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办事效率
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XX县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场属各队(厂)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各队(厂)所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处悬挂内设机构分布图和办事流程图。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并上墙公示。
(二)应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办公桌上或佩带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收费身份证明、收款(罚款)项目、依据、标准。
(三)应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向社会的承诺以及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等公开告示和提供材料备查。
(四)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
(五)对外服务“窗口”应设立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的监督台和工作人员去向牌。
第六条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所在股室(队厂)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对外服务“窗口”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未能在岗,要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或向管理服务对象说明)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条应建立和健全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并实行时限管理制度。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交办事项等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审批事项,要自行确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九条机关应将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
(二)、
(四)项及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所在股室(队厂)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该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直接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要记录在案。
(二)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优秃被效能告诫3次的,在本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
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应予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给予免职或辞退。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该工作人员任免机关或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必须严肃查处。
(一)对场场党总支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股室(队厂)负责人对下列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及第六条、
第八条的。
(二)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其所在股室(队厂)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二条负责人对本股室(队厂)的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负有领导责任。其所在股室(队厂)整体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该股室(队厂)负责人应向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并在全场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辞退。
第十四条对模范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股室(队厂)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的,作出决定机关应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场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效能督导队和聘请的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向上级党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反映和转递对各股室(队厂)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机关效能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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