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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群众阻工和预防警民纠纷的几点思考
从我们部队近些年的情况看,群众阻工是基层官兵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若不能及时妥善解决,轻则影响施工进度,重则激化矛盾,引发警民纠纷,给部队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较坏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妥善解决群众阻工问
题,既是确保部队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切实预防警民纠纷的一项重大工作。
群众阻工的原因和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因征地拆迁与群众发生矛盾。如果地方政府前期工作不到位,施工红线内土地补偿款没有及时发放,或群众对施工红线附近未征用的土地、房屋等存在争议,这种情况涉及的家庭一般较多,极易导致群体性阻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修筑施工便道或存料、弃土等原因,需进行局部临时征地拆迁时,若与群众发生矛盾,处理不好,也会导致少数个别群众的阻工。二是因施工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施工中由于放炮、挖填方、堆放各种材料、施工用水等原因,或因施工引发了滑坡、水淹、环境污染等局部灾害,破坏或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土地、农作物、山林、房屋、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及正常生活等,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可能引发个别或群体性的阻工。三是因施工设备和材料运输占用或损坏了乡村道路。高速公路施工期间进出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多,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用量大,车辆进出场频繁,在运输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必须占用、损坏一些乡村道路,但乡村道路一般不属征迁对象,目前大多数乡村道路都是由驻地群众集资义务修建的,施工单位使用时,驻地群众就会提出经济补偿等要求,如果协调不好,就容易引起个别或群体性阻工;四是工程设计不合理,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由于工程设计单位前期调查不充分,导致一些工程设计不合理,例如人行天桥密度不够、地下通道坡度过大、排水设施不畅等,影响了驻地群众的通行和生产生活等,如果解决不到位,也会引发个别或群体性阻工。五是个别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挑拨部分群众发生的群体性无理阻工。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一般发生在偏僻落后、当地政府管理不力和社会治安不好等区域,处理不好,极易导致警民纠纷。
分析部队过去施工中遇到的一些群众阻工现象,以及我们在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中可以发现,凡是由于群众利益受损而发生的群众阻工问题,一般都是由于群众当初提出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的足够重视或答复解决,例如对群众的要求置之不理、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对待群众缺乏耐心、态度蛮横、言行粗暴等,致使正当利益受损的这些群众滋生强烈不满情绪,从而自发采取的一种抵制行为。如何妥善解决群众阻工问题,切实预防由此引发的警民纠纷呢。一是部队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尊重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人民子弟兵队伍,必须时时处处牢记人民军队的宗旨,对来部队反映问题的群众,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申诉,作好有关记录,认真给予答复;事后要立即调查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得力措施,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主动找当事人作好解释工作,切不可对群众的正当要求不闻不问,积累矛盾,留下隐患。对于施工前能预见的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如放炮作业可能发生炮损、高边坡段下滑的土石可能损坏红线附近的农作物、施工用水可能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等情况,我们要提前掌握情况,做好预防工作,能通过改进施工方案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要果断地采取措施加以杜绝;确实不能克服的,要主动找群众做好协调工作,不能等问题发生后让群众找上门后再说,这样就会丢失工作主动权,造成被动局面。二是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政策法规解决与当地群众的争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群众提出的条件比较苛刻,如补偿赔偿金额过高、改变原施工设计等部队方难以满足的要求,或者不应由部队负责解决的问题,很难通过部队与当事人直接协商解决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耐心地做好当事群众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地方和业主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他们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裁决。如果置之不理,回避矛盾,就可能导致群众阻工。三是要注重做好群众工作,争取地方政府和群众对部队建设的支持理解。注重加强和精心维护与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人民军队的光辉优良传统,也是不断推动部队建设事业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宝。从部队进场之日起,基层各级组织就要把群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用实际行动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树立子弟兵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赢得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对部队的真心拥护和爱戴。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要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不断融洽警政警民关系。要为驻地的经济建设、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要紧紧围绕“武警部队春蕾计划”的要求,通过多种
形式大力开展助学活动,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部队的施工生产。
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群众阻工问题并不能完全避免,发生群众阻工时,现场阻工的群众往往存在行为粗暴、不听解释劝告,如用身体阻挡机械车辆的运行,漫骂、拉扯
施工作业现场人员等,个别群众甚至会出现破坏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殴打施工人员等违法行为,处理不当,双方就会发生冲突和纠纷。因此,要教育官兵和协作队伍自觉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预防和处理警民纠纷的“四条规定”、“五项原则”和部队的条令条例,不与群众产生对立情绪,坚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绝不能带部队到现场用威胁或暴力方式驱赶或报复阻工群众,激化矛盾,扩大纠纷。部队驻地最高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迅速了解情况,冷静思考、制定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部队上级和地方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报告情况,积极争取多方的协助,尽快平息事态。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以利于公安机关或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弄清事实,做出处理。在事后处理过程中,基层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树立立足本级、本地及时解决问题的思想,不宜将矛盾上交或外推,否则,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进一步扩大负面影响。问题解决后,部队还要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顿,主动与会地方政府、群众沟通意见,消除隔阂,严防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努力创造和谐的施工外部环境。
