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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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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J12373—2013 XJJ058—20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2013-05-15 发布 2013-06-0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项技术活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中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的远程监控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
2.0.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组成。
2.0.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2.0.5 剩余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为剩余电流互感器。
2.0.6 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
2.0.7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主机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
2.0.8 通信网络
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有线传输网络。
2.0.9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2.0.10 监控节点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的设置位置。
3 设置场所
3.0.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
3.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3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0.4 其它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监控等功能。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独立设置主机。并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不能与断路器、电力仪表等功能合并。
4.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监控器所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4.1.5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UPS备用电源,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符合消防电源等级的要求。
4.1.6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以及报警部位(包括楼层位置、配电箱柜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4.1.7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自行组成系统,宜将各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该模块接入至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
4.1.8 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的屏蔽铜芯双绞线,敷设在金属槽盒内。需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的布线要求。
4.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宜采用不切断被监控线路电源的设计原则。
4.2 监控节点配置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设备的位置进行监控节点设置:
1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保护开关;
2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3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4 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5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总开关;
6 消防水泵、风机、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7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8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9 医疗学校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设置监控节点的地方。
4.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4.2.3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要求进行。
4.3 参数设置
4.3.1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4.3.2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为准,可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表B.0.2、表B.0.3给出的估算值。
4.3.3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在系统调试时根据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4.3.4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应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3.5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探测L1相、L2相、L3相、N四条线缆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4.3.6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L1相、L2相、L3相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在1.15~1.5倍额定电流范围内。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在安装前应核查以下内容: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产品信息;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外观检查。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参数的核对。
5.1.3 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位进行安装。
5.2.2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
5.2.4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本规程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
5.3 主机的安装
5.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柜式主机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5.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机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侧,主机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主机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机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3.3 主机电源应接自消防专用供电电源。
5.4 系统接地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主机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接地要求做系统接地。
5.5 布线要求
5.5.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器件安装接线图。
5.5.2 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路标识,系统总线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5.5.3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井道时,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安装在吊顶内。
5.5.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通过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
5.6 运行状态测试
5.6.1 运行状态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依次进行:
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等参数;
2 测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
3 设置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
4 设定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
5 设定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
6 确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连接。
5.7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5.7.1 系统调试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的规定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 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
4 温度的测试
5 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
6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8 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通讯功能调试
5.8.1 系统调试时,应进行建筑内系统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
1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2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3 剩余电流监控报警功能;
4 温度监控报警功能;
5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6 验收维护
6.1 系统验收
6.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
6.1.2 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 竣工图;
5 调试记录;
6 产品检验合格证;
7 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8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6.1.3 电气火灾监控器和传感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个)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个)抽验。
6.1.4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应判定验收不合格。
6.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主机和监控节点的功能抽检应按本规程附录D中各项要求逐项进行并判定。
6.1.6 当本规程附录D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6.2 系统维护
6.2.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6.2.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条件:
1 经过消防机构验收;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维护检查记录表。
6.2.3 按火灾报警系统内容要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6.2.4 每月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程5.1.1的规定;
2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 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6.2.5 每年应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模拟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在不同
接地方式中的应用
图A.0.1 TT系统
图A.0.2 TN-S系统
附录B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
表B.0.1 220/380V线路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km)
线缆截面(mm2)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 橡皮绝缘 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1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表B.0.2 电动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
电动机功率(kW)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mA)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表B.0.3 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正常泄漏电流估算值(mA)
设备名称 型 式 泄漏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0.02
家用电器 手握式Ⅰ级设备 ≤0.75
固定式Ⅰ级设备 ≤3.5
Ⅱ级设备 ≤0.25
Ⅰ级电热设备 ≤0.75~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附录C 剩余电流传感器一次回路接法
C.0.1 剩余电流传感器的一次回路接法,详见图C.0.1和C.0.2
