮动率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浮动率制等,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增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动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加大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将考核督查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款场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排查款场乡党政办公室2008年3月10日共印25份 第五篇:加强重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加强重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努力实现可持续的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招远是全国产金第一大市(县),2002年1月被中国黄金协会命名为“中国金都”。近年来,我们从抓矿山安全入手,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源头防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从而在全市保持了一个可持续的安全生产稳定局面。2003年,全市安全事故 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28.9、15. 7、62.9和39.6,我市被评为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 一、抓住关键环节,大力整顿黄金矿业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 黄金工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多年来,在带给招远人民丰厚物质财富的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黄金生产巨大利益的驱使和诱惑,矿业秩序混乱一直是困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矿山安全生产也成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许多非法采矿点采矿资质条件达不到国家安全规定的要求,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条件差,违规操作现象突出。许多非法采矿者为了减少成本,采矿后不充填,形成了大量地下采空区,导致了安全事故的频发。而且,黄金开采是井下作业,点多、线长,危险系数大,隐蔽性强,给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2001年5月份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大量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准备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一次历史上规模最大、决心最足、措施最硬的黄金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中,我们不是就整顿而整顿,而是把整顿纳入“严打”斗争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大格局中,用“严打”和“整治”来贯穿整个行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黄金矿业秩序整顿的决定性胜利。先后炸毁取缔非法矿井304个、选厂138处,清理遣返外来民工7500多人,推倒工棚2700多间,收缴枪支5000多支。对规范完善矿井,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对各矿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进行了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督促各矿业公司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更新、更换过期、陈旧的安全设施、设备等,经过严格检查验收后,统一发放了《安全生产合格证》。同时,市安监局进一步加大了对规范完善矿井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否则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期间,各矿业公司牢固树立“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先后投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资金3000多万元,整改安全隐患1000多处(次),矿山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 在全局性大规模矿业秩序整顿基本结束后,我们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成果巩固上来。我们从理顺XX县区镇、村和矿山企业的利益关系出发,采取镇村两级合股、乡镇控股的办法,把经营权转归乡镇所有。对新成立的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实行镇级管理、村级收益,解决了村级经济发展和XX县区群众的利益问题,实现了整顿工作的“软着陆”。并进一步加大了井下现场勘测力度,严禁超层越界、危害安全生产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各矿井持续动态的后续管理。巩固成果期间,先后清理取缔无证非法矿井14处,封堵井下越界工程5处,整治重大安全隐患30处,处理违法人员43人,为实现全市黄金矿业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可持续稳定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堵住事故源头,筑牢安全生产各道防线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现由被动应付到主动出击、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工作中,我们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事故的预防上来,以防为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镇、村及基层企业上,筑牢各道前位防线;严把市场准入关,狠抓危险源的监控、早期事故隐患的预警和治理,发动全民参与,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我市重新调整完善了安委会组成,由市长任主任,各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任成员,安委会下设14个专业安全领导小组,各分管市长任组长,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市直各部门全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区)都相应调整充实了领导力量,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全部挂牌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企业按照职工比例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装备了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从而,在全市建立起了一个由市安委会领导,安监局牵头,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区)、各企业安全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层次分明、反应快速、管理高效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做到了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通过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制播公益广告、制作新闻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常识;充分利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有了较大程度提高。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方面积极组 织开展市、镇两级安监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轮训,进一步提高安监队伍的整体工作素质;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厂矿)经理安全管理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对特种作业人员做到了不经培训坚决不准上岗,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 三是狠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制定下发了《XX县区安全生产 管理规范》等文件,对组织建设、规章制度、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建立了安全生产基本工作记录和台帐,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矿井、选厂进行了详细调查摸底,把企业全部资料输入档案,存档备查,并制定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促使我市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许可)的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前置审批(许可)的,一律不核发营业执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律不予验收、开工。 四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对安全生产责任状内容重新进行了修订和规范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年初由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各集团公司签订,签状率达到100。各镇(街道、区)、各主管部门又将责任指标层层分解,与辖区各企业全部进行了签状,各企业再逐级签订到科室、车间、班组和职工,在全市上下形成了一个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横到边、纵到底,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五是启动早期安全生产预警制度。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起了市、镇、企三级安全生产预警网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关口前移,事先监督,早期介入,有效监管。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为重点,采取综合与专业、突击与日常、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进行突击性检查,提高检查的实效性。去年以来,先后组织大规模矿山安全检查80余次,深入矿井检查1500多人次,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4000余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全部登记建档,落实监控、整改措施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因条件限制一时无法解决的复杂事故隐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创造条件,分步实施,并加强监管和安全警示,切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3年,全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8家镇办矿山企业、30家采石场进行了停产整顿,对6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了关停。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治理 我市矿山多、车流大、行业杂、工程多,安全生产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落实严格的监管措施、保持面上稳定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实施重点监控和管理,加强重大隐患的治理,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可持续稳定。 一是加强重点监控。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我们每年围绕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海上渔业生产、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先后组织专项检查50多次,检查单位400余个,发现各类隐患4000多处,整改3800多处,整改率98。加大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和重要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监控力度,每年统一组织开展春季防火、“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月”、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排查活动,派出工作组巡回检查,落实监控和整治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是加强重大隐患治理。2003年,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在全市范围内排查确定了18类481处单位为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和单位,并全部登记造册,明确了对各重点部位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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