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简称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科协设立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是为了强化企业科协对创新人才苗子的发现举荐作用,重点扶持、加快培养年龄在32岁(女性35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企业科技工作者,为他们在生产经营实践中的创新争先活动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必要的科研条件,激发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扶持年轻人才逐步成长为德才兼备、刻苦钻研的企业技术骨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遇见的难题,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面向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主要资助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的小发明、小创造、小技改及生产工艺流程的革新等创新争先活动。
第四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企业科协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协企事业工作部负责组织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结题,并对各企业科协承担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对接经济和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科技问题, 资助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产品或工艺和操作方法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改进产品设计,提高技术含量,在创造价值方面获得突破;
(二)改进生产制造设备,革新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科技含量,在节能高效和制造工艺的稳定可靠方面获得突破;
(三)开发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取得性能价格比的突破;
(四)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原材料和要素的利用效率;
(五)科技成果得到及时转化或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六)其它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价值的创新活动。
第七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符合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开发;
(三)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两年内完成;
(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第八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务实、创新争先、协作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32岁(女性35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非领导岗位的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项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不受理项目组主要成员提出的新的项目申请。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企业科协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企业科协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评审;
(三)提供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实施的条件,协调配套资金,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科协对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与评审一次。申请人按照《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向企业科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属于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本计划资助额度;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各企业科协对项目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后进行企业内部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省科协根据本年度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的申请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七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条件是:
(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二)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备评议分析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从事生产、研究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科协企事部依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经省科协有关会议审定,下达项目承担企业科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协发布项目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科协与省科协签订《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任务书》,经审核同意正式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按年度实施,持续推进,资助经费 由省科协支持和企业自筹两部分组成。各企业科协应按项目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必要的元器件、耗材,审稿费、版面费,设计费、复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外协实验费、试验用药品费,差旅费、会议费,用于项目开发而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的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执行中凡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计划进度、人员组成及经费使用等内容的重要变动,由承担单位报省科协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
(一)违背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未落实项目配套经费的;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省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对无故违反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2年内不受理该依托单位提出的新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经企业科协审核,项目负责人向省科协提交《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资助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创新人才托举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企业创新争先青年人才托举计划项目”字样,英文字样“enterprise innovation top young talent lifts planning project”。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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