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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采用LED等新光源改造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方案.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199734 上传时间:2025-03-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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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明市采用LED等新光源改造路灯的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讨论稿) 一、 前言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区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并给予了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建设部绿色照明计划,我方拟选择具备节能改造相关资质的公司作为合作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对城市道路照明灯具、设备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改造的所有投资由合作方出资,市政府从项目节省的能源效益中按比例分成返还合作方作为投资回报。 二、 合作方条件 1. 企业经营该业务时间必须有3年以上; 2. 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具备专业照明施工资质三级以上,能够提供节能、优质的LED等新光源照明产品; 3. 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近3年来在国内县级城市以上具有实施同类节能改造的成功范例,且维护管理上守合同、讲诚信。 三、 产品技术要求 1. LED等新光源的系统光效要达到每瓦95流明以上,工作三千小时光衰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光源寿命2.5万小时以上;色温要求:3000K-4000K。 2. 灯具输入功率、功率因数、配光曲线、颜色特性等必须满足《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2010;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灯具的机械强度应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灯具的效率应该大于百分之七十五。灯具的材质为压铸铝,并抗氧化处理。 3. 灯具的性能指标需要供货方提供省级及以上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正本)。 4. 配套的直流电源(恒流电源)效率≥95%,并且其电器配件等采用环保材料。电源寿命必须达5000小时以上。  四、 实施办法 1.我方成立LED等新光源产品实验测试领导小组,对提供试验厂家的LED路灯照明产品进行检测、评估,筛选出性能、指标合格的产品用于试用。 2.我方协助合作方对城市道路现有的照明系统进行调查,帮助其了解本市城市照明系统的规模、光源种类及功率、电价、年电费等数据。 3.合作方根据调查的情况,向我方提供项目改造初步方案,经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使之具有可行性。在方案中双方共同商定对现有的路灯耗电及采用的节能路灯耗电进行测试方法,选择一条道路作为实验,以便测算出项目的节电率及节电效益。 4.双方对每条道路的原照明指标进行测定,要求采用LED等新光源改造后的照明指标不得低于原有的参数,而且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值。改造后每月至少检测一次照明指标,跟踪检测时间为12个月以上,经过试用、检测和评估后,推荐产品性能指标较好、节能较佳的企业作为合作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在照明效果达标的情况下,核定节能效益的比例,暂定按照明节约部分电费的百分之七十返还投资方。(最终节能返还比例以市政府部门批复为准) 5.双方共同商定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投资方开始投资对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由投资方负责改造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跟踪检测费用等。改造后道路照明的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眩光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值。 6.改造路段由我方安装电能计量表。双方共同检测、确定节电率。改造工程经竣工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履约情况结算后由当地政府按合同支付投资方节能效益资金。 五、 动态管理 1.投资方必须及时更换损坏的光源、灯具、电源等配件,保证亮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每月抽查两次亮灯率指标。如果亮灯率达不到要求,则相应降低节能效益返还的比例。 2.若因灯具强度等质量问题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由投资方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3.节能产品、设备运行期间,未经我方同意,投资方不得随意降低路灯功率,缩短照明时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不但可以减少城市道路照明的用电量,且不用政府投入额外资金,同时可以提升城市道路的照明质量和档次,还可以减轻市政维护工人的工作量。 六、 投资返还年限的测算 按节能改造项目总投资额除以该项目每年返还的节能效益额计算,投资返还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合作方返还年限少者优先。 七、结算方式 目前我市路灯电费实行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我处无法将节能效益返还给投资方。必须由市政府形成文件并由市财政局、住建局和投资方签订三方合同,由住建局核定合作项目每月节电效益金额,再由财政局按月支付投资方节能效益返还资金。 八、移交条件和办法 投资方必须在合作期满前,在返还年限满前半年使用合同规定产品将设施修复完好,移交时照明设施完好率和亮灯率为100%,投资方将最后一年的返还数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移交后,投资方投资的节能产品、设备等资产以及日后的节能效益全部归当地政府所有。 20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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