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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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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1、车辆照片; 2、行驶证复印件;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 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 3、交通安全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 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 第四章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 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10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 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9分至11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1次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分至8分的,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9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文明、优质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30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提请 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积分管理,依据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第二篇: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公安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方案 春运从1月19日至2月27日,历时40天。为切实做好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春运工作务必紧紧围绕“平安、畅通、和谐、稳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强化路面执法、强化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强化为民服务,确保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努力实现“三个不发生、二个下降、一个提高”。“三个不发生”即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堵塞、不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个下降”即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同比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一个提高”即全县群众对公安交警工作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交管大队杨大队长为组长,交管大队魏教导员为副组长,交管大队各中队负责人和各派出所分管交通管理的所领导为成员的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交管大队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局春运 办”),汤标副大队长兼办公室主任,(联络员:,电话:,短号,传真:)。各派出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本辖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狠抓措施落实。各派出所春运工作方案于1月18日上报县局春运办。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 1.督促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治理。交管大队要对年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清理,加快治理进度,对春运前不能完成治理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设置临时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春运期间加强巡逻管控;春运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及易结冰、团雾多发、安全设施不全等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提请政府通过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一时不能落实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加强防控。 2.严格落实县乡道路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客车通行管控措施。对达不到客车通行条件的,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部门设置禁止客车通行标志;对已经通行客车的,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客车夜间(22:00至次日6:00)通行。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客车,及时将情况通报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整改。 3.全面排查治理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已实现硬底化的乡村公路,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督促有关部门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重点增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防护警告标志,增加施划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 对暂时难以治理的路段,各派出所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发动交通安全员、信息员加强管理,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管理。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严格审批道路维护、施工许可,对春运前不能完工的施工路段,必须于春运开始前停工,并提供双向通行的便道,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原则上春运期间不得断路施工;对必须施工的路段,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施工路段交通疏导,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二)狠抓源头,强化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重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5.落实营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管大队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全面排查客运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驾驶人从业资格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检查货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场站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完善内部管理,通过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动态实时监管。对年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对春运期间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以局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有关部门驻点调查整顿,直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公路客运车辆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6.强化重点车辆的管理。一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和重、中型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运输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参加检验;对逾期未检的异地货车,要及时与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所配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办理货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查验制动、车身反光标识、侧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辆轮胎、外廓尺寸等项目。二要督促学校在放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寒假和开学前对校车(含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三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要对取得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7.加强营运驾驶人教育管理。交管大队要组织营运企业驾乘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观看事故警示片,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及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建议客运企业调整岗位。 8.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在1月20日前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及记分情况进行清理;对外省公路客运车辆10以上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统一报送至交警支队汇总后上报省交警总队。对公路客 运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托省市际春运执勤服务点、检查站点和公路卡口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罚。 (三)集中警力,强化路面安全防控 9.启动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根据辖区实际,设立1个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见附件2),各派出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春运临时执勤岗。县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1月15日全面启动,勤务时间根据当地车流情况科学安排。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和春运临时值勤岗要重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重点检查驾驶资格、车辆审验、客车乘载人数、行驶时间等情况,严查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辆安全隐患。同时,还要成立机动巡逻组,严查短途客车和为逃避检查而绕道的长途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查接驳超载人员的非法营运车辆。 10.全力强化路面秩序的动态管控。一要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的基础上,明确管控重点,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以营运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返乡自驾车为重点车型,加大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和应用,严格查纠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春节期间要继续严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酒后驾驶出现反弹。