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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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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 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江门市区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资助资金(下称“资助资金”)。为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正高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境外院校取得我国指定学位认证机构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资助资金是由政府设立用于帮助、扶持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自带科研项目在市区(指新会、蓬江、江海三区,下同)自主创业的辅助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资金列入每年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资助资金使用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成立资助资金申请项目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贷款贴息或无息借款资助的自主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提出资助资金优先支持的咨询意见或建议。评 估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等方面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其中,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和回收工作,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本人名义自带科研项目在市区范围内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第九条 资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的项目;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所创办、领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由申请人担任企业法人。 (四)本人无犯罪记录。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资助方式分为无息借款、贷款贴息、规费补贴三种。申请人可单独提出规费补贴申请,也可同时申请无息借款或贷款贴息中的一种。 无息借款。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不超过3万元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无息借款须有一名以上市直或区机关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担保。 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贷款利息(按贷款合同签订日银行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为2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万元。 规费补贴。对首次办理工商登记时按工商部门有关收费规定缴纳的费用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千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资助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或领办企业只限于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已享受过创业资金资助再创办、领办新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项目及文化创意类项目优先予以资助。但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或已经享受财政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资金资助。 第四章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学位证书(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经国家指定学位认证机构认定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体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 (六)项目实施相关费用预算或购置经营设备等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除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无息借款的须提供保证人的担保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工商登记费用补贴的须 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发票。 第十五条 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资助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申报、受理,6月和12月集中评审、公示、核准拨付,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申请项目提交专家评估委员会评估、评审。 (三)评审。由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申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及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评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 评估、评审意见。 (四)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名单和资助金额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予以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 (五)核准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经核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无息借款、贷款贴息的资金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工商登记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拨付。经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通知到有关金融机构,由有关金融机构将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在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资助资金放款通知后,要及时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资助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严格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及时做好借款的催还工作,降低资金运行风险,保证资金正常运行,提 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如有发生,由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将资金全部退回,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无息借款支持的企业,自资金拨付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实行回收制度。借款期限已到必须按时还款,对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还借款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资助资金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应统一核算,计入资助资金收入总额。每年年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对资助资金收入和余额情况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决算和总结。 第二十三条 资助资金只限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资助资金使用对象如改变资金用途或注册企业三年内迁出市区的,资助资金必须全部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创业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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