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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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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XX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XX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 (三)全面改造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三、“城中村”全面改造政策 (五)改造的总体要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改制先行,改造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纳入市级整治改造目标责任管理。各区政府应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本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由区政府报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需在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全面改造原则上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改造。 (七)规划管理政策。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对地块开发强度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在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建设需要。鼓励“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参与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用房。 (八)土地利用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全面改造项目具体用地范围由区政府会同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确定。 2.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 3.全面改造项目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4.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 5.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6.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九)财政支持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全面改造项目未实行土地公开出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改造的,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延期。 3.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全面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的60%支出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十)全面改造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更新改造。加快“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道路和公交线路建设,改善“城中村”居民出行条件。加快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道路、公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全面改造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全面改造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四、“城中村”综合整治政策 (十一)项目计划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编制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后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 (十二)综合整治投融资模式。综合整治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融资开发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留用地管理政策和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 (十三)综合整治的财政支持政策。区财政根据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任务和改造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十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历史建筑物产权登记发证。纳入“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内,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保留的部分建筑物,经全面整治且通过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十五)综合整治项目转为全面改造。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村,村民自愿进行全面改造的,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补充纳入全面改造计划。 (十六)综合整治项目适用全面改造政策。涉及局部拆建的综合整治项目,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五、“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七)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十八)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范围内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准建筑面积是确定“拆一补一”复建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十九)复建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不足基准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安置住房成本价购买,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实行安置,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超出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没有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属合法建筑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给予安置,合法建筑外的部分,按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合法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由改造主体按“拆一补一”进行等面积复建补偿。 (二十)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其中住宅房屋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单价。 (二十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非本村村民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且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参照“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办法,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二十二)安置住房建设。在“城中村”全面改造中,改造主体应当优先建设复建补偿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安置房未建成的,除公建配套和消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可以实行自住性和经营性安置房分开建设、经营性安置房集中经营,团购、团租安置房用作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等模式。鼓励在“城中村”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二十三)安置房确权和交易。全面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含非住宅复建安置房)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四)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保障措施 (二十五)整治改造规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补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面改造,激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引导现代产业在“城中村”改造区域集聚发展。 (二十六)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根据整治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尤其是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治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整治改造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十七)加快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加快将“城中村”整治改造后的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抓紧实现改造改制后居民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同城同待遇”。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改革,加快剥离其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七、未列入138条在册“城中村”范围内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用本意见。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全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 XX县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 XX县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 XX县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 XX县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 XX县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 XX县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 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 第二篇: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 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辖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 第三篇:XX市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XX市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和《XX县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 [2004]49号),结合XX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分为经营性改造方式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和旧村(城中村)更新改造统建上楼、安置原居民自住自用方式的旧村(城中村)自改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旧村(城中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年限较长、建筑质量低下、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旧(祖)屋集中区。 本细则所称旧城是指XX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它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区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参与所在地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旧村自改的改造主体单位是改造项目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条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是全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修改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单位; (四)其它重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事项。 第八条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宣传落实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需要,制定与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编制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布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公告; (五)对申报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自行改造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上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六)设立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评估工作; (八)核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 (九)核发《确认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 (十)管理与指导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公司的具体工作; (十一)为改造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二)指导各街道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三)协调与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工作; (十四)其它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九条各街道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旧改办)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落实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区旧改办审核; (三)参与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四)参与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单位的确定工作; (五)协助区旧改办落实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六)协助区旧改办对辖区内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七)在区旧改办的委托与指导下,负责旧村自改项目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的监管及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 (八)承办区旧改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条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筑容积率在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区域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经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其地价优惠政策可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 由街道组织统一开发、改造用地规模大于15公顷(含15公顷)的商业设施项目,其地价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属的街道国土基金,专门用于公共及市政设施建设。