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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沿江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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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沿江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实施意见 苏交港〔2010〕77号 关于XX省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沿海沿江各市港口(交通运输)局: 为集约使用我省港口岸线资源,提升码头靠泊能力,保证港口运营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我省启动开展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固改造任务,结合当前港口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一)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不得增加使用新的港口岸线,如需增加港口岸线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三)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经检测具备改造的技术条件。 (四)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具备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 二、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三、工作程序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应按照《通告》精神,认真执行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 (一)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局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所在地港口局组织召开征询意见会,征得当地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通航安全论证意见,一并上报设区的市港口局。设区的市港口局按审批权限直接转报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其中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由设区的市港口局直接受理设计方案的,由其召开征询意见会,征得当地海事、航道、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连同通航安全论证意见,按审批权限直接报送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 已由所在地县级港口局组织召开当地海事等部门征询意见会的,设区的市港口局转报前不再召开征询意见会。 2、对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咨询单位和有关专家,召开审查会议进行论证后予以批复。审查会议拟采取以设区的市为单位,集中对所有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一并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 (三)开工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加固改造项目,开工前应向厅港口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备案须提供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手续等材料。 (四)竣工验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局申请竣工验收,并由设区的市港口局按审批权限直接转报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验收的,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对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加固改造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原则采取以市为单位集中验收。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港口码头改造意见抄送:各有关县(市)港口局。 XX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9月7日印发 第二篇: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 2009年10月20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 要求 (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设计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转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进行批复。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有关专项验收文件、档案验收文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申请竣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检测能力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需变更,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征求环保、海洋、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前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工作。 (八)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厅水字〔2007〕183号)和部水运局《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9〕275号)的各项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第三篇:港口老码头的结构加固和改造探究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港口老码头的结构加固和改造探究 港口老码头的结构加固和改造探究 摘要。码头是港口城市一个货物集散地,对于商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很多地方的码头都出现不牢固和破损的情况,为提高沿海岸线的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损耗,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有必要对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本文主要论述了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法与途径,希望可以给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中图分类号:u45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港口的规模与运输的要求也逐渐扩大,出现了水域、土地以及岸线资源紧缺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新建码头,扩大海岸线等方式来推动港口发展费力费时费资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能够降低运输的成本,提高沿海水路的运输能力,保证港口发展的安全。因此,在不占用新的资源的情况下,对老码头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是促进沿海港口发展的新途径已成业界热议的话题。 1.老码头结构存在的问题 1.1港口发展需求与有限的靠泊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沿海港口的规模与运输能力的需求逐渐增大,但是码头的靠泊能力有限。例如,连云港港在某年完成的货物吞吐量为1.1亿吨,但是过去设计年通过能力只有6~7千万吨,可见现在缺口已捉襟见肘。 1.2船舶发展大型化与港口码头的低靠泊等级之间矛盾突出 由于船舶的载重能力要求逐渐变大,船舶趋向于大型化发展,但是港口码头的靠泊等级比较低,不能满足大型船舶的靠泊要求。 1.3港口码头的建设与有限的岸线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 沿海岸线被不断地开发,使得沿海岸线资源稀缺。新的港口码头建设必将占用新的岸线资源,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不利于沿海港口码头的可持续发展。例如,连云港主体港区岸线约23公里,其中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规划的港口岸线已被利用了约11公里,海岸线资源非常宝贵且紧缺。 1.4港口码头的靠泊有安全隐患 为了缓解大型化船舶靠泊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港口采用了超过原来设计的船舶通过减载靠离泊码头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并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给码头的设施、船舶以及港口生产也带来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2.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意义 2.1可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水路运输能力 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能够提高货运的通过能力,可以满足大型化船舶到港停靠的要求,降低水道运输物流的成本。因此,推进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的工作,能够提高港口的泊位靠泊能力,降低成本,提高港口码头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码头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 2.2可以满足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要,保证港口的运行安全 随着新材料的广泛运用以及造船技术的飞速发展,并且为适应经济发展对船舶运输承载的要求,船舶向着大型化、自动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作用在码头上的船舶撞击力、系缆力和挤靠力相应增大,这样相应的对码头的靠泊能力也提出新要求。码头的升级改造加固可以使码头结构满足大等级船型靠泊,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从而保证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行。 2.3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促进本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港口的规模与运输的要求也逐渐扩大,水域以及岸线资源紧缺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利用传统的新建码头,扩大海岸线等粗放型发展方式来推动港口发展已经不可能。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需占用资源,减少损耗,提高岸线的利用效率,大幅度降低运输的成本,提高了码头靠泊能力,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效遏制能源和原材料过渡消耗,从面扭转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局面,促进本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3.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方法与途径 3.1管理方面的方法与途径 3.1.1明确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基本原则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能增加新的岸线使用;码头加固改造的工程要符合港口发展的整体规划;码头加固改造必须具备改造的各项技术条件,各类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的好坏,应根据检测评估结果适时安排加固和维修;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能涉及到装卸货种,以及运输能力的变化。 3.1.2严格把握码头改造的标准 沿海老码头加固改造完成,,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在加固改造的方案中,应该依据拟定靠泊最大设计船型的满载靠泊作为进行码头结构计算的标准。 3.1.3严格把握码头结构的检测关 对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进行检测评估的单位要具备水运工程甲级的资质;检测评估要进行安全性,耐久性以及使用性的全面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加固改造建议。 