第二篇: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思考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思考
(2010年8月2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农村政策深入贯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的群体性纠纷的倾向。以塘红乡为例,2006年,调解纠纷38件,其中群体纠纷3件。2007年调解矛盾纠纷42件,其中群体纠纷7件,2008年调解48件,其中群体纠纷8件,2009年调解59件,其中群体纠纷9件。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感到剌手。现就新时期社会以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思考如下: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现状
以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土地发生转包、互换、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几年来,纠纷类型扩大化和复杂化甚至群体化,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两种常见的群体纠纷:
一是拉帮结派型。为达到自己的利益需要,纠纷双方寻亲友帮助,以增加势力,达求到以强压弱的目的。如塘红乡2006年覃某和朱某的经济纠纷。这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宗族势力和社会恶势力的参与。纠纷主体的帮派大多躲在幕后,通过各种方式来或明或暗威胁对方当事人,给调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尽量说服当事人排除帮派的参与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是采矿合伙生意人,双方合伙财务混乱,争执不休,2006年1月23日,朱某用四辆微型车运来约30个人,他们守候通往矿山半路上,把覃某的老公腿砸拆了,车打烂了,覃某得知后,立即通知她的娘家人和当地的亲戚朋友,他们火速赶往现场,砸坏了四辆微型车,与朱某一伙人一阵火拼后,由于朱某一方寡不敌众,如鸟兽散逃入附近的树林里。在火拼过程中,当地人向我们报了案,我们赶到现场,覃某一方正追赶着朱某一方。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这次群体械头,伤了三人,车辆损坏五辆,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事故发生后,司法所干部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合作,通过当事人委托家属来协商解决纠纷。于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继续合伙开采矿山。
二是共同利益型。纠纷双方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板甫庄和板平庄用水纠纷。纠纷主体就是群众,他们都走出前台。当事人一方是万福村板平庄,人口430人,一方是万福村板甫庄,人口520人。两个村庄相邻。2006年初,板甫庄建了提水工程,引
用两庄共用的水源,提水工程建成使用后,板平庄发现水井蓄水严重减少,与板甫庄发生了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群体械斗一触即发。2006年4月22日上午,我们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现场调解,在召开调解会议过程中,双方青年却在不远处对骂,械斗即发,我们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到事发现场时,他们已拿起农具对打。我们冲入群众中劝解,排开,划了警戒线,同时电话通知公安派出所和乡干部增援。双方对峙了一个下午,经过耐心说服劝导,掌灯时分,双方各散回家。我们认为现场调解不可取,稍不如意,容易产生双方紧张氛围。经过再次深入双方群众调查后,4月25日中午,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到万福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摆放事实,宣传法律,分析了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案,达成了基本意向。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5月24日中午,再次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万福村委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o容易引起共鸣,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有时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山林权属、土地权属,水利权属、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医疗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如相互毗邻的向阳、上塘、三香、路马、六山庄,人口总数近2000人,2008年,争夺在相邻处的山地权属,多次群体对峙,多次群体械斗一触即发。为了平缓这起复杂群体纠纷,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面对群众开展劝解调解工作。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原因和特点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下列因素引发。一是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明显拉大,表面上,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由于利益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等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弱势群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同时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管理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依法行政做得不够。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趋向对抗性。如以上举的第二件案例,板甫庄在水源处施工时,板平庄一些群众已提出疑问:“水源是共同的,你们庄位于低处,从里直接引水,会影响到我们庄用水的,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分水方法。”板甫庄的施工人员答道:“我们引水已经你们骨干同意。”板平提问的群众也就不说话了。过后不久,就发生了群体事件。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群体对峙,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至采取围堵单位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进县进市上访,抓住基层为息事宁人往往会给予一定实惠的心理,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当地党委政府满足其诉求。
由于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仅交由司法行政一身挑,人力有限,财力有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很大。
三、当前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薄弱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员的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现实上,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通偏大,文化偏低。面对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由于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和恶化。
(二)调解资金短缺。《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而当地政府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一)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二是建立决策评估、执行评估和责任追查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
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主动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是处置矛盾纠纷的基础工作和首要环节。大量不稳定因素起源于基层,排查、调处工作的关键也在基层。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通过整合排查力量,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常规排查与突出问题专题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做到不疏不漏。通过排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潜伏的苗头和隐患,尤其是获得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幕性、深层次的情况信息,及早研究对策、积极疏导,使处置工作开展得更加主动有效。
