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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答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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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署了生意打桩的合约,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患上打桩机一台,两边贷款两清在诉讼中,原告获悉被告已停产,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提出将打桩机退回,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12万元被告赞成,两边告竣以及谈法院对这一以及谈有两种理论:一种认为,此调整以及谈虽不公平,但切合处分原则,是正当的,法院应予认可;另一种理论认为,此以系原告自愿,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违背了处分原则,法院不该认可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答: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在实体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在程序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应该视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其行为虽使自己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但出于自愿,应认为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 2、上海市日用化工厂退休工人赵天青有子女五人:长子赵月林、长女赵月红和二女赵月英在上海市工作,次子赵月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作,三女赵月秀在河南郑州工作。五个子女均已成家。1996年赵天青病故后,在上海市某区造有瓦房一栋(四间卧室、一间厨房、一个阳台)及家具等物。子女五人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三个女儿主张房屋由两兄弟平分,家具由三姐妹协商分配。次子赵月根表示同意,长子赵月林持反对意见,坚持自己要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理由是:他早年当童工与父亲一起分担家庭生活担子,扶助四弟妹读书,以后又长期同父亲生活在一起。五人多次协商并经街道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月林于是向上海市某区法院对其弟赵月报提起诉讼。某区法院立案后,因被告赵月报接单位电报返回重庆,便以“被告不在我市居住,现已返回重庆”为由将案件移送重庆沙坪坝区法院。 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能否协议变更管辖?为什么? 答:(1)本案应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34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能。因为继承遗产诉讼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2.孙某与丁某于1993年结婚。1999年 5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天门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A区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孙某(女)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区。被告人丁某虽然婚前探亲曾住A区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却在湖北省C县,他与孙某结婚后家安在B区。因此,A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处理。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区,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湖北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湖北C县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省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区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传了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丁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河北省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既已从你县迁至河北D县,则应由你院直接将案件移送D县法院审理”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湖北C县法院。不久,河北省D县法院以丁某已回天门市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天门市B区法院。B区法院以丁某一直住在A区父母处为由,将案件移送A区法院审理。试回答: (1)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2)C县法院和B区法院以及D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移送正确吗?应如何移送? 答:(1)B区法院 (2)不对。 3、王某与刘某(女)于1984年6月结婚。1994年7月刘某向A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刘某户籍、工作单位是均在该市东区,王某的户籍、工作单位是在江西怀县,王、刘二人婚后住该市东区。基于此,市西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其管辖,遂将案件移送A市东区法院。A市东区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在江西怀县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江西怀县,江西怀县向A市东区法院复函称王某要求到A市东区法院处理此案件,便又将全部案卷移至A市东区法院。 问:1.此案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是否正确?为什么? 3.东区法院应否受理受移送的案件?该院对于案件的移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王某和刘某能否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如果本案最初即由江西怀县受理并无不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的户籍迁至A西区,怀县法院可否以此为由将此案件移送至A市西区人民法院? 6.如果王某自1992年起因犯罪一直被囚禁于河南某监狱,至今仍未刑满释放,本案应由一个法院管辖? 答:1.此案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离婚案,被告王某系江西怀县人,户籍地江西怀县,但其婚后连续居住于A市东区达十年之久,东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2.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正确。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市东区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案件,该院自行将案件移送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市东区法院如认为此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就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王某和刘某不能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怀县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将此案件移送至A市西区人民法院。 6.应由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4、居住在甲市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伟(居住在甲市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 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 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万元。年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 应如何处理? 答: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依此规定,钱财旺是个体工商户乔小伟的雇佣人员,由于他在试车时造成汽车报废,给车主的财产造成损害,这属于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因此,其责任应由其雇主承担。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依此规定,本案中,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汽车修理业的实际经营者,但是,他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他的哥哥乔大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以乔小伟和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依此规定,本案中,正华修理厂作为被挂靠企业,乔大伟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乔小伟作为雇主应当成为被告人。综上所述,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在本案中为共同被告。     2、甲市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甲市县、甲市区以及甲市区的法院作为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案件属于一起侵权纠纷,即侵害财产权的纠纷,因此,应当依照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本案中,车主的财产汽车是在甲市区遭受侵害的,因此,甲市区作为侵权行为地,该区法院有管辖权。由于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在本案中属于共同被告,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乔小伟住在甲市区,因此,甲市区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乔大伟住在甲市区,因此,甲市区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正华汽车修理厂住在甲市县,因此,甲市县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于上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可以选择上述法院起诉。     3、如果李有良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本案中,李有良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同时为了避免管辖冲突,法律规定,哪一个法院最先立案,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如果在本案中发生管辖权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基本原则。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 (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1)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为刘某,被告为韩某。村委会和鲁某为案外人,不应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2)在刘某诉韩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中,韩某为被告 (3)在鲁某等诉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之诉,村委会为被告。 (4)在刘某诉韩某侵犯财产权纠纷中,刘某为被告 (5)在鲁某等诉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之诉,鲁某等为原告。 2.1997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香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香港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1998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1999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问:(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不成立。因为本案与某石化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2)不成立。