3.1.4严格按照咨询审查的要求进行码头加固改造 对码头进行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查咨询内容要参考初步设计的审查咨询内容,注重对安全性,耐久性以及使用性的复查审核;分析计算码头结构的内力与岸坡稳定,审查咨询报告应该对复核计算的结果详细列出;审查咨询单位还应该按照检测的要求,评价检测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3.1.5严格把握码头加固改造的设计方案的审批 首先,建设单位要向港口码头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其次,港口所在地的省厅港口局组织有资质的审查咨询单位、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提出相应的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最后,建设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才能复批。 3.2技术方面的方法与途径 3.2.1方案审查关注的重点 (1)新老规范衔接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是建立新的结构受力体系,使其满足拟靠船舶系靠泊的要求。船舶荷载按相应等级设计标准取值。许多老旧码头由于建设于不同历史时期,采用的规范、标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准均不相同,目前许多码头原设计采用了70年代规范和87版规范,与现在97版规范和新一轮修编规范均有较大差异,因此新建的部分结构分析均需按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2)岸坡稳定问题。部分老旧码头建设在泥沙运动较为剧烈的海域、沙口地区,码头投产使用之后,经历较长时期,岸滩、海洋地形地貌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改造工作中需结合新近地形条件,全面测量码头断面的岸滩地形,重新进行稳定复核验算,以防止整体失稳或码头下桩群间泥沙淤积产生坍塌引起不利影响。 (3)船舶吃水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结构计算模式是按拟靠泊等级,按正常设计程序计算其船舶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的,对码头前沿水深是否要达到设计水深并没有强制的要求,因此在许多海岸或河势敏感地区,仍可维持原有设计水深。 (4)老旧码头的荷载问题。老旧码头投产运行以后,随着市场变化,其营运货种,码头上装卸设备均有可能出现调整,与原设计的计算取值有较大的差异,仍需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确定其使用现状,荷载作用大小和方式。 3.2.2主要改造型式 (1)局部改造方法。局部改造方法是通过增加码头前节点基桩提高码头整理水平承载能力的技术方案,该方法适用于原设计结构采用大直径管桩或钢桩,桩身结构具有较高水平抗弯强度的码头排架或系缆墩、靠船墩。如大型散货码头、液体散货码头。 (2)结合式改造方法。结合式改造方法是通过增加码头排架间桩基布置,改造扩大码头横梁,轨道梁的技术方案,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中码头结构老化、性能退化、砼碳化、钢筋锈蚀的问题。该方法适用于原设计结构建造时间较长,拟靠泊船型3~5万吨级以下采用方桩的沿海河口地区码头。 (3)分离式改造方法。分离式改造方法是针对老码头结构单薄,拟靠泊船舶等级大等特点,在码头排架间或拆除部分原有结构,采用新增大型船舶系船设施和靠船设施,与老码头结构相脱离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原设计结构建造时间较长,拟靠泊船型5~7万吨以下采用方桩的沿江河地区码头。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4.结语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可以有效地解决现在沿江港口码头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降低运输的成本,提高沿海水路的运输能力,保证港口发展的安全。因此,选用正确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方法进行码头的加固改造是非常重要的。在码头加固改造中,要根据码头的具体特点,妥善选择科学合理的加固改造方案,保证码头能够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施工,保证码头结构加固的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与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戴海新,上海徐汇滨江老码头结构修复、加固设计[j],水运工程,2013(02). [2]李辉,江苏沿江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法和途径[j],中国水运(上半月),2013(05). ------------最新【精品】 范文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保障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等自治区住房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重要意义 大板结构住房是指我区始于20世纪六十年代、主要集中于七十至九十年代初,由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大板结构住房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解决大批机关单位和企事业职工、返城人员住房困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当时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件下建造的大板结构住房,抗震设防低,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目前,大多数大板结构住房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绝大部分已经成了危房,必须加快实施拆除改造。 加快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改造,既是一项执政为民的德政工程,也是造福普通百姓的民生工程。通过对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不仅可以将危旧住房改造为安全舒适的新住房,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还可以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平抑房价,促进广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基本原则。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实施步骤 鉴于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拟采取整体规划、限期改造的方式,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区共同推进,力争从2011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各大板结构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大板结构住房实际情况, 2制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科学有序地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8月)。 各地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当地大板结构住房进行普查,掌握大板结构住房的详细情况,制订工作计划方案,明确组织机构、改造方式、改造措施和改造时限,尽快实施改造。 (二)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房屋危险大、住户迫切要求改造的大板结构住房,首先抓紧实施改造。重点做好项目的改造安置、申报实施和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快实施拆除改造工作。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参与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提高改造建设住房的档次和品位,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有力拉动点。各市要抓好1-2个大板结构住房改造试点项目,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改造工作。 (三)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2014年12月)。 全面启动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拆除改造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区大部分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开工建设。至2014年年底,全区近300万平方米的大板结构住房基本改造完毕,大部分项目建成3交付使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四、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大板结构住房改造 (一)加快做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前期工作。 1.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有关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有关房改部门应当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认真组织实施,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小部分产权人没有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协商调解,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妥善措施加快实施改造。对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执行与同类别的同意改造产权人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2.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二)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政策支持。 1.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受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独立划分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配套商业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能分割的,配套商业设施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由代建单位按照该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的市场价缴纳。按市场价缴纳配套商业设施土地出让金后,配建的商业设施可以出售,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3.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指标前提下,应当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鼓励提高容积率,在规划参数上给予支持,以推动大板结构住房顺利实施改造,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4.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按照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5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约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3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5.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的项目审批、改造方式、补偿安置、建设管理、住房供应和物业管理等,执行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板结构住房的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全区5万多户大板结构住房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大板结构住房原产权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工作,把大板结构住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原产权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住户积极配合,加快推动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对因各地各部门、各原产权单位不重视危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由此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是造福百姓的德政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和原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竣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改造施工安全。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改造意见 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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