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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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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所属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瞒报,是指事故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委会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 (十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较大事故 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重大事故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 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7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臵、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法人负责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旗下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主要领导是事故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各子(分)公司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 -1-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可由安全管理部兼),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二)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四)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臵和救援预案; (五)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七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子(分)公司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子(分)公司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2-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团公司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公司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章隐患评估与报告 第十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四级。 (一)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三)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四)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初步评估。 公司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 -3-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会议),查找事故隐患;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及下属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记录建档。下属单位应立即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臵、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第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4-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子(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各子(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 第十六条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级事故隐患管理机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本公司主要领导。 (二)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公司主要领导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指派人员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并组织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三)有关部门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四)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七条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级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在研 -5-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子(分)公司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及来源; (七)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子(分)公司或旗下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子分公司备案,子(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子(分)公司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公司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6-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第二十三条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公司或人员,集团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公司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 -7-度进行处臵;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公司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逾期未改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子分公司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集团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整改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9-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 管理 通知 XX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7年7月31日印发 --10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XX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XX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管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XX市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各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三)监督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 2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 (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认真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第九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或细则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计划、细则实施监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监理计划、细则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四)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五)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六)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第十条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 4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处提出,管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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