图C.0.1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
图C.0.2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环境湿度:
建设单位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 检验结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程5.2、5.3、5.4、5.5条要求。
系统主机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剩余电流、温度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7.是否正常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 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 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 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 操作试验键检查剩余电流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 用2级剩余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剩余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
6 用温度检测设备检查实时温度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7 施加可调模拟剩余电流,检查剩余电流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8 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9 无主机时,是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总体评价 1 产品外观质量;2系统性能和功能;3 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单位:(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单位盖章)
注 :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项。
附录E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0.1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建筑面积在1000㎡(含本数,下同)、建筑面积在5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机位在150台、县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5 地级市、县级市、县建筑面积分别在1500㎡、1000㎡、500㎡以上的大型餐饮场所,或建筑面积达不到前述要求但容纳就餐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
6 除上述4、5项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E.0.2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住院床位在50张、县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E.0.3 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 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人民团体驻疆办事机构。
E.0.4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2 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E.0.5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侯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县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客运车站;
2 民用机场航站楼。
E.0.6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建筑面积在2000㎡、县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E.0.7 发电厂(站)和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E.0.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区域内的一级汽车加油、加气站或合建站。
6 地级市储瓶量在200瓶以上,县级市及县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7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E.0.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县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E.0.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1 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 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E.0.11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县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E.0.12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 储存量在500吨(1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 浸出制油工厂;
3 酒厂;
4 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 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 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 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 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 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
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2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3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J12373—2013
XJJ058—2013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23)
2 术 语……………………………………………… (24)
3 设置场所………………………………………………… (25)
4 系统设计………………………………………………… (26)
4.1 一般规定 …………………………………………… (26)
4.2 监控节点配置 ……………………………………… (27)
4.3 参数设置 …………………………………………… (27)
5 施工安装………………………………………………… (29)
5.1 安装前的检查 ……………………………………… (29)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29)
5.5 布线要求…………………………………………… (29)
6 验收维护……………………………………………… (30)
6.1 系统验收…………………………………………… (30)
6.2 系统维护…………………………………………… (30)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其设计、施工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工业建筑一般指工厂厂房、仓库、研发中心、工厂办公场所等,不包括生产危险品,腐蚀性化工等。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0.4 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由各建筑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该系统通过TCP/IP网络与各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信,接收城市各建筑内具体到配电箱柜的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并在发生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在城市地图中显示报警建筑的地理位置,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其系统结构如下:
2.0.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气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
2.0.9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为电气火灾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在没有主机的系统中,各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后直接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该模块就近接入至TCP/IP网络(一般指公共Internet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
3 设置场所
3.0.1~3.0.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设置的依据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对保护对象等级来划分。
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符合该界定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其它场所有条件时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监控的电气参数。
4.1.2 本条规定了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但应相对独立。对于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在要求可以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的前提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
4.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范畴,其功能不能与其他非消防类功能合二为一。
4.1.4 本条依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2的第4.3.3条说明。只有嵌入式安装在配电箱柜面板上,才能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声光报警要求,不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4.1.6 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上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剩余电流数值长期为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报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
4.1.7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通过电气火灾远程接入模块,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4.2 监控节点配置
4.2.1 本条规定了在电力线路或设备进行监控节点设置的基本原则。
4.2.2 本条规定了同一配电箱柜内有多个需要监控的回路时须采用多回路监控器的设置原则。
4.2.3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设置应按电力线路接地方式的类型依照附录A的要求进行。
4.3 参数配置
4.3.1 本条是对监控点剩余电流值设定方法的规定。
4.3.2 本条给出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方法。附录B中的估算表引自:《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二版第十一章第四节,保护电器的选择中表11-43、表11-44、表11-45。
4.3.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4.3.4 本条对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作出了规定。即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而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优先值为0.5倍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根据此规定,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按不小于正常泄露电流值的4倍来设定,这样既保证了漏电动作的可靠性,又使漏电预警功能(预警动作值等于额定不动作电流)得以合理实现。本条款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 13955中5.7.5条和附录B中B.6进行规定。
4.3.5 本条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 14287.3中的要求规定了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定在55℃~140℃的范围内。
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检查
5.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的信息。
5.1.2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在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5.2.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设备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5.2.2 本条规定了剩余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要求。
5.5 布线要求
5.5.2 本条规定了布线时对线缆标识的要求,要标明所要连接的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6 验收维护
6.1 系统验收
本节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本规程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验记录表》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6.2 系统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章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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