二是认真分析特征规律。要准确研判和妥善处置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纠纷,就必须充分掌握其阶段性特征和规律。从分析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可以发现,当前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只有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现象研究得越深入、越细致、越接近本质,解决这类矛盾纠纷的思路才会越开阔,办法才会越多。
三是及早完善处置预案。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增强敏锐的观察能力,充分做好主动防范的思想准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制订完善的工作预案。对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早作对策,对症下药,逐件提出缜密的化解措施,使一些小矛盾、局部问题和非对抗性问题得到有效处置,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整合资源,切实开展社会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
(一)强化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其作为创建“平安乡镇”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营造安定、安全、安宁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必须从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社会,必然是调解机制健全、各方依法办事、良性运转的社会。没有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没有平安、就没有法治,就不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调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考核比重。指标细化要具体、科学,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另一方面,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
行“一票否决”。
(二)充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它是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配齐配强调委会班子,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只有坚持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质量。人民调解历来是强调其灵活性,缺乏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更加规范,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工作程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如果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面广量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整合各部门、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及其以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独家调解方式,要自下而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成立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调解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总结并推广经验等。县、乡两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承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重点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纵向上健全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调解效果。
第三篇:关于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关于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省纪委信访室课题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今年3月在南京召开的信访举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信访维稳工作,为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省纪委信访室于2012年4至5月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调研工作。省纪委常委张依涛带领信访室同志分赴XX市、XX市和恩施州等地,围绕“如何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这一课题展开了深入调研。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围绕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积案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我省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1年我省群众赴省进京上访总量呈大幅跃升态势。其中,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增长90.68%、74.89%,到省纪委监察厅越级上访同比分别增长46.43%和46.92%。总体来看,我省群众赴省进京上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倒金字塔型特征明显。从去年的情况来看,我省群众进京上访批次约是赴省上访批次的4倍,人次约是2倍,呈倒金字塔型结构。有的群众进京反映的问题甚至一次都没有向省、市等相关部门反映过。
2.业务范围外比重较大。去年我省群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中,业务外访的
批次和人次分别占总量的91.09%和84.2%。其中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和劳动人事三类问题共占到上访总量的49.6%。
3.利益诉求占主导地位。群众赴省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基本上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存在有的上访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有的以个人目的是否达到为息访标准,有的将上访作为谋利手段等现象。
4.缠访多头访现象突出。2011年我省群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中,重复访批次和人次分别占进京上访总量的53.6%和56.6%。有的上访人将相同问题和诉求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有的为了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捏造干部的违纪问题。同时,中央纪委群众来访接待处新址与全国人大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和国家信访局接访司毗邻,也成为多头访的重要因素。
5.组织串联性不断增强。2011年我省进京集体访同比分别增长52.38%和28.36%,赴省集体访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49.28%。一些上访群众长期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共商对策。有的上访人采取虚报人数、花钱雇人等方式制造集体访假象。
二、产生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原因分析
1.发展方式不科学和深化改革带来的震荡。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迅速拉大造成部分群众仇富乃至仇官心理。有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民生改善,一些政策的制定和项目的推进忽视甚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心里不平衡,有怨气。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形成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