船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经济开发公司和外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船公司和经济开发公司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5、梁平是个体茶商,家住B市F区。1998年8月,梁平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B市E区的朋友董声华借款15万元,董声华要求其提供担保,梁平找来了家住B市C区的朋友黄荣生。梁平、黄荣生与董声华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平向董声华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9年7月底之前还清,黄荣生对梁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对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梁平、黄荣生及董声华均在合同上签了字。梁平因经营严重亏损,至1999年8月仍未偿还董声华的钱。现董声华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     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答:1、本案中,可以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在该借款合同关系 中,梁平与董声华是直接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因此董可单独以梁平为被告提起诉讼;保证合 同作为从合同,原告仅起诉被保证人的,法院不能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而由于本案中 的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原告若以保证人黄荣生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被保证人梁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签订中,双方未对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达成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对履行 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债务人 梁平的住所地。本案的管辖权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考虑:①如单独以梁平为被告的,B市 F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市F区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 ②如以梁平和黄荣生为共同被告起诉的,B币F区人民法院与G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 管辖权,同为B市G区为被告黄荣生的住所地。 7、通东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1996年5月1日在位于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5月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国产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至演出场地,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分气愤,认为其内容失实。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东晚报》报社位于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县,区,林申申据此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分别在A、B、C,D四县和E,F两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了自己针对辽通东晚报》该则消息的“辟谣告示”;二是以《通东晚报》报社和王小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试题) (1)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林申申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形式的民事责任? (2)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3)受理法院应列谁为被告?为什么? (4)如果本案被告认为林申申的“辟谣告示”侵犯了其名誉权,在答辩的同时以林申申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构成诉讼?为什么? 答:(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A、B、C、D四县和D、F两区的基层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题中F区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E区和A、B、C、D四县属侵权结果发生地。 (3)通东晚报社.因为记者王小声隶属于该报社。 (4)构成反诉.因为该诉讼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15、1986年,尹某因丁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后, 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 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 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l、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 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加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8、贺某住在呼市东区,长期和大儿贺甲一起生活。贺某另有一儿一女(贺乙和贺丙)均在外地工作。因贺甲待其父不好,贺某便一直耿耿于怀,悄悄立一遗嘱交给其女贺丙。遗嘱中列明其有遗产房屋一百多平方米,死后全由女儿贺丙一人继承。1993年,贺某死亡,死后丧葬花费均由贺甲一人操办和承担,贺丙、贺乙均未返回呼市。在贺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唐某,得款8万多元。事隔不久,贺乙返呼,见其兄将父亲房屋卖掉,便要求平分房屋款。两人未达成协议。贺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市东区法院受理此案不久,贺丙又从外地赶回,在东区法院尚未审理此案时向东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 【问】1.贺甲、贺乙、贺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说明理由。     2.唐某能涉入此案吗?如能,他是何种诉讼地位?如不能,为什么?     3.如果贺某未有上述遗嘱,贺丙要求同其两位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4.如果贺某没有遗嘱,而贺丙在外地工作未能得知其父已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发现此情况应如何做?      5.如果东区法院对贺甲、贺乙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次日,贺丙方得知其父已故,自己权利已被侵犯,好能否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什么?好应该怎么做?      6.如果贺丙在贺乙诉贺甲一案进入二审后始闻讯参加诉讼,呼市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1.贺乙是本案原告。他为保护其法定继承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因此是原告。     贺甲是本案被告。贺甲是被贺乙认为侵犯其法定继承权而起诉并由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因而是被告。     贺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贺丙是遗嘱继承人,对其父留下的房屋享有全部实体权利,因而具有独立请求权。她在诉讼中既反对原告贺乙,又反对被告贺甲,而主张对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2.唐某能够参与本案诉讼。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贺丙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她对遗产享有部分实体权利,因而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法院应当通知贺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贺甲、贺乙两人。贺丙若明确表明放弃继承权的,不予追加;若贺丙表明参加诉讼,或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5.贺丙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她不是贺甲、贺乙之间的继承诉讼第一审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资格。她可以以贺甲、贺乙两人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也可以在贺甲、贺乙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参加到二审中去。 6.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王玉荣以105元价款向徐良生购买小猪1只。买后,王玉荣即发现小猪有病,要求退款。徐良生退了100元给王玉荣。后王玉荣多次向徐良生索要5元欠款,徐良生说猪款早已清退,不存在欠款问题。不久,王玉荣再次向徐良生讨还欠款时,双方发生抓扯,王玉荣被徐良生打伤,用去医药费120元。王玉荣向人民法院对徐良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退还尚欠的购猪款。在法院审理中,徐良生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而不承认欠款问题,被传来作证的几个证人亦不能证实欠款之事。经审判人员说服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原告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表示愿意为原告补偿5元,同时放弃追索5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问: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特别授权情况下,无权代替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9、某村村民王某与邻村村民刘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王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2年11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3年3月12日,听说县化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带5个猪崽,3白1花1黑。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二天,刘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家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刘某立即19返还我家的母猪。 审理中,王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1989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朱某证实,1989年王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 刘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争讼母猪是他从邻居李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接了个木块,结果将前腿磨出白印记。(三碎某证实,他确实卖给刘某一头黑色母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息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怠,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王某现在的邻居史某反映,诉讼前听王某的妻子刘萍说:她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三)镇派出所在1992年12月11日的台历页上记载:“王某,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人民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1)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2)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答:(1)王某提出的证据事实(一)、(二),张某提出的证据事实(一)、(二)属于法定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   王某和张某分别提出的证据(三),以及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二)属于法定证据的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一)属法定证据的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三)属法定证据的书证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四)属法定证据的书证。  (2)按理论诉讼证据的种类分析,王某提出的三个证据事实,张某提出的三个证据事实和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事实(三)、(四)均属原始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一)、(二)则属派生证据。 10、行人王民路过陈真家门口,被陈真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王起诉到法院,要求陈赔偿。陈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王民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答:动物侵权案件,原告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动物侵权行为是因为原告自身或第三人引起的。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因自身行为不当才导致动物侵权,应当就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13、某公司在某市建设一栋商住楼,在建设过程中,因该栋商住楼与后面一栋居民楼的楼距太近,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居民意见很大,多次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该公司与居民代表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居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其将商住楼前移10米。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还是照常施工,于是,原告就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该公司暂停施工。问:本案能否裁定先予执行?为什么? 答:能裁定先予执行。因为原告需要立即制止被告的施工行为,否则原告的权益将无从得到保护。 11、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 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 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问: 1.如果乙市饲料公司先于甲市奶牛场起诉,可选择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合同违约之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奶牛场仓库,与被告住所地实为相同,应当向甲市郊区法院起诉。 2.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饲料公司起诉奶牛场案件的移送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可以移送。案件移送包括同级法院也包括不同级法院,只要受理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就可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3.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移送的案件的处理正确吗? 不对,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应否驳回饲料公司的起诉?为什么? 有两种做法:一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后立案的案件中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是合并审理,后立案件作为被告反诉合并审理。 5.如饲料公司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做出驳回一审法院的裁定或者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 6.本案是否应将丙市乳制品厂列为当事人?为什么? 可列可不列。乳制品厂为担保人,可以做为反诉中的共同被告,当然饲料厂也可以仅以奶牛场作为反诉的原告。 7.本案调解结案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有哪些不当诉讼行为,应该或可以怎样做? (1) 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就填写送达回证,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后悔的权利。所以 审判员张军的做法是不对的。 (2) 调解书一旦生效,如果发现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只能提起申诉而不能反悔。 (3) 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 “全权代理”,实为一般代理,因此无权就调解书生效时间发表意见。 14、陈峰、王茯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2002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遗有房屋六间。其子陈立因在天津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其妹妹陈红、陈平已出嫁有住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李平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峰的弟弟陈雨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平之争执的6间房屋,有3间属于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过程中触电身亡。  问:(1)陈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许海明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3)陈雨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4)陈立因在诉讼中突然死亡,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1)陈平应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或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本案是遗产继承所发生的诉讼。 (2)许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案争议的标的物是遗产即六间房屋,他对房屋没有继承权,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法院就遗产的审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陈平享有继承权,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陈立与许海明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许海明不能取得所有权。 (3)陈雨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对争议的标的物房屋中的3间声称有所有权,而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那么,他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陈立和陈平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 (4)陈立在诉讼中突然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根据民是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16、原告柳青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其子柳雨,要求柳雨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军独任审理此案。李军审阅一下案卷,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根据以上所述,请回答以下问题: (1)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2)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庭应该怎么办? (1)①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诉讼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根据此原则,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③人民法院径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2)人民法庭应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应从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 12、《文艺论坛》记者于是在该杂志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到:“有的歌手的基本功夫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华而不实,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杂志在甲市所辖的A、B、C、D4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王明、李娜读了这篇文章后,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艺论坛》杂志社和记者于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杂志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王明、李娜为原告,列杂志社和于是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杂志社和于是提出,王明、李娜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文艺论坛》和于是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王明、李娜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王明、李娜向杂志社和于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王明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娜没有提起上诉。问:(1)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上的错误。(2)假设一审程序中李娜撤诉,是否影响王明进行诉讼?为什么?(3)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5)李娜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1、 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能裁定移送。 2、 不影响,普通共同诉讼 3、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 围绕上诉请求,可以纠正 5、 可以,普通共同诉讼 17、《文艺论坛》记者玉石在该杂志发表一篇 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到:“有的歌手的基本功夫不到 家,有的矫揉造作,华而不实,令观众大失所 望。”该杂志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 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王明、李娜读了文章, 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 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文艺论坛》杂志社和记者玉石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杂志 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 院。B区人民院列王明、李娜为原告,列杂 志社和玉石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 过程中杂志社和玉石提出,王明、李娜起诉前 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 《文艺论坛》和玉石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 誉侵权,故反诉王明、李娜两人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 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 成立,判决王明、李娜向杂志社和玉石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若干。王明对反诉部分的判决 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 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娜没有提起上 诉。 问: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 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甲市仲裁委 员会进行裁决,事后王明、李娜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假设一审程序中李娜撤诉,是否影响王明进行诉讼?为什么? (4)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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