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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院所属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系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所属各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和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
1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安全工作责任
第八条
学校校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协助学校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单位实施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定期召开由各学院、系、处及其他处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工作。
(五)负责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六)校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校的保卫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处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使用中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七)安排本单位的值班值宿工作;
(八)负责单位大型活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十)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
3安全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确定所属各科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公司、后勤部门及人员较多的处级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管理;
(二)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和门卫更夫工作;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安全员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保卫部门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安全员有权提出更换。用人
4单位拒不更换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校供水、供电安全;
(二)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三)对校园内所管理的地下设施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
(四)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五)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新建、改建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七条
进行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的院系,对试验和教学的安全负责。
教务处、各系对学生校外实习、野外实习的安全负责任。第十八条
学校的学工部门、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和各学院、系的主抓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及外籍
5师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外籍师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对外出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公有房产的单位,应当同承租、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校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校所属单位的,由校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校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劳动服务公司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
6程;
(三)落实本单位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对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地下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
(七)学生宿舍、幼儿园等部位设置专职保安员,对出入人员加强管理,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八)加强食堂、餐厅安全管理,确保公共饮食安全;
(九)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与设备;
(十)物业部门依法对家属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从重处理,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管理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学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的安全事故,各学院、系及其他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党政干部或其他人员的政纪、劳动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取消个人的晋级、晋职资格;降低个人岗位津贴等级或取消其岗位津贴资格。
经济制裁由保卫部门提出制裁额度,由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经济制裁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1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2条建立以各级主管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小组。
第3条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和职能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4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5条生产部门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3、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及时给予表扬或批评。
4、贯彻工艺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生产。
5、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6、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装备。
第6条技术部门
1、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编制和修订的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3、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基层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并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及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5、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
6、参加工程的试装工作。
第7条公司办公室
1、负责对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1
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术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8、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9、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10、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票证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第8条质量检验部门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安全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安全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措施。
5、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9条供销、运输部门
1、对采购的原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必须有验收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要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和危险物品、气瓶及贮运设施的管理。
4、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检查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第10条财务部门
1、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3、要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相关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11条人力资源部门
1、组织对职工和有关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工人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
3、各种内部培训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4、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
5、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6、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三章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12条部门经理
1、各部门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6、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7、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4条技术和质检负责人
1、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14条车间主任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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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安全作业证
第15条入厂教育。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办公室组织,技术、生产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各班组。
3、班组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第16条安全考核。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7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18条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19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第20条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形式与内容
第21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22条专业检查分别由生产部主管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工作。
第23条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
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第24条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办公室主任、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25条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七章整改
第26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27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安全小组组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第28条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第29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30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31条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32条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2005-9-29
编制:审核:批准:
第三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各单位、各专业(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保证责任与权利、责任与工作职责相统一。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是企业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单位和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安全责任制应根据员工的行政职务、工作范围、岗位职能等因素,分解落实不同职责。
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一)省分公司安委会是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省分公司安全工作,其成员由省分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指导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
2.建立健全适应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各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3.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研究制定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中长期工作规划,对有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部署;
4.建立安全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决定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及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的惩罚。
(二)省分公司安委办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监管省分公司各专业、职能部门,各州市分公司安全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级企业落实情况;
3.负责调查处理各类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对各州市分公司安全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4.组织落实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5.组织系统的安全工作检查,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安委办下设固定网络生产安全专业组、移动网络生产安全专业组、人身安全专业组、综合安全专业组,分工负责各专业、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州市分公司均要按省分公司模式成立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并根据企业实际明确各自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安全工作。
各专业、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六条
(一)固定网络生产安全组,具体负责公司固定
2网络生产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固定网络设备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2、组织制定固定网络设备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3、组织制定固定网络设备设施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建立固定网络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实现分级管理与控制;
5、组织固定网络生产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
6、负责固定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二)移动网络生产安全组,具体负责公司移动网络生产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移动网络设备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2、组织制定移动网络设备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3、组织制定移动网络设备设施安全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
3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建立移动网络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实现分级管理与控制;
5、组织移动网络生产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
6、负责移动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三)人身安全组,负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及人身伤亡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监督检查人身伤亡事故管理;
2、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实施责任追究;
3、负责规范公司各类用工劳动合同有关安全责任内容;
4、组织开展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宣传与教育;
5、组织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综合安全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以及交通等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国资委第21号令)等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各类安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XX市有关内保、消防、交通安全等法规,组织制定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3、负责中国联通XX省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定期组织演练;
4、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治安、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公司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防范新技术推广工作;
6、组织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和火灾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8、组织制定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防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9、负责组织省分本部及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饮食卫生等的安全检查,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10、组织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评比活动。第七条市场、营销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营业厅(含合作营业厅)安全管理规范,建立营业厅防火、防盗、防抢现场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负责户外广告牌的维护与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
(三)负责营业厅现金、电信卡等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企业经营计划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支出预算;
(二)负责落实计划外安全隐患整改资金;
(三)负责企业内部资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工装年度费用计划;
(二)负责开展就业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三)配合安委会办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条综合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制定机动车辆、驾驶员、车辆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负责内部准驾制度落实;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测,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单位内保和综合治理,负责员工用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四)负责公司房产的安全管理。各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主管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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