2.困难群体利益受损和问题解决不及时。越级赴省进京上访人员构成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人等基层群众,他们大多经济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权益保障不够,极易成为权力滥用的受害者。与此同时,当他们利益受到侵害,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后往往没有得到及时重视和解决,致使上访人状越告越高,化解难度越来越大。
3.部分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和能力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多的深层次原因是对干部的作风不满。此外,一些干部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有的遇事盲目指挥,没有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律程序处理问题;有的相互推诿,害怕因为处置不当而引火烧身,优柔寡断,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有的滥用警力,以压制的心态处理问题,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4.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方式不当。当前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越来越强,对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要求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甚至决策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民告官、贫告富”等现象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一些群众在维权方式上却不愿意走正常途径,认为“找的领导越大越受重视,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解决”,故意通过越级访、集体访、非正常访等方式来扩大影响,施加压力。
5.信访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和应对能力不足。一是资源整合不够。各部门信息互通不够,有的问题在某部门信访终结,但其他部门还在重复交办督办,或者同一问题各部门答复口径不一致,都导致上访人缠访闹访。二是终结机制缺位。纪检监察机关目前还没有法定的信访问题终结机制。三是处置手段有限。对部分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但又够不上法定强制措施的行为,还没有合适的制度和手段。
三、我省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主要做法
针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尝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越级上访问题。
1.强化督办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将减少和化解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问题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重要信访件、群众赴省进京上访问题办理进度表等台账,实行逐案化解销号。利用《鄂纪办通报》、《信访专报》等及时通报信访形势、工作进展和突出问题,引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实行由省纪委直接约谈县(市、区)纪委书记制度,今年3月共约谈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的13个市(州)的27个县(市、区)纪委书记,重点督办了45件赴省进京上访突出个案,目前已化解息访过半。对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腐败问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坚持直接查办和发函交办,绝不姑息。坚持对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梳理,实行包案督办化解疑难信访问题制度,坚持明确责任主体、承办人员、化解措施、办结时限、因案施策、逐案化解。2011年省纪委信访室接访人员直接负责督办协调解决信访问题近百件。
2.注重源头治理,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并通过网上信访、电子信箱、民情热线、“绿色通道”等形式拓宽群众诉求渠道,使大部分信访问题能够“一站式”办结,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和当地解决。坚持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省纪委将领导干部坚持上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积极深化“四访促和谐”活动,深入群众解决问题。针对基层强农惠农资金被截留、挪用等突出问题,委厅领导带队组织14个工作小组先后两次对全省进行了暗访,现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上访事件的发生。从2011年开始,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轮流到省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参与接访。全省三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共接访4846次,领导包案1119件,带案下访1653次,化解信访积案351件。
3.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省、市(州)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健全信访处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全员包案责任体系,强化对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进京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劝返接回、地方处理“三线联动机制”。省纪委信访室与中央纪委信访室来访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置进京上访问题;定期到省直有关部门收集掌握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信息,把握接访处访调访的主动权。依法处置无理缠访缠诉,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关于预防和解决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1.坚持科学发展,以发展成果共享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质量与发展速度相统一,民生改善与经济增长相同步,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统筹协调各方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心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决策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尊重和考虑群众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隐患。
2.强化干部队伍作风能力建设,以和谐的干群关系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增强群众观念,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端正政绩观念,强化科学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干部与民争利问题,让群众感受到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升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能力,积极应对改革发展带来的震荡。
3.加大纠风治乱力度,以健全的利益保障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是许多赴省进京上访问题产生的源头。要着力查处征地拆迁、学校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十个方面的腐败问题,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集中查处一批典型腐败案件,严厉惩处一批腐败分子,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4.完善信访处置法律法规,以科学的制度减少越级上访问题。树立正确维稳理念。严格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拿原则底线做交易。对于主管部门明确、政策法律规定清楚的问题,应该引导上访人通过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方式解决。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信访终结、缠访闹访应对处置等制度规范。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将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引导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将工作重心下移。
