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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规定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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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及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永和镇民政工作站对辖区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清理核查采取“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方式,扩大信息核对范围,准确核对家庭信息,全面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对标准不合理的对象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核查农村低保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权力保、轮流保、平衡矛盾保、奖励征地农民保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解决问题,把一些不该保障的户纳入低保,如征地拆迁、道路扩建、果园栽植等;二是“吃空保”,在确定低保对象过程中,不是从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之对一些救助对象的人口年度变化底子不清,调整不及时,致使有的低保户实际人口少而保障人口多;三是要坚决剔除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职工人员;四是要解决类别不准确的问题;五是一些低保户举家外出多年,也纳入保障范围;六是分户施保问题突出,在确定低保对象的过程中,没有对困难家庭的所有人员全员纳入,给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埋下隐患;七是一些户主已经死亡的低保户没有及时更新家庭户籍及一折通信息,给低保工作及社会舆论带来负面反响;八是有些低保户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证明材料,给低保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清理规范及评议听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对象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 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脑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键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役、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收入核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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