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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四中违纪处分条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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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四中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退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有偷窃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有偷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有偷窃行为且数额较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犯有本条各款,经安保处摄像资料调查核实者或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肇事、打架、策划、带管制刀具或提供管制刀具、作伪证,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③多次参与打架事件或致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组织他人在校园或校外打架,造成较坏影响者;②在第一次发生冲突之后,继续组织他人或参与打击报复者;③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均给予策划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自带管制刀具或为他人打架提供管制刀具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犯有以上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学校建筑物或专栏、通知、通告上随意撕扯、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摄像头及消防安全设施等,给予 1 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持假卡、假请假条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打闹起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赔偿。 2、翻墙外出、夜不归宿、吸烟、酗酒、上网、赌博、课堂玩手机、男女交往过密者,经班主任教育、家长配合教育(反省)仍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连续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顶撞、谩骂、侮辱、威胁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七条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从学校“出走”(给班级、学校、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者)行为者; 2.敲诈勒索,强要、强夺他人财物者; 3.男女同学交往过密,影响极坏的; 4.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一周者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半月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错误不断,屡教屡犯,屡教不改者。 6.受“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正或重犯校纪校规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2.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3.多次违纪者; 4.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6.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者;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者; 8.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9.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情节比较轻微的初犯者; 2.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者; 3.违纪后,能积极协助年级组、班主任或有关处室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4.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5.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者; 7.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考试违纪按照《民勤四中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写清违纪材 2 料及处理建议,年级组长批准签字,报政教处。 第十二条违纪情节严重,或事件牵涉几个年级、几个班级的,有政教处分工负责的主任牵头调查,写清事实材料,征求班主任、年级组长的处理意见,依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由政教处主任会议、主管校长通过,报行政会研究,形成决议后再通报公示。违纪学生违纪材料、处分决定均必须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违纪学生或其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年级组或相关处室调查的,不经相关处室主任同意,不得擅自离校。事实调查清楚后,若处理意见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的,则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家长将学生领回反省。反省时间期满后,经班主任、年级组长批准签字,报政教处或相关处室批准方可返校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第四章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班主任提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经班主任审阅签字后,由该学生送政教处审阅、存档。三个月或半年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第十五条取消处分的程序:①个人申请,附一份思想汇报材料;②班委会、班主任签意见;③政教处签意见;④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应评为不及格,该学期不能评选各类先进个人。有三个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XX县区第四中学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优良的学风,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查看期不满者,接结业处理;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在一年内的表现写出考察意见,经学校考核,却有明显进步表现,则可解除处分,由学校不发毕业证,经教育不改者,则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发毕业证。 第三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由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纸报或非法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造、涂改政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参与收看淫秽影像及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翻墙外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翻墙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刑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理行政居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警告、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与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手段恶劣、民愤极大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窃得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敲诈、抢劫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明知视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者,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赔偿金额超过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散布封建迷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酗酒滋事危及他人、破坏公物和公共秩序者,聚众闹事、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群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3)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过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见本宿舍留住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一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不尊敬师长、管理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者,参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日常行为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三)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5(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任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出问题的。 (四)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处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4)屡教不改的。(5)饮酒后违纪的。 第十七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一学年内不得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学生处审查,学校审批;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查,报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学生,要及时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得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分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偷窃、诈骗财物、打架而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于因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受到处分者,所偷窃、诈骗的财物要全部退赔。 (二)对于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到处分者,要负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6第二十三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要通知其家长说明情况并让其将学生领回,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柳埠中学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处分,致人伤事件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本校从中协调。 (六)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对于在打架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吸烟喝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男女生不正常交往,与社会闲散人员结交,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10--15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16--20节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1--25节课者,给予记过处分。 4.30节课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校园,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 (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九)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者,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十三条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处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对提供线索威胁证人,有报复行为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三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十五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一年内不能评为"七星少年""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级各类先进; 2、受处分学生,当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定位d级,且不得晋级。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六条处分档案材料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三)柳埠中学学生违纪登记表; (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第十七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级部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填写《违纪登记表》签发;政教处负责公示通报。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级部同意后上报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后填写解除处分通告,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填写《违纪登记表》。 (三)处分的发布和解除,有班主任负责填写入学生档案,级部、政教处审查;第十八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受勒令退学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教导处、政教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2-26 第四篇:违纪学生处分条例XX县区静边职业中学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贯彻《德育大纲》、《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学校根本任务的保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坚持正面疏导为主,同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情节也要给予适当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学生的目的。为此,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一般性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情节校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成其检讨,或点名通报等。此项处理由保卫科,班主任决定和执行。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全其迟到,早退累计达到20次,或无故旷课15节者。 2、抽烟,喝酒,不佩戴学生证或佩戴不规范、涂改、转借学生证三次以上者。 3、卫生习惯差,有乱丢果皮、纸屑、食品盒袋,乱倒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三次以上者。 4、穿拖鞋进入教室,或在教室内单穿背心,内裤,或穿戴打扮不适合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5、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或私翻墙、翻门,翻窗者。 6、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邀约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肇事未造成事故的。 7、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等不允许中学生进入的场所者。 8、攀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花园者。 9、不尊重师长及他人,或接受教育态度不端正,无理顶撞老师,或者有影响、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在学校统一举行的考试中违犯考纪,有作弊行为的。 11、在校内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2、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13、乱写乱画、乱擦学校墙报、通知的。 14、带头起哄、或出风头、干扰班级或学校正常秩序,违成不良影响的。 第1页 15、在社会上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校群关系,损害校誉的。 16、冒领、隐匿或撕毁他人信件的。 17、违反《寝室公约》、《安全规则》等其它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到警告或重警告处分,仍不吸取教训,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的。 2、私自下河、堰洗澡的。 3、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的。 4、打架斗殴,或邀请校内处人员结伙在校内肇事,造成伤害事故的。 5、传抄,传阅黄色淫秽书画、小报。观看黄色影视、光盘,访问黄色网站,影响较坏的。 6、翻门,翻窗,撬锁,砸门进入他人室内偷盗的。(同进赔偿经济损失) 7、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行为恶劣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8、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9、夜间外出上网,或夜不归宿者。 10、盗窃他人钱财,物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1、诈取他人钱财者。 12、道德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 第四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进步,学生要求撤销处分的一般应从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报政教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第五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可不记入档案,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同时装入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2页 第五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补充) 第一条严禁学生早退、旷课、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学生应该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对极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学部提出处分意见,政教处研究决定。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校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在受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由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政教处讨论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包括劳动技术课)、实验和参加班会、校会、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都要实行考勤。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或经过批准,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有特殊原因可准补假),均以无故旷课论。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家访,与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加强教育。无故旷课达到一定节数的,学校进行教育,继续旷课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以劝架为由、策划挑动他人打架,或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经学校调查证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直至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寄宿生不得擅自带非寄宿生到宿舍或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条上课期间学生不能停留在宿舍里(包括课间时间),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生病须向科任老师请假,并出示书面假条。) 第八条严禁学生抽烟、喝酒、赌博、上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政教处 2005年8月 第29页 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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