5.健全工作机制,以科学高效的工作减少越级上访问题。一是完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不宜简单地以上访人次、批次来衡量工作好坏,要区分具体案例、具体情况,以是否已经依法依纪办理信访问题为主要考核标准。二是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复杂问题及时协调、倾向问题定期研究、紧急事件配合处置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信访事项受理不及时、办理不认真、处理不合规、答复回告不到位而造成重复访、集体访或激化矛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信访工作纪律。
第四篇:监狱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考监狱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考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结合实际,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实施纲要》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监狱系统工作实践表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根本在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重点在于加强完善权力和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紧迫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根本在于抓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也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监狱系统抓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必须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根本措施。当前要突出抓好以深入学习《实施纲要》和《党章》为重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重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的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标准,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旗帜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抓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要抓好以“两个务必”为主要内容的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努力把艰苦奋斗内化为自觉的思想观念,作为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追求;继续深入进行党纪、政纪条规、廉洁自律准则和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弘扬正气,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常开展以重大案例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接受教育,汲取教训,常思前车之鉴,常修为官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抵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诱惑。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近监狱执法工作实际,既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善于引导广大民警进行自我教育,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制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
1、首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党委中心学习组坚持每月学法日制度,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全监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并扩大到总支书记在内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研修活动。学习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热情和依法决策水平,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带头人。
2、加强对重点部门:管钱、管人、管物、管罪犯的部门;重点环节: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过程,加强教育,防患未然。把廉政教育的关口前移,注重在“三性”上下功夫:(1)注重针对性。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示范教育,每年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学习司法部“77号令”、《监狱法》、《刑法》、《劳动法》等与执法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加强对民警依法行政、依法行刑、科学文明管理罪犯的教育,特别是在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请假、记功等方面,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教育。(2)注重超前性。在一定的时期,要针对队伍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分类,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防
患于未然。如节日期间往往是发钱物、花钱送礼的多发期,各级党组织要做到早打招呼、早作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针对特定工作抓教育,如进行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进行学习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郑培民、宋鱼水等模范共产党员的示范教育;深化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要求民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警钟长鸣。(3)注重多样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没有固定的模式,除了传统的举办培训班、上党课、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助廉教育活动。如广泛征求群众对监狱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意义和建议,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心得体会交流评比活动,举办党风廉政建设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组织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要在全行业、全体民警中树立倡廉、促廉、助廉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全党、全社会预防腐败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对权力赋予和行使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腐败通常是权力行使中滋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系统建立和完善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一方面要在权力的赋予上形成分权机制,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形成全党、全员、全方位监督,把功夫下在监督预防上。
(一)在权力的赋予上形成“分权”机制,加强对领导决策程序的监督
所谓“分权”机制,是指权力的赋予要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通过合理的分解权力,实现权力之间相互依存与制约。
从近几年监狱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来看,有法不依的有之,有章不循的有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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