要加强对运送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对于安全防护不到位、证件不齐全的,移送安全监管、治安部门处理。二要大力整治县乡短途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我县短途客运车辆超员现象屡有发生的现象,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把加强短途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根据辖区短途客运车辆交通违法特点,集中精力,集中警力,集中时间,通过固定与流动查纠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严查短途客车超员、超速、病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要强化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交管大队和各派出所要针对春节期间农村集市交易、探亲访友增多的特点,协调和组织乡镇政府、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重点查纠摩托车交通违法、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城郊结合部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乡村道路的巡逻,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11.组织开展统一行动。根据省厅、市局部署,县局同步在春节前的1月19日、20日和1月29日、30日及春节后的2月10日、11日和2月18日、19日6时至20时,开展4次华东及周边地区集中统一行动。城市道路重点整治酒后驾驶、闯红灯以及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普通公路重点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农村地区重点整治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 (四)加强应急管理,做好恶劣天气的交通组织 1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的工作预案,领导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雨、雾、冰、雪及强降温等恶劣天气道路的交通管理,主动与气象、交通、消防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恶劣天气预报信息,做好道路 交通影响的评估,协调路政、道路养护等部门,提前备足融雪剂、盐、沙石等应急物资和大型铲雪除冰设备。 13.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出现冰雪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时,按照先省际干线、后省内道路的原则,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铲冰除雪,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政府发动公路沿线各有关单位协助开展铲冰除雪工作。交管大队与相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恶劣气候下的协调配合,通过警车带道、间断放行、分车型通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确保国省道交通畅通。除路面结冰、大雾、交通事故等无法通行时,必须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以外,原则上不许封路;因路面积雪、结冰造成车辆、人员滞留,短时间内无法疏导的,治安部门要增派警力维护治安秩序,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和服务。 (五)广泛宣传,营造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 14.加强宣传策划。要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春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系统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联动效应。畅通群众建言献策和问题反映渠道,对有关道路安全隐患、营运车辆安全隐患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通过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或查处。1月19日春运启动日当天,要联合当地文明办等部门举办“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年暨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启动日”活动,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15.充分利用“宣传阵地”。要在各客货运输场站、春运服务站、农村集市等场所摆放宣传展板,滚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重点宣讲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乘坐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危害性,营造人人关注春运交通安全、人人抵制交通违法的浓厚氛围。要针对春节期间自驾出游增多的特点,制作一批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卡、宣传单,依托收费站、服务站向过 往驾驶人发放,重点宣传恶劣天气驾驶注意事项,提高自驾出行人员安全意识。 16.开展集中宣传。利用专栏专刊或邀请媒体随警作战,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同步宣传报道。根据历年春运交通流量变化的规律特点确定每一周的宣传主题,以“畅行中国——文明交通在行动”百城百台大联播活动为平台,重点曝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剖析特大事故典型案例,统一刊播冬季交通安全常识,协调当地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站,利用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多渠道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行驶线路。 17.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活动。要对客货运输企业、场站的安全负责人、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全省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剖析营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讲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切实增强其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意识。 (六)强化为民服务,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18.树立服务意识。春运期间,要认真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将春运交通管理工作作为实践和检验开门评警活动的有效载体,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听取改进春运交通管理工作的建议,积极为参加春运的企业提供服务。主动走访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走访客货运输企业、客运场站的从业人员,通报近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讲解恶劣天气驾驶技能,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19.强化春运检查服务站的服务功能。要依托春运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尽最大可能为过往群众提供方便,结合实际为过往驾驶人和群众提供指路、饮水、休息和交通违法查询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按照省厅、市局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艰巨性,认真分析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科学预测、准确把握年春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向党委、政府报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早谋划、早部署,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春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文明执法。春运期间,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落实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切实加强民警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加强警用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教育民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提高安全执法意识,防止发生民警伤亡事件。 (三)强化督导检查及经验总结宣传。春运期间,县局交管大队实行领导包乡镇(见附件1),交警大队民警包重点国省道,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领导包片的三级督察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春运期间,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督导工作。县局也将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不间断地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及时总结,挖掘春运交通安全先进工作经验,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树立公安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和谐关系。 (四)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要加强春运期间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上报工作,1月17日12时前报送春运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交管大队要从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每天上午9时前报前日工作情况及春运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2月27日10时前,上报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总结,上报信息统一报送至市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年春运文件夹。重大先进典型事迹、案例及时上报市局春运办,重要、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市局交警支队值班室(电话:)。 第三篇: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非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暂行办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定西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定西支队警务部门是驻定部队和驻定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全国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 (六)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七)将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臵,纳入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八)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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