其它改造项目的地价收益按现行规定分配。 第十一条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对于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开发成本较高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必要时可委托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地价方案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主要建筑物使用年限较长、建筑质量低下,或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祖)屋集中区,在统一规划、统建上楼的前提下,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申请负责组织改造,且所建建筑物为自住自用的,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户数原则上不超过需要安置的户数,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免收地价; (二)因城市规划需要,项目中可以适当安排部分配套设施,属小区级配套设施的项目(含配套商业),免收地价。小区以上级公益设施项目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给予补贴,具体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三)异地集中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的,由国土部门收回其现有旧村住房用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免收地价。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一节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区旧改办根据城市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XX县区的实际情况,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并将生效的专项规划予以公示。专项规划指导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区旧改办根据XX县区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和各街道办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制定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各街道旧改办根据规划,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向区旧改办上报辖区内的年度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计划。 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和改造性质; (三)有关改造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列入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详细规划,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详细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和城市设计要求; (二)改造实施顺序和时间安排; (三)经济分析; (四)其它要求与建议。 第二节改造单位的确定和改造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按规定除旧村自改主体自然确定外,鼓励我区城中村股份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参与旧村改造。 第十七条经确定的改造项目(旧村自改项目除外)由区旧改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改造范围内的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街道旧改办申 报物业; (四)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参与改造的单位应与改造项目业主进行协商,与90%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定拆迁补偿意向书后,向区旧改办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五)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拆迁补偿意向书。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旧改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区旧改办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初步规划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单位提出申请时,区旧改办可要求其提交多个规划设计方案(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上述多个规划设计方案应是分别由不同的设计单位独立完成的)。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申请单位时,邀请规划、街道办、国土、建设、消防、监察等部门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十一条区旧改办经以上程序初步确定项目改造单位后,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或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特殊项目,区旧改办初审后,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并经综合考察后,直接确定改造单位。 第二十二条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改造主体单位后,由区旧改办向改造单位发出《签订补偿协议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在收到《签订补偿协议通知书》后,改造单位开始与被拆迁方签订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日内报区旧改办备案。第二十四条在与90%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区旧改办、改造单位、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书》,在区旧改办设立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监管帐户,实施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受监管的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部分评估值的50%和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的30%构成。 第二十六条区旧改办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向改造单位发出《关于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监管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书》,改造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专项监管资金打入监管帐户。 第二十七条在核定的专项监管资金按要求打入规定监管帐户后,由区旧改办向改造单位核发《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 第三节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经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进行权属核查和测量查丈,在区规划分局配合下编制详细规划和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九条各街道旧改办负责对改造项目进行权属核查工作。已确权发证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登记发证的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由区旧改办(或委托街道旧改办)组织进行土地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要求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按宗地分栋登记,填写《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二)改造范围的现状地形图(编写建筑物栋号); (三)《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 (四)《XX县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三十条区旧改办将确定的详细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条件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分局根据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批复、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区旧改办根据详细规划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 自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工商分局、房屋租赁办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的调整用地红线、改变用地功能、新建、改建、扩建、产权转移、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手续,确保现状保全。 属旧村自改项目,区规划分局根据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的会议纪要,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改造意向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向区旧改办提出主体资格认定申请。区旧改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将初步确定的项目改造单位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改造单位后,由改造单位和相关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完成资金监管手续后,由区旧改办核发《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在取得项目主体资格确认意见书后,由开发主体单位向区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报批手续。规划分局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改造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实施拆迁补偿。 第三十六条已确权发证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登记发证的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拆迁当事人对已测量的赔偿面积有争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从旧改办建立的有资质注册测绘单位库中选择房屋测绘单位,并共同出具委托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房屋测绘单位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房屋测绘单位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区旧改办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屋测绘单位,抽签确定的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变化情况,建立全区的房屋拆迁价格指导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拆迁市场评估指导价格。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公布的拆迁指导价格协商不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从区旧改办建立的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共同出具评估委托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区旧改办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赔偿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已领取《房地产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建筑物,在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时,应收回已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原件,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以后,区国土部门在受理改造单位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办理收地手续,并完成地价测算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四十一条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后,由改造单位按照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报建、开工、施工、竣工、销售许可、规划验收、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旧村自改项目的资金监管由各街道办负责。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4月7日深府[2005]56号) 为贯彻实施《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旧村)改造目标 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要以建设国际化城市,统筹、协调、提升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总目标,实现以下具体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消除城中村(旧村)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明显改善村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理顺村内土地财产权利关系。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目标编制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城中村(旧村)改造要力戒回避矛盾、单纯追求局部利益、不顾全市整体和长远利益等现象。 二、2005年的工作任务 2005年是全面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开局之年,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科学制定2005年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编制各专项规划;按照“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要求,稳妥推进已启动的项目;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造模式和机制,总结改造经验;尽快完善决策和执行体系;深化、细化规章制度,使改造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决策和办事规则 市政府成立“XX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XX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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