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际物流与采购信息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中税咨询高级税务经理 杨继美
一、 问题的提出
位于A地的甲公司将一批服装出售给位于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批服装销售给位于C地的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给甲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丙公司支付汇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为了节约运输成本,丙公司与前进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服装由A地直接运到C地,并向前进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如下图所示:
乙公司
支付货款
支付货款
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
服装物流
甲公司
丙公司
支付运费
开具运费发票
前进运输公司
请问,丙公司取得的服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二、 政策分析和结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条政策只要求购进货物,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购进应税劳务,必须与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并未要求运费发票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必须与购销双方企业的注册地一致。丙公司从乙公司采购服装,支付汇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给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取得的服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丙公司从前进运输公司采购运输劳务,向前进运输公司支付运费,从前进运输公司取得运费发票,也符合政策规定,运费也可抵扣进项税。
如果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前进运输公司以外的其他运输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2、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乙丙和前进运输公司均发生了真实的购销行为和运输劳务,并且按真实交易和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不符合国税发[1996]210号文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随着网店经营、货物配送的越来越普遍,物流起运地到达地与贸易双方注册地不一致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如果把这种现象认定为违法,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加大,与情与法均说不过去。
4、如果利用这种行为恶意避税或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比如乙公司所在的B地税率较低或有比较高的财政奖励,甲乙丙三个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乙公司,如果导致A地税源流失严重,超出当地税务机关的容忍底线,有可能启动反关联交易避税调查程序,从而否定乙公司的存在,对甲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甲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解决的是关联交易定价问题,但由于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一般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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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美 18801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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